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纺织品协议产品范围
A).所有棉、毛、化纤、丝混纺、棉以外植物纤维或其混纺纤维制成的纤维条、纱、织物、服装以及其它纺织制成品(以纺织成份为其主要特征的 产品),只要其中任何一种纤维或所有这些纤维之和构成该产品的主要重量,均受协议的约束。 B).为协议的需要,(A)款项下纺织品将划分如下: 1.如果产品的主要重量为化学纤维则为化学纤维纺织品,除非: a.针织或钩编服装,如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23%,则为毛纺织品; b.非针织或钩编服 装,如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36%,则为毛纺织品; c.梭织织物,如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的纤维的36%,则为毛纺织品; 2.如果不属于上述(1)的范围的产品的主要重量为棉,则为棉纺织品。但是,如为梭织织物, 其中毛 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36%,则归为毛纺织品。 3.如果上述两条规定都不适用和产品的主要重量为毛,则为毛纺织。 4.如果上述规定都不适用和产品的主要重量为丝或非棉植物纤维,则为丝混纺或棉以外植物纤纺织品。除非: a.如果棉和毛和/或化学纤维之和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重量的50%,且棉的成份等于或超过毛和/或人造纤维成份的重量,则为棉纺织品。 b.如果不属于上述(4)(a)的范围,且毛的重量超过所有纤维成份的17%,则为毛纺织品。 c.如果不属于(4)(a)或(b)款的范围,且化学纤维的棉和/或毛之和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50%和化学纤维成份毛和/或棉成份的总 重量,则为化学纤维纺织品。 C).尽管有上述规定,丝成份的重量达到70%或以上的服装(除非毛成份的重量也超过17%)和丝成份重量达到85%或以上的非服装产品,不受协议的 约束(注:丝绸服装受中美丝绸服装协议的约束)。丝混纺和非棉质植物纤维毛衫如上所定,将划分为“丝混纺”毛衫和“非棉质植物纤维” 毛衫。为本条款的需要,如果丝成份的重量超过棉之外植物纤维的重量(如含有话),则此类毛衫为“丝混纺”毛衫。如不能按前述划分为“ 丝混”毛衫,则为“非棉质植物纤维”毛衫。按(B)(4)(b)款的规定,丝成份重量达到70%或以上和毛成份重量达到17%以上的服装,将划分为毛纺织品。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