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第四批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推动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创中国名牌,我部已公布了三批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共79个品牌,同时公司了有关扶持和鼓励政策。为使该项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我部决定2001年下半年确定第四批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为“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的条件: (一) 出口经营者和生产者具有在国际市场创名牌的强烈意识,并已制定完善的规划和措施,包括:重视新产品、高技术产品以及系列化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并取得显著成果;重视在国际市场中的广告宣传;在主销市场已实质性开展创名牌商品的活动;重视商标保护。 (二) 该品牌商品的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 (三) 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检验合格,出口经营者和生产者重合同、守信用。无外商对商品质量和履约进行投诉的事件。 (四) 生产者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商品,须获得相应证书。 (五) 商标在主要出口市场获准注册。 二、第四批“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的类别包括:家电、自行车、摩托车、轻工消费品、纺织服装、信息产品、机械、食品、药品共九类。 三、确定“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的程序和要求: (一) 由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列为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申请和推荐表>>,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于2001年10月15日前推荐报外经贸部(外贸司)。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外经贸部(外贸司)。 (二) 由外经贸部外贸司会同进出口商会及有关单位,负责对推荐为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进行审议,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提出建议名单。 (三) 经批准列为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由外经贸部公布,时间暂定为12月公布。 联系电话:(010)65197472、65197761 传真: (010)65197452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批列为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