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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试行)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2-4-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棉花规范、有序流通,推动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棉是指由买卖双方按本办法自主确定交易方式和价格的棉花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各项行为。 第二章交易方式和合同 第四条交易市场采用竞卖和竞买方式交易商品棉。 竞卖交易:卖方将拟出卖棉花的详细资料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以最高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 竞买交易:买方将需求信息资料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卖方自主减价,以最低卖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 第五条商品棉交易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 第三章交易信息申报 第六条交易市场鼓励所有会员单位、工作站组织商品棉通过交易市场交易或提出商品棉需求申报;鼓励产棉县以及其他具备棉花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工作站和会员单位代理商品棉交易或提出商品棉需求申报。 第七条参与竞卖交易的卖方需按统一格式向交易市场提供商品棉批号、存放仓库、质量标识、公定重量、质量确认方式、交货地点、拟交易日期等基础资料。 参与竞买交易的买方如拟通过交易市场提出需求申报,需将需求信息资料包括棉花质量标识、公定重量、提货地点、拟交易日期等按统一格式向交易市场提供。 第八条交易市场成交后棉花的质量确认方式按以下顺序选择: 1、买方属于中国纤维检验局接受申报并已开展公证检验的用棉企业,质量确认方式按公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 2、买方不属于中国纤维检验局接受申报并已开展公证检验的用棉企业,质量确认方式由卖买双方在签定《购销合同》时商定从以下四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在提货仓库公证检验; (2)在用棉企业仓库公证检验; (3)同意接受交易市场组织调解; (4)双方直接协商。 质量确认方式选择第一、第二种的,公证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 第九条交易市场可对卖方提出的拟交易日期进行调整,但应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 交易市场根据买方提出的拟交易日期适时推出买方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 第十条上市交易的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2、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3、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第十一条商品棉上市交易资料或需求信息资料提交格式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可直接向交易市场或各地工作站免费索取,也可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商品棉交易专栏下载。 第十二条卖方提供的商品棉上市交易资料和买方提出的商品棉需求信息资料必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有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及其代理客户可通过席位直接提交有关拟上市商品棉交易资料或需求信息资料;非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可与会员单位或各地工作站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过会员单位或各地工作站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卖方和买方应对其提供商品棉资料或需求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在收到卖方或买方提供的资料后1-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定具体上市交易日期,并通知卖方或买方确认。 第十六条交易市场于上市交易前24小时对外公布有关交易资料。在对外正式公布交易资料前,卖方或买方可以对拟交易资料提出修改;正式公布后,不得再提出修改。 第十七条在交易过程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提供方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 第四章起报价和回购价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每周一上午10时前公布上周成交的各等级加权平均价和最高价。 第十九条竞卖交易中,上市商品棉的起报价和回购价由交易市场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起报价按以下公式确定: 本周起报价=上周对应等级成交加权平均价*0.85 回购价是指竞卖交易中卖方可以买回的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本周回购价=上周对应等级成交最高价*0.98 (上述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前公布) 第二十条竞卖交易中,如果当前价格低于回购价,卖方可以决定回购棉花;如果当前价格等于或高于回购价,则卖方无权继续加价。 如果成交结果在卖方自主加价范围内而卖方没有自主加价,则视为成交,卖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竞买交易中,提出需求信息的买方在交易市场竞买棉花的起报价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本周竞买起报价=上周对应等级成交最高价*1.15 第二十二条竞买交易中,如果卖方报价高于上周对应等级成交最高价格的98%,买方可以决定自主减价;如果卖方报价已经低于上周对应等级成交最高价格的98%,买方无权继续自主减价。 如果成交结果在买方自主减价范围内而买方没有自主减价,则视为成交,买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章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参加商品棉交易的会员单位(含工作站),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竞卖交易中,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外,交易市场在成交后从卖方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金额的5%暂扣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竞卖交易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交易市场免扣卖方履约保证金: 拟竞卖棉花全部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 提供的数据由开户农发行确认并签章; 3、将不少于拟竞卖棉花总数的5%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 4、将棉花放在非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但由所在区域工作站监管并担保。 第二十六条无论竞卖交易还是竞买交易,交易市场均在成交后从买方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金额的5%暂扣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竞买交易中,交易市场在成交后从卖方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金额的5%暂扣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买卖双方必须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未签字一方视为违约;在交易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帐户汇给交易市场(以买方汇出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第二十九条交易市场在收到买方货款后即开出提货单。 第三十条未预扣卖方履约保证金的,交易市场在收到由卖方出具并有买方签字的履约证明后,即将买方付给的棉花货款全额的95%转给卖方合同指定帐户,余下货款总额的5%作为卖方质量保证金暂存。 第三十一条已预扣卖方履约保证金的,交易市场在收到由卖方出具并有买方签字的履约证明后,即将买方付给的棉花货款全额转给卖方合同指定帐户。卖方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交易市场成交后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按公证检验结果确定其质量、数量差额;质量确认方式由买卖双方委托交易市场调解的,其质量、数量差额根据第三方检验结果来确定;质量确认方式由买卖双方选择直接协商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其质量、数量差额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质量保证金用于成交棉花质量不符造成的经济差额的扣补,不足部分用会员资格费和席位占用费补偿。 质量、数量差额计算办法由交易市场另行规定和发布。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交易市场将预扣质量保证金全额返还给卖方,继续作为卖方保证金: 买方确认卖方已经履约并无质量异议的; 2、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买方未提出异议的; 第三十四条交易市场收到买方付款后即将预扣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买方,继续作为买方保证金使用。 第三十五条交易市场按15元/吨(含税)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竞卖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商品棉未成交或卖方在回购价以内回购,免收交易手续费。 竞买交易中,买方需求信息未成交或在规定范围内买方自主减价而结束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交易市场定期向当事会员分别提供商品棉交易及结算情况。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交易资料保密。 第六章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交易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三十八条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棉花质量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属于中国纤维检验局接受申报并已开展公证检验的用棉企业,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组织公证检验。 不属于中国纤维检验局接受申报并已开展公证检验的用棉企业,如交易双方同意在提货仓库或在用棉企业仓库进行公证检验的,买方需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并向交易市场备案,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组织公证检验,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公证检验不收费。 第四十条竞卖交易和竞买交易中,对成交后经过公证检验的棉花,交易双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如交易双方同意交易市场组织调解,交易市场将按以下程序调解交易双方棉花质量纠纷: 1、买方需在到达提货仓库3日内或棉花运抵买方仓库3日内向交易市场提出调解申请,棉花批次必须保持完整; 2、交易市场接到书面调解申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或授权其他人员到棉花存放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扦样; 3、如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不能到达棉花存放现场,且又没有委托授权人代为扦样监督时,交易市场指定棉花存放地所在区域工作站代表缺席一方参与扦样监督; 4、扦样完成后,双方将样品密封并签字认可,然后寄送或派员送达交易市场; 5、交易市场收到样品后即进行随机编制密码并承担保密责任,然后送交交易市场指定的经国家资格认定的第三方棉花检测机构; 6、第三方棉花检测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就棉花质量进行复验,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交易市场; 7、交易市场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交易双方; 8、双方根据检测结果作出是否自行协商决定; 9、如买方与卖方自行协商无效,交易市场将按此检测结果作出调解决定,如属于卖方出售棉花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交易市场则要求卖方根据质量差异情况作出相应补偿,否则将卖方质量保证金划给买方; 10、卖方质量保证金不足赔偿时,交易市场先行赔付; 11、卖方交收棉花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达成质量纠纷解决方案后,交易市场即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卖方; 12、扦样及检验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对成交后质量确认方式由买卖双方选择直接协商的,交易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章交收、代理交收和履约监督 第四十三条商品棉实物交收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代办运输,并在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协助,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发货。 第四十五条实物交收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买方应及时到合同约定的仓库提货。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仍不提货的,其后发生的保管、保险等费用由买方据实承担。 第四十七条经买方提出,交易市场可授权各地工作站为买方提供商品棉代理交收服务,包括代办运输、代为验货(检查批次、件数是否与与合同规定一致以及棉花包装是否完整)、代为提货和发货等。 第四十八条工作站代理交收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由交易市场参照国家储备棉标准确定,并分地区不同标准对外公布。 第四十九条买方如需交易市场代理交收,须书面提出申请和代理交收项目,并按规定向交易市场交纳服务费用。 第五十条交易市场按照以下程序为买方代理交收: 1、根据买方要求和卖方棉花资源所在地确定承办代理交收的工作站; 2、工作站得到交易市场授权后,按服务项目要求进行代理交收业务; 3、工作站派员到达棉花存放现场,确认卖方提供的棉花资源与《购销合同》规定一致。凡卖方提供的棉花资源刷唛不清、批次件数与合同规定不一致、包装不完整等,工作站应及时中止代理交收服务,并报告交易市场和买方; 4、为买方代办运输手续,代为提货和发货; 5、将代理交收完成情况书面通知交易市场; 6、买方确认收到棉花货物,并通知交易市场; 7、交易市场在收到买方确认代理交收完成后,向相应工作站及时拨付代理交收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工作站应对提供代理交收服务项目负责。工作站代理交收的棉花因批次件数与合同规定不一致、包装不完整等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除买方通过交易市场向卖方提出索赔外,工作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除特别规定外,工作站不对代理交收的棉花质量负责。 第五十三条经交易市场授权,工作站可对其组织的或在其区域内的通过交易市场成交的商品棉实施履约监督。 第五十四条工作站在代理交收和履约监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收办法》规定的交收纠纷处理程序和规定。 第八章票据 第五十五条卖方收到货款以及交易市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十六条交易市场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向会员或其代表交付上月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九章信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交易市场将建立会员自律组织,强化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鼓励会员及其代理客户诚信交易。对信用好的会员和客户,可以减少保证金比例,直至免交保证金,上“红名单”;对信用差的会员,将采取增加保证金比例、暂停交易直至终止交易并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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