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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七-九条)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1-11-27  

第七条 1.作为纳入进程的一部分,并与各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中所作出的具体承诺相联系,所有成员为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应采取必要的行动,以期: (a)通过诸如减让关税和约束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在海关、行政和许可证手续上 给予便利措施,实现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市场准入状况的改善; (b)确保在倾销和反倾销的规则和程序、补贴和反补贴的措施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实 施与公正和公平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条件有关的政策;并 (c)在为总的贸易政策目的而采取措施时,对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的进口避免歧视。此类行动不得损害各成员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 2.各成员应将所采取的第1款提及的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行动通报TMB。如果这些行动已经通 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机构,原来通报的概要即足以满足本款的要求。各成员有权向TMB 作出反相通报。 3.如任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没有采取第1款提及的行动,根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受到破坏。 该成员可将此事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机构,并通报TMB。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随后所作的裁决或结论应作为TMB综合报告的一部分。 第八条 1.为了监督本协议的执行,审查按本协议所采防的各项措施及其与本协议的一致性以及采取 本协议具体要求的各种行动,特设立一个纺织监督机构(“TMB”)。TMB应包括1名主席和10 名委员。委员的组成应平衡并具有各成员的广泛代表性,还应按适当的间隔期进行委员的轮换。为TMB工作的委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各成员任命,以个人身份履行他们的职责。 2.TMB应建立自己的工作程序。然而,不言自明的是,TMB内部的一致意见并不需要与TMB审议一项未决问题有关的成员所任命的委员的赞成或同意。 3.TMB应是一个常设机构,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TMB应依据由各 成员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供的通报和资料,各成员递交的任何新的信息或必要细节的 补充材料,或TMB决定向各成员索要的材料。TMB还可依据递交给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机构的的通报或这些机构的报告,以及从它认为合适的其他来源得来的报告。 4.各成员应相互提供充分的机会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 5.在本协议规定的双边磋商达不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TMB应任一成员的要求,必须在对该事宜作彻底和迅速的审议后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6.TMB在任一成员的要求下,应对该成员认为已损害其按本协议应得的利益,而且在该成员与有关的成员磋商未达成一项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任何具体问题作及时的审议。在这些问题上,并为第11款规定的审议目的,TMB可向有关成员提及其认为适当的意见。 7.TMB在形成建议或意见以前,应邀请与直接受到有关问题最晌的有关成员参加。8.当TMB被要求作出建议或裁决时,TMB在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期限外,应最好在30天的时间内作出。所有这些建议或裁决须通报直接有关的成员,并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供其参考。 9.各成员应尽可能全部接受TMB的建议,TMB应对执行这些建议行使适当的监督。 10.如一成员认为无法遵守TMB所作的建议,它应在接到建议后不迟于1个月向TMB提出理由。TMB在彻底考虑这些理由后应提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建议。若此后问题仍不能解决,任一成员均可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引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 争端解决谅解的有关规定。 11.如为了监督本协议的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须在纳入进程的每一阶段结束前作一次重大审议。为有助于这种审议,TMB应在每一阶段结束前至少5个月,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 受审议阶段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特别要涉及关于纳入进程、过渡期保障机制的实施 问题以及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确定的有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的情况。TMB的综合报告可包括由TMB递交给货物贸易理事会的任何适当的建议。 12.货物贸易理事会根据其审议情况,应经过一致意见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决定,以保证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受损害。为了解决第六条所述事项可能发生的争端,在不损 害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日期的情况下,对发现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任何在员,争端解决 机构可授权就其下一阶段的审议,对第二条第14款作出调整。 第九条 本协议以及根据本协议所实施的一切限制应于WTO协议生效后的第12个月的第一天结束。届 时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应全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本协议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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