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三-五条)
第三条 1.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后的60天内,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保持不论是否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 相一致的限制(按多种纤维协定保持的或不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除外)的成员,应: (a)将限制情况详细通报TMB,或 (b)向TMB提供已向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机构递交过的通报。这此通报,无论在哪方面使用,都 应提供1994年关贸总协定认为这些限制正当的信息,包括这些限制所依据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2.各成员保持的属于第1款内的限制,除那些经1994年关贸总协定某一规定认为正当者外,应: (a)在WTO协议生效后的1年内,使这些限制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相符合,并将此行动通报TMB ,供其参考;或 (b)保持限制的成员在不迟于WTO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向TMB递交一份方案,逐步取消限制。 该方案应规定在不通过本协议有效期限内逐渐取消所有限制。TMB可就此方案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在本协议期限内,各成员应将于纺织品和服装的产品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任何规定所实 施的任何新的限制,或对已有的限制作出的改变,在这些限制生效后的60天内,向世界贸易 组织其他机构递交的通报提供给TMB,供其参考。 4.对于有关1994年关贸总协定认为正当的限制,或未按本条规定作出通报的限制,任何成员 均可向TMB提出反向的通报,供其参考。任一成员可以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或按世界贸易组织适当机构的程序对通报采取行动。 5.TMB应将按本条所提出的通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 第四条 1.第二条所述的限制,以及按第六条所实施的限制,应由出口成员加以管理。进口成员不承 担接受超过按第二条通报,或按第六条实施的限制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货运的义务。 2.各成员同意诸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做法、规则、程序和归类方面的改变,包括有关协调税制的改变,和实施或管理根据本协议作出通报或使用的那些限制方面的变化,不应破坏有关成员之间根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应对某一成员的市场准入产生不利影响; 不应妨碍对该市场准入的充分利用,也不应扰乱根据本协议的贸易。 3.若仅构成部分限制的某一产品已按照第二条规定作出纳入的通报,各成员同意该限制水平的任何改变不应破坏有关成员之间根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4.然而,如上述第2款和第2款提及的改变确属必要,各成员同意,提出这种改变的成员须在 实施这些改变之前通报,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主动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就适当和公平的调整达成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各成员还同意,如实施前磋商不可行,那么提出 这种改变的成员在受影响的成员的要求下,应尽可能在60天内与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以便 就适当和公平的调整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达不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均可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事提交TMB,由其作出建议。若在WTO协议生效前,TSB没有机会审议与这些改变有关的争端时,该争端则须由TMB根据多种纤维协定适用的审议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 第五条 1.各成员同意,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舞弊会阻挠旨在将纺织品和服装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本协议的执行。因此,各成员应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或行政程序来处理此类舞弊,并对其采取行动。各成员还同意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各成员将进行充分的合作来处理因舞弊而引起的问题。 2.任一成员如认为由于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或伪造正式文件而造成对本协议 的舞弊,并认为对此种舞弊未采取措施或未采取充分措施,该成员应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寻求一项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此种磋商应迅速举行,可能时应在30天内举行。如达不成相互满意的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议。 3.各成员同意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在其境内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和调查舞弊做法,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法律和/或行政的行动。各成员同意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 情况下,对在本协议中的舞弊或声称舞弊的情况方面进行充分合作以便在进口地、出口地,以及如可行,在转运地确定有关事实。各成员同意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情况下的此种合作 应包括:调查增加对设限成员的受限产品出口的做法,在可能的范围内交换单证、函电、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应要求在逐案基础上,提供访问和接触工厂的方便。各成员应努力澄清此种舞弊和声称舞弊的情况,包括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各自作用。 4.经过调查,如有足够证明确实发生舞弊(即,对真正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和对此种舞弊的情况有确实证据),各成员同意在必要的过程内采取适当的行动。此种行动可包括拒绝货物入 境,或大货物已入境的情况下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真正的原产国或服产地的参与情况,调整限制水平,以反映真正的原产国或原产地。此外,如有证据证明货物转运所经成员领土的参与,那么此种行动可包括对转运地的成员设立限制。任何此种行动包括其时间和范围,可在有关成员之间为达成一项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而进行磋商之后采取,且此种行动应通报TMB并 充分说明理由。各有关成员可在磋商中就其他补救办法达成协议。任何此种补救协议亦应通报TMB。TMB可对有关的成员提出其认为恰当的建议。如达不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递交TMB供其迅速审议和提出建议。 5.各成员注意到有些舞弊案件可能涉及到通过一些国家或地方过境的货物,在过境地并未对这些转运中的货物作任何改变或更改。他们注意到由这些过境寺对此种转运的货物进行控制一般是不可行的。 6.各成员同意,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和归类,同样会阻挠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成员同意,如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此种为达到舞弊目的所作的谎报,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的 情况下,应对有关出口商或进口商采取适当的措施。任一成员如认为由于谎报而造成对本协议的舞弊,并认为对此种舞弊未采取行动措施或未采取充分的行政措施来阻止这种舞弊,该成员应迅速与有关成员磋商,以便寻求一项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达不成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议。本条规定无意阻碍各成员对申报中的疏忽性错误作技术性调整。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