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老商品棉竞卖有关规定的公告(2003年第5号)
各交易商: 为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老商品棉竞卖交易的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广大会员与客户的切身利益,现重申老商品棉竞卖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老商品棉竞卖成交后,买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棉花购销合同,在合同注明的期限内付足货款(若款汇出但在途应凭汇款凭证向有关方说明),逾期作违约处理;买方应按提货单要求及时提取货物,逾期责任自负。 二、买方若对棉花质量存在异议,需于提货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保持批次完整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会员书面向中华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棉公司)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反映,中棉公司或交易市场转请中纤局核处,若复验结果与原公检结果一致,提出申请方应承担全部复验费用;中纤局不接受等外棉的复验申请(数据标识为823)。 三、老商品棉出库费用标准为每吨22元,产权单位或储存单位一律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买方可自行运输,也可委托代办运输,产权单位或储存单位不得强行运输。买方提货时确实多付出库费的,须在提货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退费所需的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任何单位不得因企业间历史债务纠纷问题而阻碍老商品棉出库。 五、中棉公司开具增值税票信息以棉花购销合同的买受人信息为准,付款人须与合同标明的买受人一致。因付款人与合同买受人不一致而发生开票问题时,可在征得中棉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合同买受人(交易市场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2001年第12号公告执行)。 其他方面,仍按老商品棉竞卖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棉花有限公司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 (C5001)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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