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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完全市场经济还是政府干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04-6-3 9:33:08  

中国对欧盟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要求,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展开。2003年6月9日,中国正式向欧盟递交申请,9月,中国商务部完成了《2003中国市场济发展报告》,然后迅速递交欧盟政府相关部门。2004年2月初,欧盟专家组对《2003中国市场济发展报告》提出了“初步评估意见”。3月,中国商务部组织工作组赴欧盟展开游说。6月底,欧盟将正式提交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结果。   欧盟驻华大使安高胜曾公开表态说,“欧盟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无论对中国还是对欧盟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MES,还是政府干预?——答欧盟专家组提问(节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   MES与转轨   欧盟“初步评估意见”认为“对一个国家来说,在评估报告中必须显示出一个全面的图景以确定就一个国家整体而言是否可以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当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下,和对待单独的公司不同,评估将不一定导致一个全面的负面结论”。欧盟的这一重要判断表明,欧盟专家组不仅能发现判断标准的差别,而且有能力解决国家MES判断标准的问题。   事实上,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MES,可以也应该从具体的规则入手,公司法和会计法被作为两条标准,是成立的,也是容易操作的。但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是MES,涉及的方面就太多了,可能需要一套标准,需要成体系的判断方法,不能简单套用判断企业是否非MES的标准。比如说,我们不能因为美国“安然”公司财务出了问题,就否定美国会计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会计制度。一个国家制度的标识,是由某些企业的行为来反映,还是由国家法律为代表,这应该是清楚的。我们在《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中,提出了判断国家市场经济的标准,不仅充分吸收了欧盟对企业MES的5条标准的意见,并且还吸取了美国对行业的MES和加拿大反倾销标准的内容,提出了以33个可量化的、成体系的指标为基础的5条标准。   “转轨”是个大名词,当一些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同时也有不少国家在从不成熟市场经济向规范的市场经济转变,甚至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在全球化和技术革命推动下进行国家经济体制的创新。为了这许多的转型,大批专著正在从世界各国产生着。一个大名词,要成为法律概念,就令人担心。作为法律,要非常明确和具体,不能笼统。欧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在1998年调整了反倾销法的基础上,现在又一次要重新评价中国的MES,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进步。   另一方面,欧盟“初步评估意见”中有8点摘述,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其中最主要的3点包括对国有企业、国有股份以及农业的误读。   欧盟的三点误读   “‘报告’中陈述,军队,青年团等机构不再经营公司了。所有国有的公司都由地方政府经营或在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控制之下。”   这里的理解有三点不妥:一是用“所有的国有公司”是不妥当的,原文是指与军队、共青团等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数量上是相当不同的,后者是国有公司的一个很小比例;二是“由地方政府经营”的理解是不妥的,原文是指由“地方接管”。地方接管的含义是接受地方处理,可能是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转为私营公司,也可能破产。现在地方经营国有公司的现象已没有了。三是“在国家经贸委控制之下”是不明确的,原文讲部分脱钩企业“进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在中文理解中,“管理”不能简单改为“控制”。“不控制”也是“管理”的手段之一。但“初步评估意见”提醒注意国家经贸委现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取代的新情况,则是很有必要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取代”的是政府职能,不是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工作,因为,新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才是“取代”以前经贸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不是政府部门,只是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的代表机构,只履行对国有企业的股东权责,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2001年,64.2%的国有公司产权多样化了他们的所有权中国家平均持有66.5%的股份。不过,这其中的将近三分之一是国有公司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   这里在理解上有片面性甚至错误:一是用这段话来概括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片面的。2003年报告在分析中国国有企业市场化时,是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市场适应性改革、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和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四方面加以全面论述的。而在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中,又讲了“公司制改组”、“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国有大型企业改制和产权多元化”和“上市公司股权多元化”四个方面。以上被摘要的这一段话,仅仅是“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中的“公司制改组”中的一小段。如果把这段话看成是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全部,就以偏概全,很不严肃了。   二、“2001年,64.2%的国有公司产权多样化了”这句话给人的印象是指全部国有企业的情况。而原报告明确是有限的样本范围,即“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抽样调查”这一范围的。三、国有股权比重的理解也是只看了半句话。原报告中接着一句话是说:“考虑到破产、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或渗透而已经转变为非国有企业的原国有企业,以上两个数字(即已进行产权多元化改组的国有企业比重和国有股份比重均值)估计在75%和50%以下。”   综上,正确的理解是:中国国有独资企业改革加快了,大量转向了股份公司。而据一个抽样调查情况看,样本企业中有3/4的国有独资企业都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的比重下降了一半。而且,这个过程仍在快速进行中。   “就农业生产而言,有的属于市场指导,有的属于直接计划。”   我们核对了一下中英文本,发现英文的翻译有误。原报告中文本说的是:“在农业生产方面,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对主要农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而英文本将“指导性计划”翻译成了“directiveplanning”。按此翻译,让欧方误解,中国农业生产中“指令”生产很多。这里要指出,在原报告英文的26页中有这么一段话:“在社会农副产品的收购总额中,1992年政府定价的比重为10.3%,2001年下降到2.7%,除粮食、棉花以外,其他农产品价格已全部由市场调节”。这就用事实表明中国农业生产已基本上取消了指令性计划(有时也称为直接计划)。实际上,中国农产品有千百种,但在生产领域中,在2001年前只有粮食与棉花这两种政府还有指导性计划,即收购计划,由此来鼓励农民种粮食和种棉花。但粮食、棉花的生产,种什么品种,种多少数量,全由农民自己决定。还要指出,2002年以来,粮食和棉花的流通领域也基本上放开,以市场调节为主了。希望我们现在的补充说明,能使欧方朋友理解中国农产品市场化的大体情况。   政府干预与5条标准   在欧盟“初步的评估意见”中,专家们对比重已大为下降的国有经济显示出特别的兴趣。不知欧盟专家是如何理解市场经济的,市场经济国家真是一个全部私有化、没有一点国有经济、没有一点政府干预的社会?   我们理解,从反倾销角度看政府干预,主要是防止政府造成有利于企业竞争的低成本和低价格。欧盟5条标准的本意是防止企业有来自政府行政支持带来的竞争优势。这种优势,一般是通过财政补贴、生产要素的优惠供给等实现的。这是反倾销调查关注的重点。因此,5条标准并不笼统地反对所有的政府干预,不是要反对卫生部门对企业保洁的要求,反对消防部门对企业安全的要求,反对环保部门对企业清洁生产的要求等等。对一百多年来经济学家争论不休的政府作用问题,对亚当·斯密的古典的完全自由竞争与凯恩斯的或现代的政府干预学说等争论,我们相信反倾销的专家们是不会愿意轻易表态的。   我们理解,从反倾销角度看国有企业国有股比例高低,重在防止政府变相地给企业以财政性补贴。因此,这里反对的是政府行政干预对企业成本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这并不是否定法律监督下,政府作为企业股东对企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不否定这一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规则。新加坡、意大利政府管理其国有企业的一套办法,自具特色,并没人否定。   再比如价格补贴情况,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面临选择。比如2002年5月13日美国出台新的农业法《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新农业法的核心内容是增加对农业的补贴,尤其是产品和价格补贴。新农业法决定在1996年农业法的基础上,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补贴。根据美国农业部门估算,按照1996年农业法规定,2002年到2007年6年期间的各项农业补贴约为666亿美元,新农业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519亿美元,总计6年达1185亿美元。   而欧盟奉行的共同农业政策(CAP)对欧盟国家的农产品实行高额价格补贴,欧盟每年为CAP支付的金额达450亿欧元,相当于欧盟整个预算的一半。欧盟对不同的农产品实行不同的价格补贴措施,例如对谷物实行干预(保护)价格,基础价格为每吨63欧元,当谷物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农民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粮食,然后从欧共体设在各成员国的农产品干预中心获得市场价格与干预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贴;对糖实行配额和干预价格等制度,配额内的糖可以得到政府设定的干预价格的保障,如果配额内的糖无法出售,政府以此价格向农民收购,同时设定甜菜的最低价格(一般为糖成本的60%),产糖商必须以此价格向农民收购甜菜。这些可能都告诉我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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