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一-二条)
各成员: 以及部长们在波斯特角域达成的协议,“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谈判应旨在根据强化了关贸总 协定的规则和纪律,制定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方式,从而也有助于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还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1989年4月的决议,同意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进程应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开始,并应循序渐进;还以及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以特殊待遇的协议; 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本协议制订出各成员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期间应执行的规定。 2.各成员同意利用本协议第二条第18款和第六条第6款(b)项的规定允许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小供应商进入市场的机会获得有实际意义的增长,并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的新参加者发展有商业意义的贸易机会。 3.各成员应对未接受自1986年以来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多种纤维协定”)延长议定书的成员的处境予以适当关照,并应尽可能地对它们在执行本协议规定方面予特殊待遇。 4.各成员同意,产棉出口成员的特殊利益,在与他们磋商之后,应在执行本协议的条款中得到体现。 5.为促进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应允许进行持续的自主产业调整,增加其市场竞争。 6.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WTO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7.运用本协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列于附件中。 第二条 1.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第四条规定维持的或根据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通报的而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仍然有效的双边协定的所有数量限制,应在该协议生效后的60天内由继续维持此 种限制的成员向按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下简称“TMB”)作出详细通报,其中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各成员同意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所有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各方之间维持的和在该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实行的一切此种限制,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来处理。 2.TMB应将这些通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任一成员在发出通报的60天内,可提请TMB注意 它对这些通报发表的适当看法。这些看法应散发各成员供其参考。TMB可酌情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若按第1款通报限制的12个月期限与WTO协议生效之日之前的12个月期限不在同时,有关成员应相互商定有关安排,使限制期限与协议年度保持一致,并应建立此种限制的概念性基础水平,以便执行本条的规定。有关成员同意,为了相互达成此种协议,一有要求应立即进行磋商。任何此安排,除其他事项外,尤应考虑到近几年来的季节性交货格局。磋商结果应通报TMB,TMB应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恰当的建议 4.按第1款通报的限制应被视为构成有关成员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实行的此类限制的全部,除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的限制以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其他新的限制。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60天内未予通报的限制必须即行终止。 5.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按多种纤维协定第三条所采取的任何单方面措施,若已经多种纤维 协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下简称“TSB”)的审议,可按规定的期限继续有效,但不超 过12个月。如果TSB尚没有机会审议这些单方面措施,则应由TMB按照处理多种纤维协定第三 条措施的规则和程序来审议。在WTO协议生效之前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第四条实施的措施,若 该措施成为争端的主题,而TSB尚没有机会审议时,也应由TMB按照多种纤维协定适用于审议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审议。 6.在WTO协定生效之日,每个成员应将不低于附件内以协调税号或类别划分的该成员1990年产品进口总量16%的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的产品应包括反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 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 7.按照上述第6款所采取行动的一切细节应由有关成员按下列规定作出通报: (a)无论WTO协议何日开始生效,保持第1款项下的限制的各成员应承担义务,在不迟于1994 年4月15日部长决定所确定的日期之前将这种限制的细节通报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关贸总协 定秘书处应迅速将这些通报散发其他参加方,以供参考。为第21款之目的,在TMB设立后, 亦应将这些通报提供给TMB。 (b)按照第六条第1款规定保留使用第六条权利的各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60天内,将这方面的细节通报TMB;或者,对属于第一条第3款规定的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12个 月内通报TMB。TMB应将这些通报散发其他成员,以供参考,并按第21款的规定予以审议。 8.剩余的产品,即未按第6款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产品,应按协调税号或类别划分,分 以下三个阶段纳入。 (a)附件内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7%的产品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的第一天纳入。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以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 (b)附件内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8%的产品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的第一天纳入。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以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 (c)纺织品和服装部门于WTO协议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一天应完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根据本协议的一切限制均予以取消。 9.为本协议之目的,根据第六条第1款规定,已通报不再保留其使用第六条规定权利的意向的各成员,应被视为已将其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因此,这些成员应免予遵守第6至第8款和第11款的规定。 10.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根据第6至第8款已递交纳入方案的成员在早于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然而,这种产品的纳入应于一个协议年度开始时生效,而且其细节应至少在3个月以前通报TMB,以便散发给所有成员。 11.第8款所规定的各项纳入计划必须在其生效的至少12个月前详细通报TMB,并由TMB散发所有成员。 12.第8款所述的剩余产品的基础限制水平应该是第1款中所述的限制水平。 13.在本协议的第一阶段期间(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至包括生效后的36个月在内的期间),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的12个月期间内实施的多种纤维协定项下有效双边协定限制水平的年增长不得低于为各种限制所确定的增长率,并再增加这些增长率的16%。 14.除非货物贸易委员会或争端解决机构按第六条第12款另作决定,各项剩余限制的水平应在本协议随后各阶段期间以不低于下列水平逐年增长: (a)第二阶段自WTO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至包括生效后的第84个月在内的期间在第一阶段期 间各种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基础上,再增加这些增长率的25%。 (b)第三阶段WTO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至包括生效后的120个月在内的期间。在第二阶段期 间各种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基础上,再增加这些增长率的27%。 15.只要有关出口成员和TMB在取消限制生效前至少3个月得到通报,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 不阻止一成员在过渡期内任何协议年度开始时取消按本条款所维持的任何限制。如果受限制 的成员同意,事先通报期限也可缩短为30天。TMB应将通报散发给各成员。在考虑本款所述的取消限制时,有关成员须考虑到来自其他成员的同类出口产品的待遇。 16.按照本条所保持的一切数量限间的灵活条款,(即调用、留用和借用)应与在WTO协议生效 前的12个月期间内多种纤维协定项下双边协定的灵活条款相同。对配额调用、留用和借用的混合使用不得施加数量限制。 17.为实施本条任一规定所需要作出的行政性安排应由有关成员协商同意。任何此种安排均应通报TMB。 18.对于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某出口产品仍受限制的各成员,若这些限制在进口成员19 91年12月31日所实施的整个限制数量中占到或少于1.2%,并已按本条作出通报的,在WTO协议生效时和本协议的期限内,应对这些成员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提供有实际意义的改善,这种改善可以是将第13和第14款规定的增长率提前一个阶段,或是在基础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的不同组合方面由双方相互商定至少等量的调整。此种改善应通报TMB。 19.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成员根据本条规定将某一具体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后的1年时间内被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经过保障条款协议解释的第十九条规定应予运用,但第20款中所规定的情况例外。 20.在采用非关税手段实施此项保障措施时,在实行该项保障措施之前的一年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在应任何一个其产品的出口受限于本协议规定的出口成员的要求,有关进口成员须按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三条第2款(d)项所规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措施。有关出口成员须管理这一措施。所适用的水平不得使有关的出口产品减少到低于最近有代表性时期的水平。这种水平通常是有统计数据的有关成员在最近的有代表性的3年出口的平均水平。此外,若保障措 施的实施超过1年,适用的水平须在实施期内按正常的间隔予以放宽。在此种情况下,有关的出口成员不应行使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第3款(a)项规定的中止实质性相等减让或其 他义务的权利。 21.TMB应审议本条款的执行情况,应任何成员的要求,TMB应审议与执行本条款规定有关的 任何具体事项。在邀请有关成员参加后,TMB须在30天内向有关成员作出适当的建议或裁决 。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