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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关于国际收支的谅解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1-11-7  

各成员: 认识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2款和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为收支平衡 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宣言”(BISD26S/205-209),下称“1979年宣言”)的规定,为澄清这些规定。兹同意如下: 措施的运用 1.各成员确认,他们承诺应尽快公布其取消以国际收支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的时间表,这些时间表,不言自明,可结合国际收支的变化情况适当加以修改。如某成员任何时候 都未公布时间表,该成员应为此提供正当的理由,说明原因。 2.各成员确认,承诺优先使用对贸易不利影响最少的措施。这些措施(以下称为“价格机制措施”)应包括进口附加税、进口押金要求,或对进口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同等措施。大家理解,尽管有第二条的规定,但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价格机制措施,成员在使用时可 以超出减让表上订定的关税。此外,该成员对价格机制措施超出约束关税的幅度,必须按本 谅解的通知程序分别明确地加以说明。 3.成员们必须力求避免为国际收支为目的的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国际收支出现紧急情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抑制对外支付的急剧恶化。在这些情况下,采取数量限制的成员,则应提出正当的理由,说明价格机根措施不是处理国际收支状况的恰当手段保持数量限制的成员,必须在随后的磋商中说明大量地减少这种限制措施的次数这些限制措施的效果所取得的进展。应该认识到,因国际收支目的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对同一种产品只能采用一种形式。 4.成员们确认,以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只能用来控制进口总水平,而不能超出缓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所需要的程度。为使任何伴随性的保护作用减到最小,必须以一种 透明的方式实施限制。进口成员当局必须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说明,用来决定哪些产品受限制的标准。如在第十二条第3款和第十八条第10款中规定的那样,就某些必需品来说,各成 可排除或限制使用征收跨境的附加税,或者排除或限制用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必需品这个词应被理解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的产品或有助于该成员致力于改善其国际收支情况诸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的投入物之类的产品。在数量限制的管理中,只有在不可避免时,成员才可使用任意许可制,并应逐步取消,用以决定允许进口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必须提供适当的理由。 国际收支磋商的程序 5.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将安排磋商,以便审议所有以国际收支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委员会向所有愿参加委员会的成员开放。委员会将遵照1970年4月28日通过的程序(BISD18S/48-53,下文称为“全面磋商程序”),但以下面的规定为准。 6.一成员如果采用新的限制或通过实质性强化措施以提高其现有的限制总水平,他必须在实施这些措施的4个月内同委员会进行磋商。采取这些措施的成员,可以根据情况,分别要求按第十二条第4款(a)或第十八条第12款(a)的规定进行的磋商。如果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委员会主席应邀请该成员举行这种磋商。磋商中可审议的要求,应特别包括以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新型限制措施,限制水平的提高,限制措施所包括的产品的范围的扩大。 7.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制,必须按第十二条第4款(b)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b)项的规定接受委员会定期审议,并按照参与与磋商的成员可能对磋商时间作变动达成的协议,或按照总理事会可能推荐的任何特别审议程序办理。 8.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或按先前磋商中已提交给委员会的时间表而正力求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其磋商可按1972年12月19日通过的简化程序(以下简称“简化磋商程序”)举行。当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的预定日期与为磋商确定的日期在同一公历年时,其磋商也可按简化磋商程序举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举行全面磋商的决定,要以1979年宣言第8款中所列出的因素为基础来作出。除了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这种情况外,按简化磋商程序举行的磋商,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通知与文件 9.一成员实施或改变以国际收支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以及对第1款中所宣布的取 消那些措施的时间表的改动,都必须通知总理事会。重大变动必须在变动宣布之日30天前或不晚于30天通知总理事会。各成员必须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份综合通知书,包括法律、规定、政策文件或政府公告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供各成员审阅。通知书应包括尽可能全面的情况,如关税水平、限制措施类型、措施的实施准则、受影响的产品的范围及贸易流量。 10.委员会可以根据任何成员的要求对通知书进行审议。审议只限于澄清通知提出的具体问题,或者检查属第十二条第4款(a)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b)项规定的那种磋商是否需要。各成员有理由认为一成员因国际收支原因而采取了一项限制进口措施,可以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委员会主席应要求提供该项措施的情况,并使全部成员了解。在不影响委员会成员在磋商过程中要求适当澄清事实的权利前提下也可以预先提出问题,以供磋商成员考虑。 11.磋商成员必须为磋商准备一个基本文件,该文件除了其他有关情况外,还应该包括: (a)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的情况,包括对国际收支状况有联系的国内外因素,以及为在可靠持久基础上恢复平衡而采取的各项国内政策措施。 (b)对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全面描述,包括它们的法律根据和为减少伴随的保护作用所采取的步骤。 (c)上次磋商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放宽进口限制所采取的措施。 (d)取消和逐步放松剩下的限制措施的计划。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的其他通知或报告中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可作为参考。在简化磋商程序的磋商中,该磋商成员必须提交一份包括基本文件主要内容的书面声明。 12.为便于委员会磋商,秘书处应准备一份事实方面的背景文件,以处理磋商计划中的各方 面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秘书处的文件应该包括该磋商国家的外部贸易环境对它的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的影响的有关背景和分析材料。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秘书处的技术援助机构将协助准备磋商文件。 国际收支磋商的结论 13.委员会必须向总理会报告磋商情况。若使用全面磋商程序,该报告应当阐明委员会对磋商计划中各个问题的结论,同时,对作为这些结论基础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说明,委员会应当力求在其结论中把促进执行的推荐性意见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2款1979年宣言及本谅解包括进去。在取消以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的时间表提出后,总理事会可以根据这一时间表,认定该成员后履行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义务。总理事会提出具体推荐性意见后,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将由这些意见来评定。在缺乏具体建议供总理事会提出推荐性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应当载明在委员会上所发表的不同观点。当使用简化磋商程序时,该报告必须含有委员会讨论主要问题的纪要和是否需用全面磋商程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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