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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商:
根据 《关于下达2004年度国家储备棉收储计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2405号) 精神,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将于近期通过竞价采购的方式收储30万吨国家储备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交易时间、地点
自2004年11月9日开始,每个工作日14:00-16:00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竞价采购。
二、采购价格
最高限价为国产棉328级每吨11500元,品级差率按4%、长度差率按1%计算。
三、质量要求
本次竞价采购的棉花为2004年度生产的1至3级锯齿棉。长度28mm以上(含28mm),马克隆值为A或B级,回潮率不超过9.5%,批样中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占检验样品数量的比例低于8%。包装必须符合“GB1103-1999细绒棉”国家标准,包装完整,码单齐全,刷唛清晰。成交后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公证检验,公证检验后符合质量要求部分按规定入储,入储验收时如发现仍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由卖方自行处理。不符合质量要求部分不得入储,并由卖方负担配合公证检验搬倒费用。
四、卖方资质
具备《2004年度储备棉竞价采购办法》规定条件的交易商均可参与竞卖。非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以委托交易市场交易商代理,也可以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成为交易商。
五、交易方式
卖方为交易市场交易商,买方为中储棉公司。中储棉公司发布各承储库的到库最高限价和数量,卖方自主减价,按在一定时间内最低报价成交。成交后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棉花购销合同》,交易市场见证。
卖方报价为送达至买方指定承储库或距承储库不超过2公里的水运码头(以下统称“交货点”)的交货价。在此之前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接到买方《储备棉入库通知书》后20日内,按通知书要求将棉花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点。
具体交易办法见《2004年度国家储备棉竞价采购办法》。
六、保证金、交收和结算
交易商按每吨500元向交易市场交纳履约保证金。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交纳保证金数量核定其最大售卖数量。
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定合同,卖方逾期未签合同的,按卖方违约处理。
合同签定后,卖方应在3个工作内提供棉花所在库的详细地址,买方根据成交数量统一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逾期未能提供的,按卖方违约处理。
卖方送货时应将有关票证随货同行,逾期送达,每日每吨扣减50元保证金。下达《储备棉入库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送达的,终止合同。交易市场在收到买方提供的入库凭证后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棉花到达指定承储库后,买方及时组织验收储备棉质量、数量等是否与《棉花购销合同》规定相符。
买方验收合格后,根据公检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全款。卖方应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给买方,货款计算按《2004年度国家储备棉竞价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1、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向卖方和买方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
2、为了保证国家储备棉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交易市场将在交易期间免费通过互联网提供储备棉竞价采购实时交易行情。
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营业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2层
联 系 人:张 静
电 话:(010)88087129、88087079
传 真:(010)88087295、88087296
特此公告。
附件:《2004年度国家储备棉竞价采购办法》。
2004年度国家储备棉竞价采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储备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收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通过竞价采购的方式收储部分储备棉。竞价采购是指由中储棉公司发布购棉邀约,由卖方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系统自主减价,按在一定时间内最低报价成交,并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由卖方在中储棉公司指定的承储库交货的交易方式。火车运输在铁路专用线车板交货、汽运在承储库货场交货、水运在距承储库不超过2公里的水运码头(以下统称“交货点”)交货.中储棉公司指定承储库于交易前公开发布。
第三条 参与储备棉交易的交易商必须经过交易市场的资格认定。交易商是指经交易市场审查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可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的法人。
第四条 非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以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加入,或委托交易市场交易商代理。交易市场交易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 储备棉竞价采购交易时间暂定为国家法定工作日14:00-16:00。如有变化,以交易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章 储备棉竞价采购的程序
第六条 储备棉竞价采购的程序:
(一)交易市场根据中储棉公司预存保证金数额核定其购买数量权限,交易市场通过储备棉交易系统发布中储棉公司在各承储库的最高买价和数量。
(二)卖方参与交易前,须向交易市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交易市场确认后获得卖出数量权限,然后通过储备棉交易系统对中储棉公司指定承储库的最高买价予以自主减价。
(三)上述交易指令输入储备棉交易系统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四)储备棉竞价采购实行“倒计时”方式,并按倒计时结束时最低卖价成交。
(五)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卖方和中储棉公司对各自通过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卖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违反此规定者,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三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交易前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中储棉公司的保证金根据其收储数量核定,卖方保证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储备棉竞价采购履约保证。
第十条 交易过程中,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第十一条 “倒计时”结束后交易市场分别向成交双方一次性预扣500元/吨(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250元/吨)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预扣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三天发布。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公司指定承储库出具的《储备棉入库单》释放卖方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公司出具的《资金收支审批单》释放其保证金。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每吨10元(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十六条 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十七条 本次竞价采购的棉花为2004年度生产的1至3级国产锯齿棉,包装必须符合“GB1103-1999细绒棉”国家标准,包装完整,码单齐全,刷唛清晰。原则上不收储期货交割棉。成交后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公证检验,合格部分入储,入储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50元/吨,最少数量500吨,原产地为同一地(市)。
第十九条 为了配合、支持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按收储最高限价直接收储试点企业按照改革要求加工、检验的大包型棉花。
第五章 公证检验
第二十条 在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棉花由中储棉公司向中国纤维局申报公证检验,中储棉公司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公证检验既可在卖方仓库进行,也可在中储棉公司承储库进行。在卖方仓库公证检验的,一次成交棉花超过1000吨的,每个仓库的存放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00吨。
第二十二条 除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花不再重复进行公证检验外,本次收储的棉花无论是否已经公证检验,一律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实施公证检验。
第二十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公证检验,并将公证检验结果及时通知中储棉公司和卖方。无异议的出具《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提请复验。
第六章 交货流程及货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成交棉花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达指定交货点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卖方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点的棉花每批为250件或500件(允差幅度为±5%),平均包重为85公斤、110公斤(允差幅度为±5%),不得混批混件。棉包包装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必须使用新包布。包型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卖方棉花入库前或入库过程中炸包、散包件数小于总件数5%,可以入库,但卖方应负责按原件数给予复包,相应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卖方拟将棉花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点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与对应承储库衔接,以便做好接货准备。如卖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接货延迟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卖方将棉花运至指定交货点时,须做到货证同行。棉花批号要符合《关于严格执行棉包包装标志有关规定的通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棉检字〔2000〕40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卖方棉花不能用于交货:
1、经技术处理主体品级低于3级;
2、长度低于28mm;
3、检验后回潮率大于9.5%;
4、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达到扦样总量8%及以上;
5、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达到或超过5%;
6、露白棉包包数占总包数10%及以上;
7、货证不符的;
8、严重污染、霉变、雨淋的;
9、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的。已运到指定交货点的,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储棉公司根据承储库出具的《储备棉入库单》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款。
第三十二条 货款计算公式。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质量数量差价)×实际验收数量+实际验收数量×40元(配合公检搬倒费),差价率按品级4%、长度每毫米1%计算。
第三十三条 结算价格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计算。
第三十四条 在中储棉公司指定承储库组织公证检验的,货到指定仓库后由中储棉公司组织初验,符合报验条件的先预付80%的货款,待公证检验结束后,按公证检验证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 入库棉花露白包数不得超过总包数的10%,需回包的,费用按10元/包从货款中扣减。
第三十六条 成交后,卖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棉花所在库的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成交国产棉由中储棉公司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超过10个工作日,卖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为卖方违约,从第11个工作日起每个工作日扣减50元/吨违约金;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扣减500元/吨的违约金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储备棉交易和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中储棉公司在收到承储库《储备棉入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同时卖方向中储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付款延期的,由卖方负责。
第七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棉花入库时由中储棉公司组织验收。如验收后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复检申请,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按照复检结果重新结算;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验收后发现不符合储备棉入库条件的棉花,由卖方在10个工作日将棉花自行移库,并承担到库后发生的各项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移库,中储棉公司加倍收取保管费;超过30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有权将该批棉花通过交易市场公开竞卖,所得货款用于支付中储棉公司入库费用、超期保管费、保险费等,余款退还卖方。公证检验后,符合收储要求但在20个工作日内不交储的,为卖方违约。
第四十一条 超过3个工作日未付款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按应支付金额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给予卖方补偿;超过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仍未能付款,则按三倍利息补偿,直至货款付清为止。
第四十二条 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储备棉入库通知书》所要求的棉花运达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点,每超过1天,扣减卖方50元/吨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为止。超过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仍未将成交棉花运至指定交货点,按卖方违约处理,合同不再执行。
第四十三条 出现合同违约后,交易市场按500元/吨将违约方的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示对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所有调整以交易市场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交易市场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成交结果报送国家发改委经贸流通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农发行信贷二部等有关部门,抄送中储棉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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