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度新棉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厅)、供销社、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做好新棉收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棉花产销形势。今年以来,纺织工业增速加快,对棉花的需求增加。国家采取加快销售存棉、抛售国家储备、引导企业适当进口等措施,增加棉花的市场供给,保持了国内市场棉花供求总量的平衡。今年棉花种植面积比上年增长了20%,主产棉区棉花长势良好,总产将比上年有大幅度增加;国际上多数棉花生产国是增产的,全球棉花供给总量基本平衡。同时,当前石油价格相对稳定,也有利于促进纺织行业增加化纤的使用量,相对减少棉花的使用量。广大棉花经营企业和纺织企业要认清市场形势,吸取以前发生的抬价抢购造成销售困难的教训,形成合理的新棉收购价格,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切实做好新棉收购工作。 二、保持棉花价格的基本稳定。新棉上市以后,棉花收购价格可能会比上年度略高一些,但上涨空间有限。企业在收购新棉时,要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保持合理价位,以利于皮棉的顺利销售。要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防止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保持市场棉价的基本稳定。 三、农业发展银行继续支持棉花收购。各级农发行要按照择优选贷、以销定贷、以货定贷的原则,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及其控股的棉花企业参与收购。对改制后供销社棉花企业不再控股的新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报经农发行总行批准、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农发行确认落实风险管理后可继续给予贷款支持。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不允许多头开户。取得政策性贷款的企业销售棉花回笼贷款后,要优先归还贷款本息。继续鼓励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棉花收购信贷业务,增加棉花收购资金渠道,保证棉花收购资金供应。 四、加强棉花市场管理。鼓励取得棉花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购新棉,引导农民在做好“四分”(分摘、分晒、分存、分售)的基础上集中出售籽棉,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采取划片、设卡的方式限制棉花购销活动。取消棉花准运证制度,严厉打击囤积行为、价格炒作。 五、加强棉花质量监督工作。各地区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棉花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收购加工环节质量监督管理,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确保棉花质量不滑坡。各地区要继续执行原国家计委等五部门于去年10月印发的《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检查监督,切实降低异性纤维含量,提高国产棉花的竞争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3年9月9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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