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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第二部分 第十八条)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1-9-19  

第十八条 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1.各缔约方认为,各缔约方,特别是那些只能维持生活水平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缔约方的经济的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  2.各缔约方还认为,为了实施目的在于提高人民一般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这些缔约方可能有必要采取影响进口的保护措施或其他措施,而且,只要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它们就有存在的理由。因此,各缔约方同意,这些缔约方应该享受额外的便利,使它们 (a)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得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b)在充分考虑它们的经济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持续高水平的进口需求的条件下,能够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  3.最后,各缔约方认为,有了本条第一节和第二节规定的额外便利,本协定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将能足够满足各缔约方的经济展的需要。但是,各缔约方同意,可能有一些找不到符合上述规定措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经济处在发展阶段的缔约方政府,就不能为了提高人民生活的一般水平,而对某些特定工业的加速建立提供必需的援助。为了处理这些情况,本条第三节和第四节规定了特别程序。  4.(a)因此,凡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有权按本条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暂时背离本协定其他各条的规定。  (b)凡是经济处在发展阶段,但又不属于上述(n)项规定范围的缔约方,可以根据本条第四节的规定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申请。  5.各缔约方认为,经济属于第4款(a)项和(b)项所述类型并依赖少数初级产品出口的缔约方的出口收入,会因这些产品销售的下降而严重减少。因此,当这种缔约方的初级产品的出口受到另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的严重影响时,它可以引用本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协商程序。  6.缔约方全体应每年检查按本条第三节和第四节而实施的一切措施。 第一节 7.(a)如果本条第4款(a)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方为了加速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以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认为有必要修改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某项减让,它应将上述情况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应与原来跟它谈判减让的任何缔约方和缔约方全体认为对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缔约方进行谈判。如在这些有关的缔约方之间能够达成协议,这些缔约方为了能将达成的协议付诸实施,应有权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减让,包括有关的补偿性调整在内,加以修改或撤销。  (b)如在上述(a)项规定的通知发出以后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方可将这个问题提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加以研究。如缔约方全体认为,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方为了达成协议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且它所提供的补偿性调整也是适当的,则这一缔约方,只要它同时准备将补偿性调整付诸实施,可以修改或撤销减让。如缔约方全体认为,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方所提供的补偿性调整是不适当的,但它已为提供适当的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则这一缔约方可以继续这种修改或撤销。它如果采取这项行动,上述(a)项规定中所述的任何其他缔约方,可以对原与它谈判达成的减让,作基本上相等的修改或撤销。 第二节 8.各缔约方认为,本条第4款(a)项规定范围内的缔约方,在它们的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由于努力扩大国内市场和由于贸易条件的不稳定,往往会面临国际收支的困难。  9.为了保护对外金融地位和保证有一定水平的储备以满足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需要,本条第4款(a)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方可以在本条第10款至第12款规定的限制下,采取限制准许进口的商品的数量或价值的办法来控制它的进口的一般水平;但是,所建立、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  (a)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需的程度;或者  (b)货币储备不足的缔约方,为了使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  在这两种情况下,对可能正在影响这一缔约方的储备或其对储备需要的任何特殊因素,包括在能够得到特别的国外信贷或其他资源的情况下安排适当使用这种信贷或资源的需要,都应加以适当的考虑。  10.缔约方在实施上述进口限制时,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或不同进口产品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限制方式,以使从经济发展政策来看比较必需的产品能够优先进口;但是,实施的限制应避免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应无理地阻碍任何商品的完全禁止其输入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的那种最低贸易数量的输入;也不应阻碍商业货样的输入及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  11.有关缔约方在执行国内政策时,应适当注意使自己的国际收支在健全而持久的基础上恢复平衡的必要性以及保证生产资源的经济使用的好处。如情况改善,有关缔约方应逐步放宽按本节规定而实施的限制,它们所维持的限制应以本条第9款规定的条件使它们有必要实施的为限。当情况改变已无必要维持这些限制时,应立即予以取消。但是,不得以它的发展政策的改变会使按本节实施的限制成为不必要为理由,而要求一缔约方撤销或修改这种限制。  12.(a)建立新的限制,或者大幅度加强按本节实施的措施而提高现行限制一般水平的任何缔约方,应于建立或加强限制后(如能事前协商则应于建立或加强前)立即与缔约方全体就自己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能采取的其他补救办法,以及这些限制对其他缔约方的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协商。  (b)缔约方全体应在其确定的某一日期,检查在那一日期按本节规定仍在实施的一切限制。从那一日期后2年开始,凡按本节规定实施进口限制的各缔约方应约每隔2年(但不短于2年),按缔约方全体每年拟订的计划,同缔约方全体进行前述(a)项规定的那种协商。但是,在按本款其他规定进行的一般性协商结束还不到2年的时期内,本项规定的协商不应进行。  (c)(1)缔约方全体在按本款(a)项或(b)项同一缔约方进行 协商的过程中,如判定实施的限制与本节或本协定第八条(受本协定第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它们应指出不符的性质,并可建 议对限制作适当的修改。  (2)但是,如缔约方全体经协商后认为,正在实施的限制严重地与本节或与本协定第十三条(受本协定第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认为它对另一缔约方的贸易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它们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并应提出适当的建议,以保证这些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能得到遵守。如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在规定限制内不执行这些建议,缔约方全体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解除贸易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个缔约方根据本协定对实施限制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d)如一缔约方有理由认为,另一缔约方按本节而实施的限制系与本节或本协定第十三条(受本协定第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不符,并认为因此它的贸易受到不利的影响,它可以提出要求,请缔约方全体邀请实施限制的缔约方与缔约方全体进行协商。缔约方全体应先查明在这两个有关的缔约方之间进行了直接讨论,未能达成协议,才能发出这样的邀请。经与缔约方全体协商,如果仍不能达成协议,而缔约方全体又认为正在实施与上述规定不符的限制,因而对提出这一程序的那个缔约方的贸易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则缔约方全体应建议撤销或修改这项限制。如在缔约方全体规定的限制内,这项限制并未撤销或修改,缔约方全体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解除提出这一程序的缔约方按本协定对实施限制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e)在按本款(c)项(2)末句或按本款(d)项的规定对一缔约方采取行动后,这一缔约方如果认为,缔约方全体批准的义务解除对它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发生有害的影响,则这一缔约方在不迟于采取这项行动以后的60天内,可以将退出本协定的意图用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长,自秘书长收到书面通知以后第60天起,此项退出开始生效。  (f)在按本款规定办理时,缔约方全体应适当注意本条第2款所述因素。按本款作出的决定应迅速作出,如果可能,应在开始协商后的60天内作出。  第三节 13.本条第4款(a)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方如果发现:为了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有必要对某一特定工业的加速建立提供政府援助,但是,采取符合本协定其他规定的实施却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则这一缔约方可以引用本节的条款和程序。  14.有关缔约方为实现本条第13款所述目标而面临的特殊困难,它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应说明准备采取什么影响进口的措施以克服这些困难。在本条第lO款或第17款规定的时期分别满期以前,有关缔约方不得采用这种措施;或者,如所采取的措施影响本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除按本条第18款得到缔约方全体同意以外,有关缔约方也不得采用这种措施。但如接受援助的工业已经开始生产,则有关缔约方于通知缔约方全体后,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在这一段时期内有关产品的进口大大超过正常水平。  15.经通知缔约方全体拟采取的措施以后,如缔约方全体在30天内尚未要求有关缔约方与它进行协商,则这一缔约方在实施所提措施的必要程度内,可以背离本协定其他各条的有关规定。 16.如果缔约方全体提出要求,有关缔约方应与缔约方全体协商所提措施的目的,可能采取的本协定许可的其他补救方法以及所提措施可能对其他缔约方的商业或经济利益产生的影响。经协商结果,如果缔约方全体也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第13款所列目标,本协定其他规定许可采取的措施都是不切实际的,并对有关缔约方所提的措施表示同意,则有关缔约方在实施这些措施所必需的程度内应解除本协定其他各条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17.按本条第14款提出的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以后,缔约方全体若在90天内尚未表示同意,有关缔约方于报告缔约方全体后可以采用这一措施。  18.如果所提的措施影响本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对象的产品,有关缔约方应与原谈判这一减让的任何其他缔约方以及缔约方全体认为与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缔约方进行协商。如果缔约方全体也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第13款规定的目标,本协定其他规定许可采取的措施都是不切实际的,并且缔约方全体查明:  (a)有关缔约方与其他缔约方进行上述协商已经达成协议;或者  (b)如果在缔约方全体接到通知以后60天内尚未达成协议,引用本节规定的缔约方为了达成协议已经作了一切努力,并对其他缔约方的利益已经给予适当的保护。则缔约方全体应同意提出的措施。引用本节规定的缔约方在实施措施所必需的程度内,应因此解除本协定其他各条的有关义务。  19.本条第13款所述的那种拟采取的措施,如果所涉及的工业,在建立初期由于有关缔约方因国际收支的理由根据本协定有关规定实施限制产生间接影响而得到加速,则这一缔约方可以引用本节的规定和程序;但未经缔约方全体同意,这项拟采取的措施不得加以实施。  20.本节前述各款并非授权可以对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有任何背离。本条第10款的限制也适用于根据本节而采取的任何限制。  21.当按本条第17款的规定实施一种措施时,凡因此受到实质影响的任何缔约方,可以对引用本节规定的缔约方的贸易,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那些大体上对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缔约方全体对此不表示异议的话;但是,在使缔约方遭受损害的措施建立或实质改变后的6个月内,应向缔约方全体发出此项暂停的60天预先 通知书。任何一个这类缔约方均应按本协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适当的协商机会。  第四节 22.本条第4款(b)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方为了发展它的经济,拟对某特定工业的建立采用本条第13款所述的那种措施时,可以申请缔约分全体批准实施这项措施。缔约方全体应立即与申请的缔约方协商,井应以本条第16款所列因素为指导作出它的决定。约方全体同意提出的措施;则应在能够实施措施的必要程度解除有关缔约方根据本协定其他各条的有关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如提出的措施所影响的产品是本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的对象, 则本条第18条的规定应予适用。  23.按本节而实施的任何措施,应符合本条第20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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