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十六条及附件清单)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1.除本协议或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WTO应当接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以及该协议框架内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的指导。 2.从实际出发,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成为WTO的秘书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直到部长会议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任命其总干事之前,应当作为WTO的总干事。 3.当本协议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4.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 5.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仅以这些协议之规定为限。有关诸边贸易协议的保留,从这些协议的规定。 6.本协议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有一文本,每个文本均有同等效力。 说 明 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称“国家”或“若干国家”,应理解为包括任何WTO单独关税地区成员。 在WTO单独关税地区成员的情况下,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国家的(‘国民的’)”一词,除非另有规定,应理解为与单独关税地区相关。 附件清单 附件一 (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一 (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件 附件一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 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奶制品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