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的谅解
各成员: 注意到第十七条规定各成员就有关第十七条第1款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活动所承担的义务,要求符合1994年GATT对影响私营贸易商进出口的政府措施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进而注意到各成员在影响国营贸易企业的政府措施方面负有1994年GATT规定的义务;认识到本谅解不违背第十七条规定的实质纪律; 特此协议如下: 1.为确保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由按 照第5款规定成立的工作组根据下列定义进行审查;“被授与排他或特殊权利或特权,包括法定或设定权力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市场营销 机构。在行使此类权利时,它们通过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口或出口的水平或方向。”这一通知要求不适用于供政府使用或由上述企业使用且不以其他方式转售或用于生产供销售 的商品而立即消费或最终消费的产品进口。 2.各成员应在考虑本谅解规定的同时,对其有关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国营贸易企业的政策 进行审查。审查时,各成员应注意确保通知中尽可能具有最大透明度的需要,以便清楚地评 价被通知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3.通知应按照1960年5月24日通过的国营贸易问题调查表进(BISD9S/184-185)。各成员理解到无论进口或出口是否实际发生,各成员均应通知第1款所指的企业。 4.任何成员如有理由相信另一成员未适当地履行其通知义务,可就此向该成员提出。如该事宜未得到圆满解决,则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反通知以供根据第5款规定成立的工作组审议,同时通知有关成员。 5.应设立一工作组代表货物贸易理事会审查通知与反通知。根据审查结果且在不违背第十七 条第4款(c)的情况下,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就有关通知是否适当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情况 提出建议。工作组亦应根据收到的通知审查上述国营贸易问题调查表是否适当以及按照第1 款规定被通知国营贸易企业的范围。它还应制表说明与第十七条之目的可能相关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种类以及这些企业所从事的活动种类。各成员理解秘书处应向工作组提供一份 国营贸易企业从事有关国际贸易经营的一般背景材料。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向表明愿意据此服务的所有成员开放。它应在WTO协议生效后一年之内且此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组应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汇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