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03年进口许可证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3-12-4 10:30:57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2号)的相关规定,先就办理2003年度进口许可证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进出口企业在2003年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申请报关的,可于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延期。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需提供:(1)原进口许可证正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更改申请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4)进口合同正本及复印件;(5)进口配额证明正本复印件(6)付汇凭证正本及复印件,如确实不能提供付汇凭证,应提供能说明进口业务已实际发生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如船期通知或者提单等)。 二、为方便进出口企业,凡持2003年度有效配额证明或批文申领进口许可证且需延期的,应提供上述办理进口许可证延期手续的材料。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可一次性延至2004年3月31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一次性延期”字样。 三、根据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类进口许可证不予延期。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许可证局 2003年12月1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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