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第三部分 第三十-三十六条)
第三十条 本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 1.各缔约方在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接受哈瓦那宪章以前,应承担义务在其行政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尽量遵守哈瓦那宪章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及第九章的一般原则。 2.本协定第二部分的各项规定,应在哈瓦那宪章生效之日起停 止生效。 3.如至1949年9月30日哈瓦那宪章尚未生效,各缔约方应于1949年12月31日以前集会,以商定是否需要对本协定加以修正、补充或维持。 4.不论何时如哈瓦那宪章停止生效,各缔约方应迅速集会以商定是否需要对本协定加以补充、修正或维持。在取得协议以前,本协定第二部分各项规定应重新有效。但是,第二部分的各条规定,除第二十三条以外,应基本上以当时已作了修改的哈瓦那宪章所规定的内容代替;而且,凡缔约方在哈瓦那宪章停止生效时对某项规定没有承担义务的,应对这项规定不承担义务。 5.如果某一缔约方在哈瓦那宪章已生效后仍未接受宪章,缔约方全体应即进行协商,就本协定影响的这一缔约方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关系方面,商定是否需要对协定加以补充或修正以及如何补充或修正。在达成协议以前,虽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不接受宪章的缔约方与其他缔约方之间,本协定第二部分的各项规定应继续实施。 6.凡系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各缔约方,不应引用本协定的规定来阻止哈瓦那宪章各项规定的运用。对不是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国的缔约方实施本敦所包含的原则,应是本条第5款的协商的一个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协定的修正 1.除本协定其他部分另有规定者外,本协定第一部分或第二十九条或本条的修正,应于所有缔约方接受后生效;本协定其他条款的修正,应于2/3以上缔约方接受后在这些已接受的各缔约方之间生效,而以后每一其他缔约方,则于这一其他缔约方接受这项修正时生效。 2.凡接受本协定某项修正的任何缔约方,应于缔约方全体指定期限内将接受证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缔约方全体可以决定,按本条生效的某项修正应具有这样的性质: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的指定期问未接受这项修正的,可以退出本协定,或经缔约方全体同意仍继续作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第三十二条 本协定的退出 在不损害本协定第十八条第12款或第二十三条或第三十条第2款的规定的条件下,任何缔约方可以退出本协定,或单独代表其负有国际责任而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当时享有完全自主权的任何单独关税领土退出本协定。这项退出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缔约方 1.本协定的缔约方应理解为依照本协定第二十六条或第三十三条《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各国政府。 2.本协定按照第二十六条第6款生效后,按照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4款接受本协定的各缔约方,可以作出决定停止未接受本协定的缔约方为缔约方。 第三十四条 本协定的加入 不属于本协定缔约方的政府,或代表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方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代表它本身或代表这一领土加入本协定。缔约方全体按本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由2/3的多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应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在特定的缔约方之间不适用本协定 l.如果:(a)两个缔约方之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和(b)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本协定或本协定第二条在这两个缔约方之间应不适用。 2.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