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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织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2004-7-23 8:52:02  

  上海证交所日前发布对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李勤夫公开谴责的公告。公告称,经审核,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织华”)存在多项违规事项。   茉织华自2001年募集资金后,存在多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宜,但均未履行应有的临时公告披露义务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2004年3月31日,茉织华与参股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承担拆迁资金利息的协议》,约定分期借款给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5.57亿元,占茉织华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5%,截至目前,茉织华已借款给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2.375亿元。茉织华对上述对外借款行为未作临时公告,仅在2003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同时,根据茉织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借款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茉织华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2003年度,茉织华累计投入期货业务资金约2.6亿元,单次投入资金本金最高约7000万元,2003年确认期货投资损益达6200万元,占茉织华2002年经审计净利润比例达51%。茉织华对上述期货投资行为未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且未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应有的内部决策程序,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茉织华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4.4条、第7.4.5条和第7.4.6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李勤夫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第12.2条,上交所决定对茉织华和公司董事长李勤夫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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