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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1-11-8  

成员们: 考虑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认识到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在数量和重要性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并覆盖了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 认识到成员之间的经济对这种协议的更紧密结合可能对扩大世界贸易作出贡献;同时认识到如果组成地区之间税收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的消除,扩展至所有贸易,这样的贡献将会增加,但如果主要贸易部门被排除在外,这类贡献则会减少;重申此类协议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组成地区之间的贸易,并且不增加其他成员与这些地区之间的贸易壁垒;在组成或扩大其区域时,此类协议的成员应在最大可能程度上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的影响; 同时确信通过澄清新签或扩大的协议的标准和程序,和增进所有第二十四条项上协议的透明度而言,有需要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审查第二十四条所宣告的各协议的有效作用; 认识到需对关贸总协议第二十四条第12款下各成员的义务达成共识; 同意如下: 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为了与第二十四条 相一致,在其他事情之外,必须符合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5款 2.根据第二十四条第5款(a)项,对一关税同盟组成之前或以后关税的一般征收方式和所适用的其他商业规定的评估,在关税和费用方面,应基于加权平均税率及所征收关税的总体评估。这一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有代表性时期的进口统计数据,按税号价值和数量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国分类进行。秘书处应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评估关税出价所用方法,计算加权平均税率和所征关税。为此目的,所予考虑的税率应是已适用的税率。认识到对其他商业规定数量估算和总量测定的困难,而又要对其影响作出总体评价,因此,可以要求检查每项措施、规定,所涉及的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二十四条第5款(c)项所指“合理的时限”在例外情况下才允许超过10年,当一项临时协 议缔约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而需更长时间时,则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充分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6款 4.当一成员组建关税同盟,建议提高约束税率时,必须遵守第二十四条第6款所规定的程序。关于这一点,成员们重申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即在1980年11月18日通过的准则(BIS D275/26-28)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中作了详细规定的程序必须在为组建关税同盟或签订一项导致组建关税同盟的临时协议而修改或撤回关税减让前必须开始。 5.应以诚信方式进行谈判,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办法。如第二十四条第6款所要求,在这类谈判中,应适当考虑关税同盟组建后,其内部其他成员在同一税号下产品的减税。如果这类减税未足以提供必要的补偿调整,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即对其他税号下的产品减税。在修改的撤回约束关税中拥用谈判权的成员应考虑这类补偿。如果这一补偿调整仍不能接受,则应继续谈判,倘若尽管作出了这类努力,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个性过的第二十八条,谈判自开始并在一合理阶段内未能就补偿调整达成一致,关税同盟应可以修改或撤销减让;受影响的成员方也可按照第二十八条撤回实质上相同的减让。 6.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因组建关税同盟或签订一项导致组建关税同盟临时协议,而从减税中获益的成员,不要求向同盟内部成员提供补偿调整的义务。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议 7.所有根据第二十四条第7款(a)项作出的通知,应由一工作组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和本谅解的第1款予以审议。工作组应就审议结论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当货物贸易理会认为适宜时可向各成员提出适当建议。 8.关于临时协议,工作组可以在报告中就拟议完成组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框架和提出适当建议。如有必要工作组可或临时协议作进一步审议。 9.一项临时协议的成员应将协议中所包含的计划和时间表的实质性变化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若有要求,应由理事会审议这种变化。 11.若根据第二十四条第7款(a)项所通知的一项临时协议未订入一项计划和时间表,与第二十四条第5款(c)项相反,工作组应在其报告中建议提出此类计划和时间表的,如果有关成员不准备根据这些建议修改草协议,则根据具体情况即不应维持或实施这种协议。其后对这些建议的执行的审议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1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组成成员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即如同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BISD18S/38)指示其理事会报告区域协议那样,报告有关协议的运行情况。协议中有任何巨大变化和(或)发展,都必须报告。 争端解决 12.由于因适用第二十四条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致组建关税同盟的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的规定而引起的争端,可适用由争端解决谅解所制定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12款 13.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任一成员应充分负责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所有条款,并应采取能够办到的合理措施,保证区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在其辖区内遵守这些条款。 14.对一方领土内由区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采取的影响遵守的措施,可适用由争端解决所制定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当争端解决机构判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未被遵守,负有责任的成员应采取尽可能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遵守。对难以保证此类遵守的情况,则应适用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条款。 15.每一成员保证对另一成员在前者地区内采取了影响1994年关贸总协定运行的有关措施的意见,予以同情的考虑,并提供足够的协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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