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2003年第49号)
各交易商: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以下简称《交割办法》)自颁布以来,在保证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交割、妥善处理履约纠纷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交易商对交割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结果和交易市场的交割业务是满意的。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买方交易商对《交割办法》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并做出不同解释;一些卖方交易商利用《交割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短溢部分按双方各自成交价结算”,故意少交货或多交货,这直接影响了交货配对工作的进行。经研究并提前公示征求意见,交易市场现就《交割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五条补充规定如下: 一、130、129、128、230、229、228、330、329、328(马克隆值范围为A、B、C)可以用于替代229B交割; 二、当卖方交易商用于交割的商品棉主体品级为3级(包括330、329或328),可以正常交割,质量数量差额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当卖方交易商用于交割的商品棉占相对多数的品级为3级而没有主体品级时,3级及3级以上比例如大于67%,可以用于正常交割。具体结算时,如4级比例小于20%,则根据当月公布的等级差价率据实结算;如4级比例大于20%但小于33%,20%以内根据当月公布的等级差价率据实结算,其余部分在当月公布的等级差价率基础上再扣减1%进行结算。 四、除《交割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种或几种,卖方可将商品棉用于229B交割,但买方有权提出退货: (1)4级比例大于33%; (2)实际品级中出现5级或5级以下; 如买方同意交割,则质量数量差额由买卖双方协商;如买方不同意交割,卖方可用不低于同等质量数量的商品棉替代交割,否则,卖方按违约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五、卖方交割商品棉的实际数量与卖方成交数量相比,相差幅度在5%以内时认定为符合交割数量规定,实际短溢部分按最后交易日成交平均价结算;短溢部分超过5%时,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买方可拒绝对超出部分付款,短少部分按卖方违约处理。 为减少因交割数量过少而影响交割效率,买卖交易商进入实物交割的商品棉数量应不少于40吨。如订货量少于40吨,应在该交易品种最后交易日前自行转让。 本规定自2004年1月商品棉交割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ΟΟ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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