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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途径探索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3-5-12 11:15:52  

纺织品外观设计,涉及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多年以来,我国纺织品行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较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其主要表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盗用名牌商标,生产、销售冒牌货;二是在纺织品面料、服装外观和样式方面擅自模仿、抄袭。就前者而言,由于法律规定明确,制度完善,经过近些年的重拳出击,已明显减少。问题在于后一类侵权行为,因为业内人士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侵权行为依然十分猖獗。 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大体涉及如下方面:服装面料及服装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形成的纺织品外观。这种外观富有美感,为消费者所喜爱,其用于布匹或服装,能够产生经济效益,故而是一种无形财产。当一个企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自己的纺织品设计出别出心裁的外观时,它当然希望能够获得国家的保护,只有自己或自己许可的人才能够使用该外观设计,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模仿。 然而,如何才能获得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纺织品外观设计至少有三种保护方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通过专利法来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事前采取保密措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三种方法特点不同,各有利弊,商家宜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权,是最可靠的办法。北京有一家公司为其装饰花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了名为“装饰花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与另外一家公司(乙公司)签订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协议,用于乙公司生产的床上用品。该协议约定,乙公司有权采取所必需的法律或其他合法行动保护该专利。后经调查发现,第三家公司(丙公司)在上海很多商场销售的由其生产的枕芯、夏被等产品侵犯了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为此乙公司起诉丙公司侵权。法院经比对发现,丙公司产品所使用的花布图案上印制的星星、太阳、月亮图案,与原告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装饰花布图案实质性相似,据此认定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有专利权在手,当然不用愁,但对商家而言,专利法保护的前提是获得专利权,而要想获得专利权,其外观设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每年还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当然包括纺织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通俗地说,该外观设计是过去所没有的,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该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获得专利权后,该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在10年期限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考虑这种特性,商家如果欲以专利权的方法保护其外观设计,应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具有稳定性,比如,市场生命力能够持续三至五年或更长的外观设计。这需要根据市场预测并结合申请专利的成本作出判断。 长期以来,纺织品行业内,对于抄袭、模仿外观设计的现象习以为常,抄袭、模仿者以为这样做没有什么不妥;而被抄袭、模仿者也觉得无可奈何。对于这种观念应该彻底纠正。如果说,过去有法律制度方面的欠缺或模糊问题,那么,现在可以说,法律方面的障碍已经清除。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重要协议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25条明确提出了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我国己根据加入WTO时的承诺对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作了修改和完善,以便与TRIPS一致。纺织行业内人士应该转变观念,加强维权意识,该申请专利的,一定要申请专利。 设计师对纺织品外观的设计,如果具有独造性,则是一种创作活动,外观设计的成果,可以视为一种作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用艺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为生产而设计的产品设计图,作者享有著作权。这里的关键是,该外观设计必须构成“作品”。所谓作品,其必须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结果,自然界原本就存在的形状、图案,如作为被单图案的牡丹花,就不能说是法律上的作品。另外,该外观设计还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不是复制、模仿已有的他人作品而来。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不同的是,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只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本身,也即是布匹的图案、服装的设计图本身,保护的是其艺术性。而不是保护其附着物或者说固定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其作品,也即是不能将他人布匹上的图案用在自己的布匹上,利用他人的服装设计图生产自己的服装。不仅仅是以这种方式利用,以其他方式利用也是不许的,例如,将他人为生产布匹而设计的图案用在自己生产的地毯上。如果以专利的方法保护,则保护的内容是将外观设计图案本身和其所附着的产品结合在一起的。例如,申请专利的时候,指定该外观设计用于布匹,则他人将该设计用于地毯,不算侵权。这就是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区别。以哪一种方法保护,商家可以选择。 以上两种方法都是在外观设计已向社会公开的情况下的保护。笔者要介绍的第三种方法是:保密。即在该外观设计产品面世之前采取保密措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下四种行为都在禁止之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上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他人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同样要给予赔偿。要想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之一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如果不采取保密措施,例如,将时装设计图纸放在不特定的人可以看到的地方,则他人利用了该设计图是可以不负责任的。这种保护方法的缺点是,秘密一旦公开,就不受保护。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市场寿命比较短,流行变化快的外观设计,产品上市前处于保密状态,一旦推出,就迅速占领市场,他人想模仿,也来不及了,或者说已经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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