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什么程度(二)
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国资委副秘书长马建堂博士说:“我认为,中国的市场化发展程度69%,剩下的31%不都是政府干预造成的,有不少是因为市场自身发育程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部长卢中原博士认为:“这31%中有一部分不能轻言市场化。” 卢中原博士强调说“不要以为有些领域,我们进一步引入(市场经济的做法)就好了,有些是不可以引入的,政府的职能不能减少,反而应该加强。”他举例说,比如说农村的公共卫生、教育,农民向非农产业转化的待遇问题,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等等,统统让市场解决可能吗? 李晓西教授说,诚然,中国还没有实现全部市场化,但什么是100%的市场化﹖哪个国家是100%的市场化?如果你要来中国投资,难道69%的市场化对你不重要吗﹖至于还有某些方面没有达到市场化临界水平,并不是说这一部分是非市场化真空地带,事实上,这部分领域市场化也在快速地推进中。比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仅仅两年,由国务院宣布废止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已达上千件。现今的经济环境与两年前显然又大不相同。 李晓西说,我们看到,被公认的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制度是有差异的。没有人会断言,某个国家是市场经济标准国,凡与之有差异者就不能算市场经济国家。各国基础不同,传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形式甚至部分内容也必然会不尽相同。我们承认市场经济有一定标准是正确的,但把这个标准绝对化、简单化也是不可取的。这个市场经济标准的框架,不是绝对的,不是一个点,也不是一条线,而是在市场经济基本特征基础上建立的区间,是一个允许有一定差异和偏离存在的状态区间,是一个以各国市场经济的共同性为主、差异性为辅而形成的一个丰富多彩的市场经济状态区间。 从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相关法规看市场经济标准 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 美国商业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或说具体标准: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六是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还特别关心出口国的出口管理:一是在法律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包括:(1)对各个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有关的限制规定;(2)任何对企业减少控制的立法;(3)政府其他任何减少对企业控制的措施。二是在事实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商务部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1)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确定或须由政府同意;(2)出口商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3)出口商在选择管理层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权;(4)出口商在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对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是通过具体案例完成的。在1980年对华首起反倾销案─薄荷醇案中,美国商务部确定中国属于“国家控制经济”。此后的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均以此为先例,除非应诉方有明确的证据,并由商务部撤销原裁决为止。因此时至今日,中国仍然被美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 欧盟判断一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是制订明确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曾被列入名单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亚洲4国(中国、蒙古、朝鲜和越南),前苏联12个加盟共和国,东欧4国(阿尔巴尼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以及波罗的海3国(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立陶宛)。1998年,欧盟将中国和俄罗斯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允许企业在单个案件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为此制订了判断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这些标准是:(1)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够反映其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勾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4)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当地适用于有关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5)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加拿大在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调查中,明确包括五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在经济政策、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否不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这包括政府定价的比重、结构、产品分布和报价程度的影响判断,国内产品及服务的定价机制,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计划管理和市场限制的情况,对国内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情况,以及政府机构和职能进一步改革情况等。二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是如何管理和管制的,对企业融资方面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三是在国际贸易方面,政府决定外贸企业可进行对外贸易的条件、程序,政府对进出口产品配额、价格的指导和管制等。四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包括企业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改制的时间与完成方式;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中,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企业的资金管理、业绩管理、利润分配、劳资关系以及贷款的获取方式等情况。五是利率在不同企业、不同产业和内外贸不同部门中是否有差异,汇率对出口商而言是否市场形成,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 可以看出,欧美等国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反倾销中影响公平贸易因素而归纳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美国与欧盟以及加拿大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有一定的区别,美国直接提出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欧盟和加拿大主要是讲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但可以看出,这种区别只是表面上的,就其内容而言,涉及的问题是相同和相近的,实质上是一样的。这些标准构成了一个体系,不是单独使用的。欧美等国不是只根据某一条来下判断,而是将围绕所有这些标准的调查结果综合起来,判断企业或产业是否达到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得出和认定该国或该行业、企业是否已经具有市场经济的条件的结论。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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