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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我国纺织品出口的相关协议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3-9-22 10:49:08  

  很多人认为只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间的纺织品贸易就可获得极大便利,畅通无阻,而中国作为纺织品、服装出口大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当强的竞争优势,中国的纺织服装企业必将一扫多年的颓势,依靠广阔的国际市场打一场漂亮的翻身仗。其实不然,因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这中间还必须经历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一、世贸组织关于纺织品的协议   纺织品与农产品一样,是世贸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   从1974年起至乌拉圭回合结束,纺织品贸易一直由《多种纤维协定》管辖,该协定是双边协议或单边措施的框架,可以允许进口国因进口的快速增长而严重损害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时,限制纺织品的进口,也即允许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可以说配额是《多种纤维协定》最显著的特点。   但是,这一特点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是有冲突的,因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更主张使用关税而不是数量限制措施,并且它也是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的原则,因为它规定了进口国可自行确定从每个出口国进口的数量。   所以,世贸组织规定自1995年起以《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取代《多种纤维协定》。到2005年,该部门将完全纳入正常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之中。这之间为10年的过渡期,该部门由《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管辖,过渡期内逐步取消配额管理。过渡期结束,《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本身也将不复存在,它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惟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将在10年内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分4个阶段,以便使进口商和出口商有时间对新形势作出调整。   协议规定了每一阶段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产品比例,如果这些产品中的任何一项是配额管理的,那么配额必须同时被取消。协议还规定,配额下允许进口的数量应逐年增长,增长率在每一个阶段都应提高。增长速度的快慢,是根据以原《多种纤维协定》中规定的增长率为基础建立的公式确定的。   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产品包括纺织品和服装的全部4类产品:毛条和纱线、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对于过渡期内配额管理的产品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结果就是这些配额被取消。《多种纤维协定》未涉及且截至1996年仍与世贸组织一般协议不一致的任何限制措施,到2005年时也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或被取消。   二、过渡性保障措施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的规定,如果在过渡期内出现产业受损害的情况,协议允许进口国可根据严格的条件暂时采取额外的限制措施,即“过渡性保障措施”。它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允许的保障措施不一样,因为它可以适用于来自特定出口国的进口产品。   援引这一措施需具备3个条件,即进口成员必须确定:(1)其国内产业正在受到严重损害,或受到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2)该损害是由进口增加引起的,而不是由技术改革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等其他因素引起的;(3)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增加必须是急剧和实质性的,而且既要是绝对数量的增加,又要是相对于其他来源进口的增加。   保障措施限制既可以通过磋商后达成的协议实施,也可以单方面实施,但需要由纺织品监督机构审议,一般可采取关税形式或进口数量限制形式。措施实施前,进口成员需与相关成员进行必要的磋商。措施一旦实施,则限制水平应不低于提出磋商请求以前的14个月中前12个月来自特定成员的实际进口水平。措施的实施期限如超过3年,当实施超过 1年后,各年的限制水平应在前一年所确定水平的基础上至少增长6%。   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除了依据世贸组织《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相关内容对来自于中国的纺织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外,还能获得其他的某些保障措施和利益。   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直至2008 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a)如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 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b)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   (c)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d)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根据(c)项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e)根据(d)项设立的任何限制的条件将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对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的期限有效。   (f)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   (g)不得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相同或类似限制措施。   所以,根据这一承诺,中国的纺织品直到2008年12月31日前都可能会受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非关税限制。   哪些纺织品不适用过渡性保障条款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某些纺织品不适用过渡性保障条款,因此,该规定不影响部分纺织品出口企业或生产商。这些纺织品包括:   (1)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乡村工业手工梭子织物,或以此类手工梭子织物制成的乡村手工业产品,或传统的民间手工业纺织服装产品,条件是此类产品根据有关各成员方之间作出的安排有严格的证明。   (2)在1982年以前国际贸易中有商业意义数量的历史性贸易的纺织产品,诸如以黄麻、椰子壳纤维、剑麻、蕉麻、龙舌兰纤维的黑纳金纤维制成的麻袋、袋、地毯支撑、绳索、行李打包用的席包、草席、蒲席和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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