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各成员: 已进行在1947年GATT框架内的谈判,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 特此协议如下: 1.附于本议定书的有关某一成员的明细表,自WTO协议对该成员生效之日起,应成为1994年G ATT关于该成员的明细表。 2.除成员的明细表中另有规定者外,每一成员同意的关税削减应按五次等量的税率削减实施。第一次的削减应在WTO协议生效之日有效,随后的每次削减应在以后每年的1月1日有效,且最终税率应在不迟于WTO协议生效之日后四年生效。除非其明细表中另有规定外,在WTO协议生效后接受WTO协议对该成员生效之日,应使与根据前句规定有义务在随后一年的1月1日生效的税率削减一起发生的所有税率削减生效,以及使适用于前句所述的明细表的所有剩余的税率削减发生效力。每一阶段削减后的税率应四舍五入进到第一位小数。至于《农业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可按明细表有关部分的规定进行削减。 3.本议定书所附明细表中包括的减让和承诺的实施,经请求可由各成员进行多边审查。此规 定将不损害WTO协议附件一A中的协议所规定的成员权利和义务。 4.在本议定书所附关于成员的明细表根据第1款规定成为1994年GATT的明细表之后,该成员 应随时对该明细表中主要供应商系任何另一个乌拉圭拒绝或撤销减让。但在采取此类行动之 前,必须书面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拒绝或撤销减让,并经请求已与任何要求其有关明细表已 成为1994年GATT明细表之一且在所涉产品中具有实质性利益的成员进行协商。所拒绝或撤销的任何减让应在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成员的明细表成为1994年GATT明细表之日和以后予以适用。 5.(a)在不违背《农业协议》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就1994年GATT第二条第1款(b)和第1款(c)所指的该协议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中规定的属于减让对象的每一产品的适用日期应为本议定的日期。 (b)就1944年GATT第二条第6款(a)所指的该协议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的适用日期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6.在减让的修改或撤销涉及明细表第三部分所含的非关税措施时,应适用1994年GATT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和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第二十八条项下谈判程序”(BISD27S/26-28)。本规定不损害1994年GATT规定的成员权利和义务。 7.在本议定书所附的明细表对任何产品的待遇不如WTO协议生效前1947年GATT明细表对该产品的待遇时,与该明细表有关的成员应被认为已采取1947年GATT或1994年GATT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所需的其他适当行动。本款规定仅适用于埃及、秘鲁、南非和乌拉圭。 8.本议定书所附明细表根据每一明细表的规定,其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均为正式文本。 9.本议定书的日期为1994年4月15日。 (参加国同意的明细表将附于WTO协议条约文本的马拉喀什议定书。)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