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领域结束保护 市场压力逐渐增加
--我国步入加入世贸组织的“后过渡期”(上)
正值加入WTO3周年之际,我国开始步入后过渡期,2004年12月11日是一个重要的临界点。专家认为,进入“后过渡期”后,我国主要的一些敏感领域将结束保护,市场开放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按照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后过渡期的市场开放力度和范围将明显超过前3年。北京WTO事务中心主任邓洪波指出,进入WTO后过渡期,既有一些深层次影响逐渐显现的危机压力,又有因前过渡期负责任地兑现承诺而产生的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萌生的市场机会。据邓洪波介绍,为尽可能地减少成员方由于市场逐步开放而产生的消极影响,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规定部分成员方允许保留一定的时间来依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国内法规进行调整。经过允许的“时间”就是我们所说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安排,主要是对发展中国家等成员方采用有时间限制的优惠安排,目的是保证世贸组织更大的参与性。 世界贸易组织有两种不同时间概念的过渡期。一种是依据联合国认可的成员方所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时间长短不同的过渡期,发达国家过渡期稍短,一般为2年;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较长,通常为5年、7年。时间起算点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1995年1月1日)开始。因此,目前此类过渡期多数已经届满。 另一种是各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货物多边贸易协议”或者在其《加入议定书》附件中规定的关税减让表、非关税措施减少、取消实施时间表以及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中的时间进度。邓洪波说,现在提得比较多的、至今具有实际影响的和重要意义的过渡期是后一种过渡期。WTO成员中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也都要求一个过渡期来作为其国内管理手段改革、市场开放的缓冲。北京市国际贸易研究所副所长尧秋根表示,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也争取了一个过渡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中规定了四种不同情况的时间段:一种是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和消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过渡期限为3-5年;第二种是世贸组织对我国实施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期限为8-10年;第三种为其他成员方对我国实施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条款和特殊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分别为12年和15年(如中国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产品的生产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该产品的倾销造成损害的其他成员方在该期限内仍然可以采取第三国的“替代国价格”作为该特定产品的正常价格)。第四种是某些成员方可以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继续维持针对我国产品(主要是服装、鞋靴、陶瓷器、自行车等)采取的数量限制、关税配额、保障措施等,该期限通常为5年、6年。综合《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所出现的时间段,第二、三、四种时间段更多的是其他成员方和WTO给予我国的不利条款(即四大不利条款)。只有第一种时间段是我国争取的、真正实际意义上的过渡期安排。所以,国内目前常用的过渡期,也是一般意义上的过渡期,是指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和消除以及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3-5年的这段时间(即2001年12月11日-2006年12月11日)。尧根秋认为,过渡期根据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的时间特征,又可过渡期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过渡期,从2001年底-2004年底,是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开始履行关税减让的义务、灵活开放服务贸易、一定程度地保护和补贴服务业的一段时间。后过渡期,从2004年底2006年底,是指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主要领域所做的开放承诺接近终点的最后一段时间。 北京市国际贸易研究所外贸研究室主任陈洪波表示,在前过渡期,我国承诺的任务主要是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取消和服务业市场的适度开放。 前过渡期的主要特征有: 一、关税大幅降低。截止2004年底,我国关税总水平由1992年的42.7%降到10.4%,降税幅度大大超过了各国在乌拉圭回合中关税减让的水平。其中,工业品关税已降至2004年的9.5%,降幅高达78.9%。在一些重要工业品方面,关税削减的幅度也是相当大的。例如,汽车关税在加入WTO前为80%至100%,2002年底即降至43.8%。在信息技术产品方面,我国参加了《信息技术协定》,将协定下产品的关税在2005年前全部降至零。农产品关税也做出了进一步减让,2002年,我国的农产品关税从基础税率54%降至18.5%,2003年降至16.8%,2004年降至15.6%。 二、取消大多数的非关税措施。根据议定书,我国将最迟于2005年1月1日取消现行的400多个税号的非关税措施,涉及产品包括汽车、机电产品、天然橡胶、彩色感光材料等。2004年将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部分汽车及零部件等50个税号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农产品及化肥的关税配额量将进一步增加。2005年以后,将基本上取消非关税壁垒,外国产品可能长驱直入。 三、服务业领域的适度开放。主要的一些敏感领域尚处于保护的过渡期内,市场开放的压力不大。金融、旅游、电信、房地产、商业服务等领域在地域限制、股权限制和数量限制等开放方面都实行了分阶段处理,大部分服务业如电信、分销、金融服务等的承诺则1至6年的过渡期。 陈洪波指出,同前过渡期相比,后过渡期明显呈现出不同的一些特点: 一、市场开放提速,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以2005年作为一个基本的临界点,一些敏感的服务业开始结束前过渡期,进入深度开放的后过渡期。从2005年开始,一些敏感的行业将实行开放:在商业、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旅游和运输共9个大部门、约90多个分部门做出了开放承诺。2004年12月,我国将允许外资在批发和零售企业控股,允许外资银行向国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到2004年底将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建筑和分销企业;2005年底将允许外商设立独资速递、公路货运和货代企业;2006年底将允许外资银行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允许设立独资铁路货运企业。 二、关税税率减让很小。2005年以前,关税降低的幅度较大,从2005年以后,降低关税的任务相对较轻。按照承诺,中国2005年的关税是进一步降至10.1%,2008年将降至10%。如我国的农产品关税,2004年的基础税率是15.6%,2005年将降至15.1%。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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