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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自主申领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0-12-28  

自1998年下半年起




自1998年下半年起,外经贸部对部分使用率偏低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类别实行了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出口许可证管理(以下简称“自主申领管理”)。两年的实践表明,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类别的配额使用率获得了较大幅度提高,但同时也出现部分企业凭虚假出口合同恶意抢占配额、扰乱自主申领秩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自主申领管理类别配额的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自主申领管理类别配额的使用率,规范自主申领秩序,针对近两年自主申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经多次会议讨论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外经贸部决定采取措施,完善纺织品被动配额自主申领管理,自2001年度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配额年度当年一至八月和配额年度上年清关率均低于40%的配额类别,外经贸部对其配额年度下年配额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由出口企业在总量范围内自主申领出口证书。配额年度下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的类别清单在第一次预分时公布。外经贸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实行自主申领管理配额类别的确定标准进行调整。2001年度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的类别清单已于2001年度第一次预分时公布。

二、外经贸部于每年十二月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一至十一月清关反馈数量两倍或更多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于没有当年清关反馈数量的地方,按各地方反馈数量中的最低量下达。

对于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外经贸部将相当于中央企业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一至十一月清关反馈业绩1.5倍的配额数量下达给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具体数量列于各中央企业名下,并将相当于所有中央企业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一至十一月清关反馈业绩总量0.5倍或更多的数量下达给事务局,列于事务局名下。

三、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属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签证机关保留其相当于业绩数量配额的优先使用权四个月,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证书时,应先使用签证机关为本企业保留的配额数量。五月一日后,列于中央企业名下但尚未申领的配额数量,一次性全部转入事务局名下。

四、外经贸部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适时公布各自主申领类别各签证机关已申领的配额数量和剩余的配额数量。对于中央企业和事务局的配额数量,在配额年度五月一日前,外经贸部只公布事务局已申领的数量和剩余数量,不含保留业绩的中央企业数量;五月一日后,公布事务局各自主申领类别配额总量、已申领数量和剩余数量,保留业绩的中央企业剩余数量全部纳入事务局名下。

五、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管理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向所属签证机关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本地区配额剩余数量,中央企业应查询事务局的剩余数量。在确认有剩余数量后,方可对外签约。签约后,应立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属签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六、对于实行自主申领的配额,签证机关须按照《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在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并核实有关类别本地区配额剩余数量后,方可为企业签发出口证书。

七、签证机关在本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根据企业的出口需要,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事务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清关率,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的数量。

八、各地方签证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自主申领管理配额的申领数量,定期核查企业的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等出口单据。对凭虚假出口合同强占配额的企业,一经查出,应严加处罚。中央企业自主申领管理配额的使用情况由外经贸部核查。

九、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各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出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

十、外经贸部有权根据各自主申领类别的全国签证率和清关率,对各签证机关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数量进行调整。

十一、外经贸部将不定期抽查使用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出口企业相应的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许可证海关核退联。对恶意抢占自主申领类别配额而未实际出口的企业,外经贸部将取消该企业所有自主申领管理配额的自主申领资格。对纵容企业恶意抢占配额的签证机关,外经贸部将取消该签证机关所有类别的自主申领资格。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继续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54号)执行。

十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部原下发的《关于对非紧俏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签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73号)、《关于加强对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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