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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出台在即 利率限制有望取消


来源:《财经时报》      发布时间:2004-1-4 10:46:41  

“管理条例”近期将修订出台:获批发债主体扩大,为奥运债券、市政债预留空间;涵盖企业发行外币债券;企业债发行听命审核委员会;允许部分企业以定向募集(私募)方式发行债券。 《企业债管理条例》即将结束两年多的漫长修订过程。据国家发改委证券处人士透露,这一文件正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会、商务部等方面征询意见,预计可在2004年上半年“可能更短的时间内”获批。 无论参与起草文件还是对这一条例发表批评意见,知情者最为关注的是,修改后的“管理条例”中取消了对企业债的利率限制。按照原先的规定,企业债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即企业债票面利率在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基础上,最多可以上浮40%。但是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上述规定。 2003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证券处召集国泰君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中银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等6家券商在京郊召开会议,进一步商讨修订《企业债管理条例》的框架和一些细节。 早在2000年9月18日,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就向国务院上报了修改后的《企业债管理条例》,当时被称为“9·18文件”。但是,受制于企业债的发行规模小、影响力不足等因素,该条例并没有引起相当的重视,以至迟迟没有获批。期间,企业债的发行和管理依然沿用1993年版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去年10月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和促进直接融资渠道”的要求,由此,修改《企业债管理条例》被再次提上发改委等的议事日程。 据发改委人士透露,2000年后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在发改委主任马凯的力促之下,证券处会同6家券商重新修订了《企业债管理条例》的框架。这一版本与“9·18文件”已经有很大不同。  央行过渡为监控者 根据新的管理条例,“发改委管审批发行,央行管控制利率,证监会管流通”的企业债多头管理格局将发生变化——至少将在形式上收归由国家发改委统管。 一位知情者分析,目前企业债的利率最终都需报经央行批准,而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只是给出了一个债券定价的原则框架,未对利率再做具体限制。但是,估计央行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依然会对企业债利率加以控制;修改后“管理条例”在制度上体现了债券价格“市场决定”的原则,而央行的角色最终将过渡为监控者。 “将来,低风险优质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自然要低。资质相对差的企业虽然同样可以发债,但需要承负较高的成本。而目前企业债价格区别不大。”这位知情者强调,企业债市场放开对利率的限制,当然是“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体现。 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将是新的企业债“管理条例”的又一个亮点。在1993年和“9·18文件”两个版本的“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债发行的主体都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此次修改后,对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延伸为“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团体”。 “这样定义其实是为将来发行奥运债券、市政债等预留了空间。”专家指出,未来随着市场环境成熟和监管体系的完善,肯定会有市政债等特殊债券品种的发行需求。他们的发行方式和企业债类似,但主体不一定是企业。不过,这种修改也传递出一个信息,即未来可能出现的市政债、奥运债等,将由国家发改委审核。 最新的修改版本还把企业发行外币债券的业务监管权也划归发改委,外币企业债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而1993年版的“管理条例”则没有包含企业外币债券。 审批改核准程序简化 除了上述变革,执行了10年之久的企业债发行审批制,将被核准制替代。届时,发改委将牵头设立一个类似于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机构——企业债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企业债进行审核。 在这个审核委员会中,法律、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专家将被相对固定下来,其他行业的专家席位则根据每次发债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至于发改委是否参与或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这个委员会等细节,目前还没有确切消息,但修改后的“管理条例”,体现了“发改委集中宏观调控”的原则。按照前两个版本,企业债全国性发行和地方性发行将按照地域和规模,分别上报发改委或发行人所在地省级计划部门核准。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则要求全部上报国家发改委,地方发债企业则需通过地方发改委进行申报。 按照修改后的“管理条例”,企业债在发行申报的流程上将有所简化。按现行方式,发债企业先向发改委申报发行计划,发改委再根据发行总规模的计划,对申请发债企业的额度集中批复;在批复中,只包含获批的企业名单和各自额度;企业拿到批文后,需要再次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的具体规模、利率、期限等细节;发改委根据整体发行计划再次审批。 “现在发改委证券处只有两人负责审批,每年大量的审批材料和繁琐的审批过程让他们应付不暇。很多企业因此错过了最好的发债时机。所以,简化流程势在必行。”据银河证券人士介绍,修改后的发债程序更便于发改委宏观调控企业债的规模、期限等。 为了便于企业融资,修改后的企业债“管理条例”将允许部分企业债定向募集,即私募。“多元化的发行方式无疑给资质、需求不同的企业开辟了更多的融资渠道,特别是对于知名度不高的企业,这是一个大好的信息。”银河证券认为,这是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体现。关于企业债定向发行债券的监管细则也将另行制订。 关于企业债信评级等方面的要求,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在原则上与过去没有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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