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2)
第五章
中标金 第二十条 中标金的交纳 (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的10%的企业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的100%,其余中标企业的中标保证金比例为30%。中标企业必须将同一招标批次的各类别中标配额的中标保证金一次性交齐,不允许中标企业放弃部分中标类别的配额,而只缴纳部分中标类别配额的中标保证金。对未按规定将某招标批次全部中标类别配额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帐户或汇款不足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取消其该招标批次所有中标类别的中标配额和所有中标类别两年的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投标资格。 (三)协议招标:协议招标中标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金总金额的30%。 (四)企业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数量的中标金余额,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应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年度中标配额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配额当年度的7月31日,上交配额不计入浪费配额数量。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进行转让,也可以在交纳中标保证金后进行转让,剩余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配额时交纳。 第二十六条
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以电子方式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
当根据需要设立新的配额调剂机制时,按外经贸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电子《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定期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以电子方式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当年度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配额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 第三十一条 对收回的、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配额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核准并下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还须同时依据由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式发出的《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或《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可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2年(指未交纳保证金当年度和下一年度)该商品的公开招标和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不予恢复。 第三十八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中标配额浪费率<
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中标配额浪费率< 30%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所有取消投标资格的年度都从中标配额浪费率高年度的第二年开始算起。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不予恢复。 中标配额浪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已交100%中标金但未使用的配额+收回中标配额*20% 中标配额浪费率=—————————————————————————— 中标配额-转让配额+受让配额-上交配额 第三十九条
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取消的前一年,由于上述部分处罚失去约束力,将参照其他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于本章以上各条所列举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招标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可取消其某类别直至所有招标类别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并按有关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可限期补交应缴款项或视情况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户名: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帐号:7112410182600001557),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委托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须在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公告、通知等由招标委员会在指定的《国际商报》、《国际经贸消息》、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六条
未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与配额招标有关的规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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