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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上交使用不完中标纺织品配额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来源:纺配招标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0-6-30  

各有关企业: 外经贸部发布《关于上交使用不完中标纺织品配额若干事项的通知》后,在操作过程中,企业尚有些要求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请示招标委员会,现就一些企业询问较多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配额上交申请表》中的“中标配额价格”一栏应填写中标价格调整后的价格,并请务必将招标方式(公开或协议)、批次等情况填写清楚、准确。 二、如中标企业已向招标办公室交纳了中标金或办理了转受让手续,并领取了《出口许可证领证证明书》或《转受让证明书》,但尚未在发证机关签发出口许可证(包括已签发一部分数量、仍有部分数量尚未签证的),根据《招标细则》的规定,企业可将已交纳中标金但未签证部分的配额数量上交,具体手续为: 1.发证机关在纺配招标办公室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领证证明书》(二、三联)、《转受让证明书》(二、三、四联)正本上注明已签证数量和余量,并盖公章确认。 2.中标企业在《配额上交申请表》相关类别的“备注”栏中注明“已交中标金”,并将上述《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二、三联)、《转受让证明书》(二、三、四联)正本与《上交配额申请表》一并寄至纺配招标办公室。 纺配招标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的《上交配额申请表》与外经贸部EDI中心核实,确未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将按规定办理配额上交手续,并退还上交配额部分已交纳的中标金。 三、对于上交配额的企业,无论是按照80%还是30%的比例交纳中标保证金的,其上交配额部分保证金的返还金额均为:中标配额价格×上交配额数量×20%。 四、拟上交配额企业须将《上交配额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于7月5日前传真或寄至纺配招标办公室。 地址:北京潘家园南里12号7层纺配招标办公室 邮编:100021 电话:67739208 67739327 传真:010-67739204/6 特此说明。 纺配招标办公室 20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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