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贸易出口需提防“337条款”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4-10-29 8:59:07
据资料显示,我国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受到美国“337调查”的困扰。参加广交会的商会人士讲,“337条款”实际上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杀伤力比反倾销更甚。因为反倾销是加征高额关税,而“337条款”是禁止销售。 据法律人士介绍,“337条款”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按最新规定,如果进口产品存在对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存在不正当竞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可以在其国内企业提出申请后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37条款”的制裁方式分排除令和终止令两种,排除令又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是针对特指企业,普遍排除令是对某种产品,其结果是禁止在美销售。一旦发出终止令,则该类产品终身不能进入美国。 随着对美贸易出口的日益增长,2003年我国已名列“337调查”之首,商会人士建议,我国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以减少损失: 1、提高认识,积极应诉。对于以定牌生产方式出货的我国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有没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或在接单时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以免因侵犯诉讼旷日持久、花费惊人而受损。 同时,面对美国厂商的起诉时,企业应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并寻求反诉。 2、主动申请美国知识产权 。有关外贸企业可以考虑在美国注册商标、专利与著作权,以动用美国制度防止其它业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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