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附件)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2-25
附件:解释性清单 1.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根据国内 法或行政裁决强制性或可以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取某种好处所必需的措施,并且他们还要求 : (a)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不论这种要求是以规定特定的产品、或产品数量或价值的形式提出的,还是以规定该企业在当地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的形式提出的; (b)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的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 些根据国内法或行政裁决强制性或可以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取某种好处所必需的措施,并且 他们提出了以下限制: (a)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 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 (b)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 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 (c)企业出口产品为出口而销售产品,不管这种限制是以规定特定的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 的形式提出的,还是以该企业在当地生产的产品数量或价值比例的形式提出的。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