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商品棉竞卖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商品棉竞卖交易行为,根据国家老商品棉处理的有关政策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商品棉是指1999年9月1日前生产的商品棉。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老商品棉竞卖交易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进行。 第四条 老商品棉竞卖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二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交易者 第五条 交易市场实行会员制。老商品棉交易的卖方为中华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棉公司"),买方为交易市场所有会员及其代理客户,但禁止购买本企业上市交易的棉花。 第六条 会员委派交易员驻市交易。每一会员可指派若干交易员,每个交易席位在交易时间内不超过2名交易员进行操作。交易员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被视为该会员行为,会员应对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合同 第七条 老商品棉采用竞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竞卖交易是指老商品棉竞卖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由竞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竞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竞价的会员对当日所有批次的老商品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九条 竞卖交易起报价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交易市场公布和实施。买方在起报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20元/吨。 第十条 竞卖交易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成交后,买方与中棉公司签订合同,交易市场见证并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要商品市场管理分局进行合同鉴证。 第十一条 竞卖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五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十二条 老商品棉竞卖交易资源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棉公司负责组织和提交。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中棉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老商品棉批号、生产年度、产地、存放仓库、原验及公证检验质量、数量、交货仓库、上市日期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老商品棉在上市前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组织公证检验。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参与交易和成交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 第十五条 上市交易的老商品棉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实物必须与公证检验结果相符,包装完整,标识齐全。 第十六条 中棉公司和中纤局分别对其提供的老商品棉数据负责。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于上市交易24小时前对外公布拟上市竞卖的老商品棉资料。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为参与交易的会员和客户提供实时行情服务。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十九条 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中棉公司。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二十条 参加老商品棉交易的会员(含工作站),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竞卖交易中,交易市场从会员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金额的5%暂扣履约保证金。会员保证金不足将暂停交易,直到补足为止。 第二十二条 买方必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帐户汇款(以买方汇出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中棉公司在确认收到买方货款后即开具出库单,同时向交货仓库发出有关出库通知。买方凭出库单到交货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凭中棉公司开出的出库单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卖方中棉公司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交易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分别由中棉公司和中纤局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买方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买方和老商品棉产权单位、保管单位的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老商品棉交易活动挂钩。 第二十九条 成交提货后,买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提货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保持原批次完整的前提下,通过交易市场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重量不复检),按照复检结果重新签订合同并对该批次重新结算;重新结算时的等级差率,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质量数量差额计算办法》以及相应的等级差率执行;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交收、代理交收和履约监督 第三十条 老商品棉承储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发货,并应根据买方要求,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一条 实物交收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二条 买方应及时到合同约定的交货仓库提货。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仍不提货的,视为产权转移,其后发生的保管、保险等费用由买方据实承担。 第三十三条 经买方提出,交易市场各地工作站可为买方提供有偿代理交收服务,包括代办运输、代为验货(检查批次、件数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以及棉花包装是否完整)、代为提货和发货等。具体收费标准由用户与有关工作站协商。 第三十四条 老商品棉出库费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授权交易市场公布。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各地承储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交货,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中棉公司收到老商品棉售棉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向会员或其驻市代表交付上月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将建立会员自律组织,强化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鼓励会员及其代理客户诚信交易。对信用好的会员和客户,可以减少保证金比例,直至免交保证金;对信用差的会员,将采取增加保证金比例、暂停交易直至终止交易等处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老商品棉工作协调小组通过后实施。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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