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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认定概要及判定原产地通则
(一)原产地认定概要
产品名称:
原产地认定方式
纱类产品: 以纺纱地为原产地。
布类产品: 以织布地为原产地。
成衣产品: 1、针织成型款式以织片地为原产地。
2、裁剪成型款式以缝合地为原产地;若於二个(含)以上国家完成缝合制程,则以最重要缝合地或最终重要缝合地为原产地。
杂项产品: 1、袋类及帽类产品以缝合地为原产地;若於二个(含)以上国家完成缝合制程,则以最重要缝合地或最终重要缝合地为原产地。
2、寝具、桌巾、浴室用巾等产品以织布地为原产地。
3、其他产品以各项纺品制造过程中,造成该纺品所属税则号列改变
之该地为原产地。
(二)判定原产地通则
判定纺织品之原产地时,应就依下列(1)至(5)项通则依序认定之:
1.於一地完全取得或生产。
2.以产品於制造过程中税则号列之改变为判定之标准。
3.(a)针织成型产品,以织片地为原产地。
(b)非针织成型产品(除备注1所列之产品外),以於一地完成所有缝制(Wholly
Assembly)之该地为原产地。
4.以最重要缝合或制造之该地为原产地(备注2)。
5.以最终重要缝合或制造之该地为原产地(备注2)。
备注:
1、人造纤维单丝制之拈线、绳索等制品,标签、徽章及类似品,车棉布料,手帕,披巾、围巾、领巾、头纱、面纱,棉质尿布,毛毯及行军毯,床单、桌巾、盥洗用巾及厨房用巾,窗帘、帷幔,床罩、其他室内装饰用品,装货袋,油帆布、船帆、凉篷、遮阳篷、帐篷及露营用品,擦地板布、洗碗布、抹布及类似清洁布,其他纺织用品,手工艺用品:梭织布与纱线之组件,寝具及类似褥具等产品。
2、多国加工产品制程中,「最重要缝合或制造地」或「最终重要缝合或制造地」究应如何判定,美海关认为应以个案方式判定之,其并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起开始受理厂商申请原产地判例。
二、输美纺织品应办理之出口文件
厂商申请纺织品出口输美,每批货物出口前均须备妥输出许可证暨出口报单(简称输出单证)及输美纺织品出口配额证明书(Textile
Export Visa/Invoice of TaiwanR.O.C.简称TEV)向纺拓会办理签证。
三、输美纺织品出口配额证明书(TEV)第十六栏制造商之填报规定
(一)依据中华民国纺织业外销拓展会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纺(八七)配字第一七三七0号公告,自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含)起,厂商至纺拓会申签输美纺织品出口配额证明书(简称TEV),其第十六栏制造商资料应填报负责该笔货品「主要工段」之工厂。
(二) TEV第十六栏制造商填报范例:
例一:纱类出口商A公司接获国外订单後,向国内纱商B公司购买成品纱,而B公司系向国内纺纱厂C公司购买胚纱,再交由染整厂D公司负责染整,最後交由E公司包装、载运出口,此时TEV第十六栏制造商应填报负责纺纱之C公司。
例二:布类出口商A公司接获国外订单後,向国内布商B公司采购成品布,而B公司系自行采购国内产制之纱料後,再交由国内织布厂C公司织造,最後交由D公司负责染整、包装,此时TEV第十六栏制造商应填报负责织布之C公司。
例三:成衣出口商A公司接获国外订单(针织成型款式成衣)後,向国内成衣商B公司购买成品,而B公司系自行采购国内产制之纱料,交由C公司进行织片,再交由D公司负责缝合,最後由E公司负责包装,此时TEV第十六栏制造商应填报负责织片之C公司。
例四:成衣出口商A公司接获国外订单(裁剪成型款式成衣)後,向国内成衣商B公司购买成品,而B公司系自行采购国内产制之布料,交由C公司进行裁剪,再交由D公司负责缝合,最後由E公司负责整烫、包装,此时TEV第十六栏制造商应填报负责缝合之D公司。
四、出口厂商应保存之相关资料
(一)依「纺织品出口配额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厂商经营纺织品出口业务及从事海外加工业务,应提供及保存相关文件或资料二年,以供贸易局等单位稽查,条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纺织品配额之稽核及违规案件之查处,贸易局得会同有关单位对获配配额厂商进行稽查,厂商应予配合,并提供下列必要之文件或资料:
1、交易文件:进口商订单、信用状或其他交易文件。
2、生产资料:进料证明、裁剪纪录、车缝纪录、品检纪录、包装纪录、出货纪录。
3、出口文件: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
4、其他因稽查需要所应提供之文件。
获配配额厂商出口非其自行产制之纺织品,应负责成并协助其承制者保存前项第二
款生产资料之义务。
第三十条从事海外加工业务之厂商,应保存下列有关资料及货样供贸易局稽查:
1、主副料进货凭证。
2、生产报表。
3、制成品销售与存货纪录簿。
4、外发加工收发纪录(含加工工资)。
5、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前二条之文件、资料或货样,应自厂商计扣配额後出口日起保存二年。
在稽查期间,贸易局得对特定国家,特定类别或各国各类纺织品配额予以全部或部分暂停让出或冻结其使用。
(二)车缝纪录应为从事车缝员工之每日计件卡,内容包括日期、姓名、型号、数量、工段名称等。
五、违规利用纺织品配额之处分规定
依「纺织品出口配额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厂商经营纺织品出口业务有违规转运、规避稽查、不当利用配额等情事者,贸易局得处以罚锾、冻结配额、收回配额
或停止一定期间之出口 等之处分,条文内容如下:
第三十五条厂商经营纺织品出口业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贸易局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冻结配额、收回配额或得停止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之出口并得取销实绩、停止申请配额资格,或撤销出进口厂商登记。
1、伪造、变造纺织品配额有关文件或使用该文件经查明属实者。
2、违规转运经查明属实者。
3、违反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规避稽查者。
4、其他不当利用配额行为严重破坏对外贸易信誉或违反对外协定(或协议)者。
第三十六条厂商经营纺织品出口业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贸易局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冻结配额、收回配额或对特定国家及类别纺织品予以停止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之出口并得取销实绩、停止申请配额资格。
1、逃避配额管制经查明属实者。
2、申请或利用配额有申报不实情事者。
3、涂改纺织品配额有关文件情节轻微者。
4、除违规转运外,违反海外加工有关规定者。
5、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不当利用配额行为者。
六、美国海关处理外国厂商违规转运之规定
(一)依美国关税法第五九二条规定,不论是否使美国丧失全部或部份法定关税(LawfulDuty),任何人均不得以诈欺(Fraud)、重大过失(GrossNegligence)或过失(Negligence),藉由重大不实之文件或电子传输资料或资讯、书面或口头声明或行为或重大之遗漏等方式,从事进口、引进或企图进口、引进任何货品进入美国从事商业行为或协助或教唆他人从事前述行为。美国海关若判定涉案人确有违规情事,应发出处分宣告予涉案人,其最高处分如下:
1、诈欺(Fraud)
因诈欺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民事处分(CivilPenalty)规定,罚款金额应不超过货物在当地之价值。
2、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
因重大过失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民事处分规定,罚款金额应不超过:
(1)应低於货物在当地之价值或低於法定关税之四倍;或
(2)若违规不影响关税之课徵者,则按应税货价之四十%订定罚款金额。
3、过失(Negligence)
因过失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民事处分规定,罚款金额应不超过:
(1)应低於货物在当地之价值或低於法定关税之二倍;或
(2)若违规不影响关税之课徵,则按应税货价之二十%订定罚款金额。
(二)美国海关依据关税法第五九二A条款,每年於三月、九月两度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违法转运纺织品之外国厂商名单。
(三)依据外国政府(出口国)所公告(Publicizing)之违法转运纺织品刊登於美海关之通告(Bulletin)。
(四)经美国海关於联邦公报(FederalRegister)或自行公告(Bulletin)公布之厂商名单,其行政程序或有不同,但其实际影响力相同,因两者同为公开纪录(PublicRecord),美国海关将於入境港口加强稽查该等公司货品与文件,而美国之进出口商及报关行亦可在网路上查询,
因遭美国海关列名之厂商,将面临严厉查验,故美国进口商一般就不再向其下订单,遭列名厂商之美国市场亦将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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