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谅解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1-11-12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要求免除或延长现有的免除义务的申请应说明成员计划采取的措施、寻求达到的具体政策目标以及采取符合1994年GATT项下义务的措施不能达到其政策目标的原因。 2.除非按照上述程序及WTO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延长,在WTO协议生效之日有效的任何免除均应在其期满之日或WTO协议生效之日后两年终止,以先出现者为准。 3.任何成员认为因下列原因导致其在1994年GATT下应得的利益被取消或受到损害时: (a)被授予免除的成员没有遵守免除条件,或 (b)适用了符合免除条件的措施, 可授用由《争端解决谅解》所详述和适用的1994年GITT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