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部分政策法规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零售业开放 放权谨慎 经过近年国内关于“零售业过度开放”的争论后,商务部在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仍然保持谨慎放权的态度。 据了解,按照中国入世的承诺,入世三年之内将取消外资在中国投资零售业的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而新《办法》中,履行了入世时的部分承诺,包括到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等,但对外资投资商业企业的股权比例并未提及;此外,新的《办法》中没有对外商投资商业的注册资本做明确介绍。 与此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即将可以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的零售企业,需是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或者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的企业。 《反倾销条例》:保护公共利益 据法律专家分析,经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入世以后的经济形势变化,为中国企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据分析,之所以要强调公共利益,在于给予各行业企业或消费者就反倾销调查和处罚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在实施反倾销中,也有可能大范围损害到某些行业或者消费者的利益。举例来说,对某种进口化工原料大幅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这种原料在国内企业中大范围使用,征税必然损害到很多企业的利益。在条例中加入公共利益,能平衡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使反倾销法律制度不至于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抢注国外驰名商标要小心 修改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消了需要保护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规定;突出了个案认定的原则并增加了申请驰名商标的审查程序。商标界专家分析认为,修改后的规定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概念,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过去驰名商标必须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的规定。“这也就是说,从6月1日开始,如果有人在国内抢注已在全球知名的国外商标,则很可能不会被受理。”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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