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专稿:出口退税改革刻不容缓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国际产品公平竞争的基础。我国于1985年开始确立了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不仅增强了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大大促进了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因而可以说,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积极的。 近些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国家为缓解当时人民币贬值的压力,刺激外贸企业的积极性,中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提高了出口退税的比例,此后几年中,曾分次、分批、分产品地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得平均退税率已达15%以上,其中纺织服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高达17%,实现了出口的零税率。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外贸进出口的迅猛发展,而需要财政承担的退税额度也在逐年激增。 但是,退税指标的发放要依据每年的财税收支而定,退税指标的增长总是落后于企业出口额度的增长。据统计,2002年拖欠出口退税款项达2477亿元,预计2003年将超过3000亿元。退税拖欠这一“老大难”的问题不仅打击了外贸企业出口的积极性,还逐渐危及到银行的资金安全。因此,出口退税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事实上,有关政府部门早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年上半年,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已经安排分配了1072亿元的退税资金,占全年指标的80%之多。然而,追加指标只能缓解一时之急,惟有从机制上改革出口退税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改革提出了四大调整方案,已紧急报国务院批审。 第一、调降部分产品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率将由目前平均15%降到11%,平均税率下调4%。 第二、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一是取消原油、成品油、原木、铜金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二是取消中国产具有相当竞争力,又能影响国际市场价格走势的资源性商品,如山羊绒、稀土、钨等的出口退税率;三是生简单但会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如焦炭等,这些将通过增加出口税收来加以限制。 第三、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出口退税将由目前的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为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对已经发生的拖欠额将采取对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据悉2003年以前拖欠的2477亿税款,将由中央财政单独负责分年逐步退还)。 第四、改变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把出口退税指标下放到生产企业,外贸公司的收购也将实行指标制,减少过去外贸公司代理做法,从体制上减小出口退税的压力。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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