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二)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1-7
技术专家组 下列程序适用于按第十四条规定设立的技术专家组。 1.技术专家组受专案组管辖。其职权范围和详细的工作程序由专案组决定,它应向专案组报告。 2.技术专家组的参加资格限于那些在该争议领域享有专业名望和经验的人士。 3.除非争端当事方同意,争端当事方的公民不应在技术专家组内工作,除非出现例外的情况,即专家组认为没有这些公民的参加,必需的专业科学鉴定报告就不能完成。争端各当事方的政府官员也不应在技术专家组内工作。技术专家组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而并非作为政府代表或任何组织的代表提供服务。因此各政府或组织不应就技术专家组正在考虑的事项向他们下达指示。 4.技术专家组可以同它认为合适的任何机构进行磋商,索求资料和征求技术性意见。技术专家组在其从某个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一机构索求此类资料或征求意见以前,应通知该成员政府。若该技术专家组认为必要和合适,任何成员应就技术专家组为此类资料而提出的任何请求作出迅速和全面的答复。 5.争端当事方有权获得提供给技术专家组的所有有关资料,除非这些资料具有保密性质。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应向外泄露由其提供给技术专家组的保密性资料。如果请求从技术专家组那里得到此类资料,而技术专家组又z被授权公布此类资料时,该资料的非机密摘要将由提供该资料的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 6.技术专家组应向有关成员提交报告草案,以征求它们的意见,如合适的话,应在最终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当最终报告上呈专案组的同时,该报告也应散发给有关成员。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