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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八-十五条)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1-10-31  

第八条 WTO的地位  1.WTO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应赋予WTO享有执行其职责所需要的法律资格。  2.WTO各成员应赋予WTO为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  3.WTO各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其独立行使WTO有 关职责时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4.每一WTO成员所赋予WTO及其官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应当和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公约》之规定相似。  5.WTO可以缔结一个总部所在地协议。  第九条 决策  1.WTO应当继续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会上,WTO的每一成员有要票投票权。欧洲共同体投票时,其票数应与参加欧共体成员国数目相等。除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 (1)有关机构就所提交的事项作出决定时,如在场的成员未正式提出异议,则视为由一致意见作出了决定。  (2)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票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欧共体成员国的数目。  (3)作为争端解决机构而召集的总理事会的决定,其通过应仅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二条第4款之规定。  2.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具有专门的解释权。对附件一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应基于负责这些协议运作的理事会的意见。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3/4多数通过,但本款不应损害第十条关于修正的规定。  3.在例外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成员根据本协议和其他多边贸易协议所承担的某项义务。除本款另有规定外,这种决定应经3/4成员的批准。  (a)有关协议的豁免的申请,应提交到部长会议,遵循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来予以考虑。部长会议应当确定一个不超过90天的限期,来考虑这种申请。如果在限期内不能获得一致意见,任何予以豁免的决定应经过3/4成员的同意。  (b)有关附件一(1)、(2)或(3)多边贸易协议及其附件的豁免申请,应首先分别提交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或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不超过90天的限期内予以考虑,当限期届满时,有关理事会应当向部长会议提交报告。  4.部长会议关于给予某项义务豁免的决定,应陈述证明该决定合理的特殊情况,实施豁免的条件,以及豁免终止的日期。任何豁免限期超过1年者,应在给予豁免不晚于1年内由部长会议审议,并在豁免期满前,每年审议一次。审议中,部长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合理性的特殊情况是否仍然存在,以及豁免所附条件是否得以满足。部长会议在年度审议的基础上可以决定延长、修改和终止这项豁免。  5.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的决定,包括有关解释和豁免的决定,从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 修正  1.WTO的任何成员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本协议或附件 当某一豁免的决定涉及到过渡时期或分期执行义务而成员到期未能履行义务,则予以豁免的决定由成员一致意见作出。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第四条第5款中的各理事会也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附件一中它们所负责运作的多边贸易协议。除非部长会议决定一个更长的时间,否则在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修正动议后90天内,部长会议关于将修正动议交各成员接受的决定,应由一致意见作出。除非适用本条第2款、第5款或第6款,该决定应明确是否适用本条第3款或第4款。如果获得一致意见,部长会议应由2/3多数成员决定是否将修正动议交成员接受。除本条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外,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修正动议,除非部长会议3/4多数成员决定应适用本条第4款。  2.对本条以及以下各条规定的修正应经所有成员接受方生效:  本协议第九条: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l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条。  3.除本条第2款、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改,对附件一 (1)和(3)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将改变成员的权利义务者经2/3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这些修正的成员生效,根据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这种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WTO,或经部长会议同意仍为成员。  4.除本条第2款和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正,对附件一,(1)和(3)中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并不改变成员权利与义务者,经2/3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5.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3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2/3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并对以后接受修正的每一成员生效。部长会议可经3/4多数成员同意决定,根据前述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这种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WTO,或经部长会议同意仍为成员。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5、6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2/3多数成员接受,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6.尽管本条各款的规定,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修正,只要符合了该协定第七十一条第2款的条件,可由部长会议通过而无需进一步的接受程序。  7.任何接受修正的成员或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成员,都应当在部长会议规定的接受期限内,将接受证件交存WTO的总干事。  8.WTO任何成员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附件二和附件三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但对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修正决定,应由一致意见作出,经部长会议批准方对所有成员生效。对于附件三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修正决定,应经部长会议批准方对所有成员生效。  9.经某一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经一致同意可决定将该贸易协议补充进附件四。经某一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可决定从附件四中删除该协议。  10.对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的修正,从该协议规定。  第十一条 创始成员  1.凡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接受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附有承诺和减让表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附有具体承诺单者,都是WTO创始成员。  2.联合国所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需在它们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范围内以及其行政管理的能力内作出承诺和减让。  第十二条 加入  1.任何国家或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在它和WTO议定的条件下,加入本协议。这种加入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  2.加入应由部长会议作出决定,部长会议应经WTO成员2/3多数同意.  3.加入某个诸边贸易协议,从该协议规定。  第十三条 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  1.本协议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在有关成员之间将互不适用,如果它们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互相适用。  2.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以前曾引用过该总协定的第三十五条,并在本协议生效时仍实施第三十五条者,则这种WTO的创始成员可引用本条第1款。  3.本条第1款适用于一个成员和另一个按第十二条加入的成员,如果不同意适用的一方,在部长会议批准加入条件之前,通知部长会议互不适用。  4.在特殊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根据任何一成员的要求,来审议本条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5.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间的互不适用,从该协议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生效和保存  1.本协议供那些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有资格成为WTO创始成员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这种接受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的生效日期,由部长们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第三条作出决定。除部长们另有决定外,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继续开放供接受。本协议生效后的接受,应在该接受后第30天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接受本协议的成员,对于那些自本协议生效时起尚需一定时期才履行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减让和义务,应如同该成员在本协议生效时接受本协议一样,履行这些减让和义务。  3.本协议生效时,本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之文本,应交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向业已接受本协议的各政府及欧洲共同体。提供经审核无误的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副本,以及对其接受的通知书。  4.诸边贸易协议的生效及接受,从这些协议的规定。这些协议应由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本协议生效时,这些协议应由WTO的总干事保存。  第十五条 退出  1.任何成员可退出本协议。该退出适用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自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时生效。  2.诸边贸易协议的退出,从这些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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