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其他文本)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标准化组织 标准信息系统拟议谅解的协议 部长们: 决定建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达成谅解以建立信息系统,据此: 1.ISONET成员应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三中《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 好行为守则》C款和J款所指之通知,以其指定的方式转达位于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 2.下述(字母)数字式分类系统应于用J款所指工作规划: (a)标准分类系统将允许标准化机构为工作规划中提及的每一标准给出(字母)数字显示的主 ; (b)阶段系统将允许标准化机构工作规划中提及的每一标准给出(字母)数字显示的标准发展 阶段;为此目的,至少应区分五个发展阶段: (1)已作出开发标准的决定但技术性的工作尚未开始的阶段; (2)技术工作已经开始但提交评论的期限尚未开始的阶段; (3)提交评论期限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阶段; (4)提交评论阶段已经完成但标准尚未通过的阶段;以及 (5)标准已经采纳的阶段。 (c)统一系统概括所有的国际标准,将允许标准化机构为工作规划中提及的每一标准给出(字 母)数字显示的作为基础的国际标准。 3.ISO/IEC信息中心应将良好行为守则C款所指任何通知的复印件立即送达给秘书处; 4.ISO/IEC信息中心应立即公布其收到的依良好行为守则C款和J款向其发送的通知的情况; 该公布可以向ISONET成员和通过秘书处向WTO各成员收取合理的费用。 关于审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信息中心出版物的决定 部长们: 决定按照建立WTO协议附件一(1)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十三条第1款成立的技术性贸易壁 垒委员会应在不妨碍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定的情况下,至少每年审查一次由ISO/IEC信息中心 提供的按照该协议附件3中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收到的信息, 以向成员提供讨论与该守则运行有关的任何事宜的机会。 为了便于讨论,秘书处应提供一份已接受该守则的所有标准化机构的成员名单,以及一份那 些在前一次审查之后接受或退出守则的标准化机构的清单。秘书处还应立即向成员散发其从ISO/IEC信息中心所收到的通知副本。 协议(文本) 各成员: 考虑到各部长在《埃斯特角宣言》中一致同意“在审查与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的限制和扭曲 影响相关的关贸总协定条款的运行情况之后,适当时应通过谈判制订避免给贸易造成此类不 利影响所需的新规则”; 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 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贸易、发展和财政方面的特殊需要; 承认某些投资措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 协议如下: 第一条 范围 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本协议中称“TRIMS”)。 第二条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1.在不损害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一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19 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的TRIMS。 2.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以及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TRIMS解释性清单列在本协议的附件中。 第三条 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所有例外在适当时均应适用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 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展中国家成员有自由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规定的谅解》以及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BISDM6S/205-206页)允许成员背离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度和方式,暂 时背离上述第二条的规定。 第五条 通知与过渡安排 1.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后90天内,各成员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所有正在实施但与本协议规定不相符的TRIMS。在通报此类普遍地或特定情况下适用的TRIMS之同时,应告其主要特征。 2.各成员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应取消按上述第一款通报的一切TRIMS,在发达国家成员应 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后2年内取消,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期限为5年内,在最不发达国家成 员的期限为7年内。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