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需要调整思路(二)
2.正确理解《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15年过渡期问题 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价格或成本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值的技术方法,“无论如何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这一规定表明,即使有的成员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反倾销领域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到2016年,中国也将自动获得在反倾销领域的市场经济地位。 设定15年的过渡期的目的,是少数发达成员企图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定期限内限制中国产品出口规模。但是,即使在15年过渡期内有的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根本上也不会影响大局,毕竟被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在中国整体贸易数额中所占比例不大。只是越早解决该问题,就将越早为中国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贸易环境,更快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增长。 3. 解决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应限制在反倾销领域,不应人为扩大化,且仅针对那些在中国加入前,其国内反倾销立法中有“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和认定标准的成员。在这些成员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案件发生后,除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外,政府还必须认真与其进行谈判,并帮助企业争取获得对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销售的认定,争取早日解决这一问题。 二、物有所值地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对中国出口的影响有限 反倾销领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因为其对中国的歧视性,因此,中国企业和产品遭受了在反倾销领域的不公平待遇,导致中国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产品出口受阻。但是,遭受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的出口额与中国整体出口额相比仍占比不大。2003年,中国出口4383.7亿美元。这一年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59起,涉案金额22亿美元,占当年出口总额的0.51%。可见,我们不能过分夸大“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带来的对出口的负面影响,更不能为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以更大的经济代价换取对方的补偿。 即使我们取得了所谓“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也不意味着在反倾销应诉中我们的压力就大为减轻。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结构性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千家企业争相向同一市场出口同类产品,导致价格下降,极易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而遭受调查后,由于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特别是财务状况、企业成本控制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使得中国应诉倾销胜诉率大打折扣。这其中固然有别国对中国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上采取歧视性做法的因素,但自身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管理方式滞后,销售中的低价竞销等却是中国产品容易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更重要因素。如果不加速企业自身和产业的改革,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并不会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而大量减少或消失。 (二)防止因解决“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而被某些国家所利用 必须防止某些国家因为看到中国希望在短期内解决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而对中国打“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张“牌”,以期获得更多额外的“收益”。为此,我们必须心态平和,全力防止因中国解决“非市场经济”问题而被西方某些国家在政治上要挟、经济上讹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不能也不该与任何其他经济贸易问题相联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为重。 (三)尽早研究如何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问题 目前,基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尚没有全面使用反补贴措施。近期,加拿大基于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导向企业的认定”(并非对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已经开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因此,面对反倾销应诉的重负,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反补贴措施的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核心是补贴信息的收集。目前,国内对于行业和产品补贴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相对滞后,一旦发生反补贴调查,中国的应对难度将十分巨大,容易导致被征收高额反补贴税。因此,如何在“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解决和防止被实施反补贴调查问题上保持一个平衡点,也是政府需要深入研究并作出取舍的现实问题。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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