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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度进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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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

[2001]外经贸管进函字第88号

  根据《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方及中央企业对进口工作的要求,外经贸部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公布2000年国家进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商品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250号)。为保证重要商品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良好的进口经营秩序,外经贸部将继续按照优胜劣汰、动态调控的原则,结合2001年进口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受理钢材等5种商品已核定企业的复核申请和未核定企业的新报申请(以下将上述两类企业统称为"申请企业"),并在审核后公布2001年度的核定企业名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请企业的初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申请企业填写的"核定资格申报表"(表格式样见附件)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二) 对新报申请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报外经贸部的新报申请企业家数每项商品不得超过3家;

  (三) 就本地区2001年的核定工作提出意见,并将申请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外经贸部;

  (四) 按照"核定资格申报表"的格式将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制成一张统一的表格,并以电子数据形式报外经贸部(详细要求见本通知第六条规定)。

  二、 各地方申请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申报工作。申请企业应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核定资格申报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外经贸部不直接受理地方企业的申请。

  三、 申请企业是国务院大型企业工委下属中央企业的(以下称"中央企业"),应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核定资格申报表(书面形式)、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报送外经贸部。同时将核定资格申报表以电子数据形式报送外经贸部(详细要求见本通知第六条规定)。

  四、 由外经贸部根据250号文规定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下属二级公司,也应填写"核定资格申报表",经所属中央企业审核无误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由所属中央企业以书面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报送外经贸部。

  此次暂不受理新的中央企业二级公司备案申请。

  五、 凡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向我部提出的申请,请统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六、 请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在2001年4月20日前将本通知规定的书面材料报送外经贸部(贸管司),并在2001年4月16日前将本通知规定的电子数据(即填写完的"核定资格申报表")以附件形式发送到chenwj@moftec.gov.cn电子邮箱,过期不再受理申请。为加快工作进度,发往上述邮箱的电子数据必须严格按照表格说明来填写,且必须是EXCEL文件格式。建议各单位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重要通知"栏内下载"核定资格申报表"空白表格格式并在其上直接填写,审核无误后发送到指定邮箱(联系人:陈文津,电话:010-65197438,传真:010-65197952)。

  特此通知。

 

附件:核定资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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