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应付国外反倾销(三)
二、企业层面的对策 1、转变竞争观念 价格竞争并不是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唯一途径,各种非价格因素的竞争同样非常重要,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竞争力的商品将不再仅仅表现在“价廉”上,“物美”将更受消费者青睐。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最强的永远是那些具有一流的包装意识、品牌意识、服务意识的企业。中国企业必须彻底改变出口产品“一流原料,二流加工,三流包装,四流价格”的命运,真正树立起精品意识。到那时,中国的产品就可以“高质高价”出口,也就不会轻易地招致国外的反倾销。 2、注重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走出口市场多元化道路 企业要重视市场调研,理智选择产品项目。出口导向型企业应当对国际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进行认真研究,对机会和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市场空间较大的产品项目,这样就可能避开竞争热点,减轻价格压力,从根本上消除低价竞销的必要。 3、实施“走出去”战略 理论和实践均表明,贸易与投资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不论是蒙代尔(R.A.Mundell)的替代说(认为投资与贸易完全替代),还是帕维斯(Douglas.D.Rurvis)和小岛清(Kiyoshikojima)的互补说(认为对外投资与贸易是互补关系),当贸易成本上升时,投资就是市场进入的最好方式。中国每年引资400?500亿美元,每年隐型资本外流数十亿美元,外汇储备2800亿美元。中国对欧盟投资的资金条件是存在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拥有拉尔“局部技术变动理论”所阐述的技术优势。近年来,中国机电产品出口举世瞩目,表明其较强的竞争优势(出口额从1978年的2.1亿美元增至1999年的273.2亿美元,增长了129倍,年均增长26.1%),一些家电产品,如彩电、冰箱、DVD、微波沪等已完全可以做到在欧盟、北美市场“当地生产、当地销售”。 按照入世承诺,我国国内市场将更加开放,国际竞争国内化趋势将加剧,跨国经营将成为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形式。“亚洲四小”经验表明,适当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对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起飞和融入世界经济都是有利的。我国企业迫切需要改变生产经营方式,从出口产品发展转变为直接投资、融资,以技术、知识产权等获得利润和市场,走跨国公司的路子。把出口转化为跨国公司内部的贸易和销售。当然,这主要适合那些大企业和具有国际开发能力的企业。 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可以选择与对方企业进行国际合作,使得自己的产品成为双方合资、合作的成果,这样产品可以进入对方国家。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和其他成本远远比发达国家低,虽然有价格竞争力,但是西方市场排斥这个行为,我们可以联合他们,利用他们企业的技术或专利或销售系统乃至合资合作后的品牌,在利益均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到他们的市场,这样,出口商的身份改变了,出口行为在对方国变为具有国际合作的国内行为,就可避免反倾销,也可以在对方国内开展一定程度的价格竞争。 4、加强反倾销应诉 如果反倾销已进入到诉讼阶段,企业应积极应诉,力争获得最低的反倾销税甚或零税率。 一是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为应诉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我国现在仍有许多企业财会制度不健全,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连原始凭证和明细账都没有,而这正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因此,企业不仅要健全内部财会制度,保存好能够充分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资料,而且要尽可能地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这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市场经济”抗辩,另一方面也可在被诉时快速作出反应,及时提供对方想要的相关资料。 二是国内相关企业应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共同应对国外反倾销。由于国外反倾销涉及的往往是整个行业或产业,而非单个企业,因此,只有每一个相关企业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积极应诉,才能壮大反倾销的力量,才更利于反倾销应诉的胜利。 三是联合与我方友好的进口商共同应诉。由于反倾销税征收的对象是进口商,因此当发生反倾销诉讼时,国外的进口商与我国出口商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我们应尽可能地使进口商也参与到反倾销的应诉中来。由于进口商熟悉本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因此进口商的参与将大大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四是审时度势,在形势不利时及时达成中止协议。 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如果案情进展对我及其不利,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估计已在所难免,应当机立断,尽可能达成中止协议。中止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数量限制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应诉企业应作为一个整体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保持一致,以便在协议的谈判中取得有利的结果。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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