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印发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规范棉花流通秩序,近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临总局和全国供销总社联合印发了关于《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随着棉花流通体制的不断深化,棉花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棉花收购、加工的多渠道竞争局面已经形成。但是,在收购、加工以及市场流通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棉花市场的充分竞争,不利于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不利于棉花质量的提高。 通知要求,各地要成立棉花流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沟通和反映。同时,对各地的整顿进展情况,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附:《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一、棉花流通秩序整顿的必要性 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 我国棉花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 , 籽棉收购、皮棉加工多渠道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但是,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数量增长过快 , 加工能力严重过剩。在棉花收购加工过程中 , 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非法收购加工棉花的现象屡禁不止 , 严重干扰了棉花流通的正常秩序 , 加剧了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企业盲目抬价抢购的矛盾。为了规范棉花流通秩序 ,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棉花收购加工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决定今年四季度在全国开展棉花流通秩序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 清理棉花市场 , 规范 经营行为 , 打击非法经营 , 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 促进棉花产业 的健康发展。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 : (一)对所有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是否具备固定的收购加工场所 , 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 是否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 是否具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 是否切实履行国家棉花质量法规规定的质量义务等。 对丧失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 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新的棉花收购加工业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收回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 ( 二 ) 整顿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收购棉花必须明码标价 ,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进行 ; 必须加强对异性纤维的挑拣 ; 不得压级压重、抬级抬重 ; 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 不得收购加工超水分棉花 ,混等加工籽棉。要严厉打击通过挂靠、联营、转包等手段为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行为 , 严禁 " 一证多厂 " 。对不履行质量义务、丧失质量保证能力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 要撤销其收购加工资格证书。 ( 三 )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无营业执照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 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取缔。对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 吊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质量与标识不符等违法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 , 依法严肃处理。 ( 四 ) 规范棉花市场。所有进行棉花交易的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2)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3) 建立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交易规则 ;(4) 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 ;(5) 市场法人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6)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质量凭证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标识 ;(7) 市场法人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 五 ) 清理棉花流通规章。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 各地要全面清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棉花流通的规章制 度。凡有限制或歧视外埠企业、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限制棉花 自由流通、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条款的 , 要限期修改或废止。 三、时间安排 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 第一阶段 , 动员部署。 10 月 20 日前 , 各地要把清理整顿的内容、要求传达到产棉区县级有关部门及所有收购加工企业和棉花市场。 第二阶段 , 自查自纠。 10 月 20 日至 11 月 20 日 , 产棉区各级有关部门、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和棉花市场对照清理整顿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 发现问题 , 主动整改。 第三阶段 , 检查复查。 11 月 20 日至 12 月 10 日 , 以县为单位对本地棉花流通规章、所有棉花加工企业和棉花市场 , 进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 , 抽查验收。 12 月 31 日前 , 各省 ( 区、市 ) 要对各县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 并在抽查的基础上 , 以省为单位组织验收。 2005 年 1 月 31 日前 , 各省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四、组织领导 产棉区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农业、工商、质监部门和供销社成立棉花流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 , 有关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棉花流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 制定整顿工作方案 , 明确目标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 , 密切协作 , 积极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 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级棉花流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 , 建立值班制度 , 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要将清理整顿、验收合格后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棉花市场和流通法规向社会公示 , 实行社会监。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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