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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需要调整思路(一)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4-9-9 15:04:25  

近日,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法律事务主管官员荣民指出,“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实际上只是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倾销调查领域的专业性问题,与一国是否实行“市场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出口的影响有限,因此,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限制在反倾销领域,且仅针对那些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其国内反倾销立法中有“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和认定标准的成员。如果有世贸组织成员借此问题要求中国向其作出经济或贸易补偿,中国大可不必理会。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由来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只是一个反倾销领域的专业术语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由此往往导致最终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从而实现限制这些国家产品出口的目的。    美国《1930年贸易法》以及之后的修正案确定了判断“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该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该国企业雇主与工人之间通过谈判确定工资的程度;外国公司在该国投资行为的自由化程度;该国政府对生产企业所有权掌握程度或控制方式;该国政府对资源调配、企业产品定价和生产数量的控制程度;其他美国调查机关应当考虑的适当因素)。     此后,欧盟、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和相关标准。至此,“非市场经济国家”成为了反倾销领域的专业术语。    (二)世贸组织从未确定所谓“市场经济国家”    “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概念或判定标准“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不止一种形式。由于基本政治制度的差异,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取向不尽相同;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程度相差悬殊;由于历史文化因素的差异,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体行为不尽一致,这就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地域性、阶段性和制度性特征。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形态的多样性和地域性决定了不存在各国普遍公认的判定“标准”。仅用所谓的几条判定标准远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丰富内涵,仅用若干项标准来确定一国经济体制运行状况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则完全不能反映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    从关贸总协定成立到世贸组织的建立,在其有关全部法律文件中,从未有任何“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类似概念的出现,这反映了国际多边经济组织回避通过制定所谓标准认定成员或其他国家经济运行体制的态度。   反观以美欧为代表的成员在立法中的规定,其判定标准并不能够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标准的内容并不具备公认的科学性,有着很强的阶段性特征,如1998年欧盟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果,颁布法令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但同时仍视中国为“市场转型国家”,并规定了5条苛刻的标准允许中国应诉企业来申请是否是“市场经济地位”--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企业有一套完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用于所有目的的财务账目;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财务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确保财产法和破产法适当地适用于所有公司;汇率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中国企业只有全部符合这些标准,欧盟才在反倾销调查个案中不使用替代国标准。但就连欧盟法律界人士都承认,许多欧盟企业也很难全部达到这5条标准。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简称《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内容来源于1999年11月底中美双边签署的入世协议,而最终由于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导致双边义务的多边化,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下的义务,从而使美国反倾销法律中的所谓“市场经济国家”规定被人为放大,成为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中的内容,得以国际化。    1.《入世议定书》并未确定我国内经济体制为“非市场经济”    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国产品被反倾销调查后,在计算正常价值以“确定倾销时价格可比性”时,不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的3种计算方法,而是规定“如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同时,《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还确定,一旦中国根据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上述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    分析《入世议定书》第15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是针对反倾销调查中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具有歧视性的、技术性不利条款,但并未确定中国的经济体制为“非市场经济”。该条实质上是在技术、政策和法律层面排除中国在反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上适用世贸组织的普遍规则(《反倾销协议》第2条),而采用了《关贸总协定1947》中只对原东欧地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社会主义国家缔约方适用的计算方法,削弱了中国应当享有的世贸组织成员一大基本权利。    荣民指出,《入世议定书》第15条仍仅是反倾销这一特定领域内有关技术问题的规定,而绝对不是对中国整体经济运行模式的“非市场经济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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