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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美第五个双边纺织品协议于1997年二月在北京达成。协议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双边纺织品服装贸易协议;
2、许可证安排;
3、地毯豁免许可证安排。
其中双边丝绸服装贸易协议已于1997年年底终止,1998年底中美双方也就对许可证安排涵盖的产品范围进行修正达成一致意见,自1999年1月1日起,输美丝绸服装取消许可证限制。
1、中美双边纺织品服装贸易协议
中美双边纺织品服装贸易协议共22款,分协议期限、产品范围和纤维分类、协议结构和限额、灵活调整、磋商机制、出运安排、合作执行限制条款、数据交换、合作防止舞弊、许可证制度、商业样品和私人物品、公平条款、协议执行问题磋商、保留权、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执行协议终止权等十五个部分。
(1)协议有效期:
中美第五个协议有效期为四年,从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2)设限类别结构:
A. 受配额限制的产品类别:
第一组: 除369-S、863-S、870、225和224-V以外的单限类别200,218,219,226,237,239,300/301,313-315,317/326,331,333-336,338/339,340-342,345,347/348,350-352,359-C,359-V,360-363,369-D,369-H,369-L,410,433-436,438,440,442-444,445/446,447,448,607,
611, 613-615, 617,631,633-636,638/639,640-643, 644/844,645/646,647-652,659-C,659-H,659-S,666,669-P,670-L,831,833,835,836,840,842,845-847。
第二组:其他棉、毛、人造纤维服装 630,332,349,353,354,359-O,431,432,439,459,630,635,653,654,659-O。
第三组:其他棉、毛、人造纤维非服装产品 201,220,222,223,224-V,224-O,225,227,229,369-O,400,414,464,465,469,600,603,604-O,606,618-622,624-629,665,669-O,670-O。
其中:225为第三组中的单限类别,224-V为第三组中的协商类别
第四组:丝混纺及非棉植物纤维服装 832,834,838,839,843,850-852,858,859。
不属于上述四个分类的单限类别:369-S、863-S、870。
B. 不受配额数量限制,但须出具出口许可证的产品类别
800、810、863-O、604-A、871、899。
(3)合并类别和分限类别
A.合并类别( MERGEDCATEGORY)
300/301 317/326 339/339 347/348 445/446 638/639 644/844 645/646。
B.分限类别( PARTCATEGORY )
224-V 224-O 338-S 339-S 340-Z 341-Y 359-C 359-V 359-O 360-P 369-D
369-H 369-L 369-S 369-O 410-A 410-B 440-M 604-O 651-B 659-C 659-H
659-S 666-C 659-O 669-P 669-O 670-L 670-O 863-S。
C.子限类别(SUB-LIMIT)
除对某些类别(含合并类别)进行限制之外,再在该类别总量之中,对其分限或合并类别中的一个类别进行数量限制,分限的数量即为子限。子限类别的数量为该类别总量的其中数,而非两个类别的数量。如338/9-S为338/9的分限,338/9类1997年协议量为2310781打,其中分限338/9-S的子限为1754135打。即338/9-S和338/9-O的总量为2310781打,338/9-S最多不超过1754135打。338/9-S出运的数量同时占用338/9-S
和338/9的数量。
子限类别: 317/326 326 338/9 338/9-S 340 340-Z 341 341-Y 360 360-P
410 410-A 410B 440 440-M 651 651-B 666 666-C G3 224-V 225
(4)类别分类:
人造纤维类别:产品主要重量为人造纤维
棉类别:产品的重量以棉为主
毛类别:产品的重量以毛为主
丝混纺或非棉植物纤维纺织品:产品的重量以丝或非棉植物纤维为主。
除非:
Ⅰ、针织、钩针服装且毛(23%(毛类别));
Ⅱ、非针织、钩针服装且毛(36%(毛类别));
Ⅲ、梭织织物且毛(36%(毛类别));
Ⅳ、棉+毛+人造纤维(所有纤维成份总重量的50%),且棉(毛+人造纤维(棉类别));
Ⅴ、产品重量以丝或植物纤维为主,且不满足Ⅳ,毛(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17%);
(毛类别)
Ⅵ、棉+毛+人造纤维≥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50%,且人造纤维≥毛+棉(人造化纤类别)
Ⅶ、丝≥70%毛≥17%(毛类别)
Ⅷ、服装且丝≥70%且毛<17%、非服装且丝≥85%(不受协议限制)
(5)灵活条款
A.类别转移(SWING):协议年度当年各类别之间配额数量的转入和转出
Ⅰ、单限:在相应组限总量内,各单限类别允许转入5%;315类无类转,845只能转入846类;341和641之间、342和642之间可特殊类转10%。
Ⅱ、组限:可转入5%,相应数量从GⅠ、GⅡ、GⅢ中转出
B.结转(GARRYOVER):将上一年度未使用配额转入当年使用。
Ⅰ、单限:各单限类别可从上一协议年度结转本年度协议量的2%。
Ⅱ、组限:GⅠ、GⅡ、GⅢ可从上年结转本年度协议量的3%,GIV可从上年结转本年度协
议量的5%
C.借用(CARRYFORWARD):从下一协议年度预借配额数量当年使用。
Ⅰ、单限:各单限类别可从下一协议年度借用本协议年度配额数量的3%。
Ⅱ、组限:GⅠ、GⅡ、GⅢ可从下一年度借用本协议年度配额数量的2%,GIV可借用3%。
D.在任何协议年度内,单限类别的结转和借用不超过当年协议配额数量的3%,GⅠ、GⅡ、GⅢ结转和借
用不超过3%,GIV不超过5%。
(6)商业样品
商业样品:协议规定,金额在250美元以下的商业样品,只要有适当的标记,不受协议约束,无须出口许可证。自1998年9月起,商业样品的金额由250美元提高到800美元,即金额在800美元以下(含800美元)的有适当标记的商业样品,不受协议约束,无须出口许可证。
2、中美许可证安排
中美许可证安排分定义、许可证要求、ELVIS要求和其他条款四个部分,明确了对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及签发、核查的各项要求,ELVIS数据核查的各项数据。
由于中美丝绸服装贸易协议已于1997年年底终止,双方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取消许可证安排中第一条第一段第(2)小段中关于纺织品的定义,即丝含量在70%或以上的服装不受许可证安排的约束。
3、中美地毯豁免许可证安排
中美中国地毯豁免许可证安排共分七款,在相应减少第三组的配额数量后,对465、665和369-O项下的手工地毯豁免配额许可证要求。但输美手工地毯须出具豁免证明,即由签证相关在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书加盖方型豁免证明印章。豁免证明不受许可证安排约束,不参与ELVIS核查,美国海关凭豁免证明放行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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