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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变相筑高“反倾销”技术壁垒


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2004-11-15 14: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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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准备修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程序。笔者认为,修改“程序”仅仅是现象,其实质问题是技术性壁垒的加高。尽管此举没有说是针对中国,但由于中国在美国反倾销案中占有很大比重,明眼人仍然不难看出其实际意图。

  “程序”问题真伪辩

  美国商务部的解释是:人手太少,忙不过来。这使人想起20多年前,法国规定从日本进口的录像机必须只能从一个小口岸接受检验和通关,理由也是“人手太少,忙不过来”。结果日本录像机通关排起“长龙”,不得不大大减少对法国出口。如果哪天我们对美国公司说,所有输入中国的柑橘都必须视为是转口的,除非另有说明。美国人会如何想呢?

  美国法律的基点是无罪推论,即任何被起诉的人是无罪的,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或她有罪。反倾销修订程序则似乎反过来。首先假定某个企业是有倾销的,除非另有证明它没有倾销。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修改不是针对所有国家,而只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其实,美国认可的市场经济体,如欧盟、加拿大、日本,他们被裁为倾销的例子并不少。为什么他们就可以填A名单,可以不问供货的厂家,可以不注明其转口的最终目的地是美国,或不是美国。美国对他们是否构成倾销的调查也很繁杂,但为何对此美国的人手就“多了”,就“忙得过来”了呢?倾销的标准只有一个,为什么“程序”有如此大的差别?真是“程序”问题吗?

  因此,“程序”的修改仅仅是现象,其实质是技术性壁垒的加高。

  市场准入难度与成本大增

  美国商务部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修改意见中有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实行单独税率企业的确定。根据现行程序,美国商务部针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除少数涉案企业由美方选定必须回答问卷并逐一裁定税率外,其他涉案企业都会自动获得商务部的A问卷(单独税率调查)。企业交回后,商务部经过审查,大部分会给予单独税率。

  但根据修改后的程序,美国商务部不再发A卷。涉案企业如果要争取单独税率,必须申请,申请内容又异常详尽、繁琐,而且只能一次填报,通不过就完,还不能补报。这样,要想争取到单独税率,必须一步到位。显然大多数企业无从熟知美方反倾销调查的繁琐——内容和标准的英文语言,从而很容易被否定。如果力求“一步到位”,势必一开始就要聘请律师,进行培训等,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如果不通过,则可能进入逐一税率调查,这无疑又加大了企业的负担。

  第二,单独税率的给予对象。按照现行程序,某家出口商得到单独税率,无论它从哪家生产商得到供货,对美出口都可以适用这一税率。修改后的程序则必须同时确定厂家,未列入的厂家不能享受该税率。由于出口商有可能根据美国市场的变化,随时增加供货或改变品种,新增厂家是常有的事。新的程序使新的厂家难以进入,除非经过美国商务部同样的调查和认可,因此会大大增加了市场准入的难度和成本。

  第三,第三地转口。现行程序是,合同载明输往非美国目的地,便不是输美。以后转口到美国时再按输美规定办理,除非合同上另有说明最终目的地为美国。这是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新的程序正好反过来,只要输往非美国转口,即视为输往美国,除非另有说明。这造成一系列麻烦:首先,很多企业出口时是由中间商收购,并不知道最终目的地。如果接下去转口到美国,根据美国市场作出的调整应由中间商负责。按照新的程序,企业开始就必须完全按照美国市场的要求,但最终目的地可能不是美国,因此增大了出口的不确定性和成本。其次,为了“另有说明”最终目的地不是美国,企业一开始就必须承担如果输往美国的责任。因为转口地的再加工是个复杂的过程,产品配送不同国家是常见的。这使企业出口操作难度、风险和成本大幅度增加。尤其对于中国广大中小企业造成的困难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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