应对退税政策调整 确保出口稳定增长(一)
一、出口退税的国际通行作法 从广义来说,出口退税是一国政府和地区对非居民在该国购买并携往境外的商品实行免税的政策。 广义退税的核心是 : 只要不是本国居民购买、消费的商品均享受免税的待遇,以确保非居民以不含税价格购买、消费商品。 狭义出口退税的概念指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出口到国际市场上的商品免征 、退还其国内流转税 ( 流转税一般主要指商品生产、流转过程中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 ), 确保其本国或地区的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位置。 关贸总协定认可上述概念,世贸组织继承关贸总协定关于退税问题的结论,明确出口退税不应视为出口补贴。 为达到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国际上出口退税的方法通常有 : 一是免抵退税 ,即按照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对出口商品在外贸环节实行免征销项税,并允许其用内销商品的销项税直接抵扣出口商品的进项税,对抵扣不足的差额部分再实行退库 ; 二是不征不退 ; 三是先征后退 。 有些国家或地区也有将上述三种方式综合运用的,而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则是多数国家的基本作法。据调查 ,52 个国家和地区对出口商品全部实行零税率政策。其中“免抵退税”的国家和地区约占 60% 左右,主要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如法、英、德、意、日、加等 。“不征不退”的占 23%, 主要是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以色列、突尼斯、也门和泰国。“先征后退”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约占 17% 上下,如智利、印尼、赞比亚、约旦和斯洛伐克等。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多次调整 我国从 1985 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当时没有实行增殖税,一直到 1993 年退税率为 11.2% 。当时全国出口额只有 917 亿美元,出口退税的问题不突出。 1994 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引入增殖税制度,国家颁布的增殖税税率是 17%, 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 17% 的税应全部退掉,当时平均退税率为 16.63% 。1994 和 1995 年我国出口增长率分别是 32% 和 23%, 分别达到 1210 和 1487 亿美元。由于中央财政的退税预算不足,从 1995 年开始退税压力骤增,第一次出现欠退税现象。为缓解财政压力,到 1996 年国家对出口退税作大幅下调,从 17% 降至 8.29%, 当年出口增长只有 1.53% 。 紧接着赶上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 ,1998 年全年出口也只增长 0.5% 。从 1998 年起我国又提高退税率,经过分次、分批调整,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大约是 15% 左右。我们看到,从 1998 年以来,随着我国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出口退税资金需求年增长 36.6%, 而同期出口退税预算安排年均增长只有 24.8%, 相差 11.8 个百分点,出口欠退税规模因此逐年累计扩大,到 2002 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已高达 2477 亿元,预计到 2003 年年底将达到 3400 亿元。越来越严重的欠退税问题,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从表面看,出口欠退税问题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实际上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也不够科学。因此,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退税的欠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加上现行退税机制是一种先征后退的办法,在这种机制条件下既搞不清是否按照法定征税率足额征收了应该上缴的税赋,更搞不清征税与退税水平是否吻合,长期以来出口退税一直存在着“征多退 少、征少退多和征退不符”的问题。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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