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纺织品服装协议”
各成员, 忆及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达成的协议,“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谈判应旨在根据强化了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制定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方式,从而也有助于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 还忆及贸易谈判委员会1989年4月的决议,同意纳入的进程应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开始,并应长期循序渐进; 进一步忆及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以特殊待遇的协议; 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本协议制订出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期间各
成员应执行的规定。 款中得到体现。 5.为促进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应允许进行持续的自主产
业调整,增加其市场竞争。 6.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WTO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7.适用于本协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列于附件中。 第二条 1.所有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第四条规定维持的或根据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通报的仍然有效的双边协定的数量限制,应在该协议生效后的60天内由继续维持此种限制的成员向按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下简称“TMB”)作出详细通报,其中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各成员同意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所有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总缔约各方之间维持的和在该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实行的一切此种限制,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来处理。 2.TMB应将这些通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任一成员在发出通报的60天内,可提请TMB注意它对这些通报发表的适当看法。这些看法应散发各成员供其参考,TMB可酌情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若按第1款通报的12个月的限制期与WTO协议生效之日之前的12个月期限不相一致时,有关成员应相互商定有关安排,使限制期与协议年度保持一致,并应建立此种限制的国内基础水平,以便执行本条款的规定,有关成员同意,为了相互达成此种协议,一有要求应即进行磋商。任何此安排,尤应考虑到近几年的季节性交货格局。磋商结果应通报IMB,TMB应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恰当的建议。 4.按第1款通报的限制应被视为构成有关成员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实行的此类限制的整体。除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的限制以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其他新的限制。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60天内未予通报的限制必须即行终止。 5.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按多种纤维协定第三条所采取的任何单方面措施,若已经多种纤维协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下简称“TSB”)的审议,可按规定的期限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TSB尚没有机会审议这些单方面措施,则应由TMB按照处理多种纤维协定第三条措施的规则和程序来审议。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第四条实施的措施,若该措施成为争端的主题,而TSB尚没有机会审议时,也应由TMB按照多种纤维协定适用于审议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审议。 6.在WTO协议生效之日,每个成员应将不低于附件内以协调税号或类别划分的该成员1990年产品进口总量16%的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以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 7.按照上述第6款所采取行动的一切细节应由有关成员按下列规定作出通报: (a)无论WTO协议何时开始生效,保持第1款项下的限制的各成员应承担义务,在不迟于1994年4月15日部长决定所确定的日期之前将这种限制的细节通报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迅速将这些通报散发其他参加方,以供参考。为第21款之目的,在IMB设立后,亦应将这些通报提供给TMB。 (b)按照第六条第1款规定保留使用第六条权利的各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60大内将这方面的细节通报TMB;或者,对属于第一条第3款规定的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12个月内通报TMB。TMB应将这些通报散发其他成员,以供参考,并按第21款的规定予以审议。 8.剩余的产品,即未按第6款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产品,应按协调税号或类别划分,分以下三个阶段纳入: (a)附件内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7%的产品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的第一大纳入。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以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 (b)附件内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8%的产品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的第一·天纳入。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以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品和服装。 (c)纺织品和服装部门于WTO协议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一大应完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本协议项下一切限制均取消。 9.为本协议之目的,根据第六条第1款规定,已通报不再保留其使用第六条规定权利的意向的各成员,应被视为已将其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因此,这些成员应免予遵守第6款至第8款和第11款的规定。 10.本协议不得妨碍根据第6款至第8款已递交纳入方案的成员方在早于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然而,这种产品的纳入应于一个协议年度开始时生效,而且其细节应至少在3个月以前通报TMB,以便散发给所有成员。 11.第8款所规定的各项纳入计划必须在其生效的至少12个月前详细通报TMB,并由TMB散发所有成员。 12.第8款所述的剩余产品的基础限制水平应该是第1款中所述的限制水平。 13.在本协议的第一阶段期间(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至包括生效后的第36个月在内的期间),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的12个月期间内实施的多种纤维协定项下有效双边协定限制水平的年增长率不得低于为各种限制所确定的增长率,并再增加这些增长率的16%。 14.除非货物贸易委员会或争端解决机构按第六条第12款另作决定,各项剩余限制的水平应在本协议随后各阶段期间以不低于下列水平逐年增长: (a)第二阶段自WTO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至包括生效后的第84个月在内的期间,在第一阶段期间各种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基础上,再增加这些增长率的25%。 (b)第三阶段自WTO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至包括生效后的第120个月在内的期间,在第二阶段期间各种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基础上,再增加这些增长率的27%。 15.只要有关出口成员和IMB在取消限制生效前至少3个月得到通报,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妨碍一成员在过渡期间内任何协议年度开始时取消按本条款所维持的任何限制。如果限成员同意,事先通报期限也可缩短为30天。TMB应将通报散发给各成员。在考虑本款所述的取消限制时,有关成员须考虑到来自其他成员的同类出口产品的待遇。 16.按照本条所保持的一切数量限制的灵活条款,(即调用、留用和借用)应与在WTO协议生效前的12个月期间内多种纤维协定项下双边协定的灵活条款相同。对配额调用,留用和借用的混合使用不得施加数量限制。 17.为实施本条任一规定所需要作出的行政性安排应由有关成员协商同意。任何此种安排均应通报TMB。 18.对于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其出口产品仍受限制的各成员,若这些限制在进口成员1991年12月31日所实施的整个限制数量中占到或少于1.2%,并按本条款已作出通报的,在WTO协议生效时和本协议的期限内,应对这些成员出口产品的市场准人提供有实际意义改善,这种改善可以是将第13款和第14款规定的增长率提前一个阶段,或是在基础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的不同组合方面由双方相互商定至少等量的调整。此种改善应通报TMB。 19.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成员根据本条款规定将某一具体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后的1年时间内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经过保障条款协议解释的第十九条规定应予适用,但第20款中所规定的情况例外。 20.在采用非关税手段实施此项保障措施时,在实行该项保障措施之前的一年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在应任何一个其产品的出口受限于本协议规定的出口成员的要求,有关进口成员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三条第2款(山项所规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措施。有关出口成员须管理这一措施。所适用的水平不得使有关的出口产品减少到低于最近有代表性时期的水平。这种水平通常是有统计数据的有关成员在最近的有代表性的3年出口的平均水平。此外,若保障措施的实施超过卫年,适用的水平须在实施期内按正常的间隔予以逐步放宽。在此种情况下,有关的出口成员不应行使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第3款(J项规定的中止实质性相等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权利。 21.TMB应审议本条款的执行情况,应任何成员的要求,TMB应审议与执行本条款规定有关的任何具体事项。在邀请有关成员参加后,TMB须在30天内向有关成员作出适当的建议或裁决。 第三条 1.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后的60天内,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保持不论是否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相一致的限制(按多种纤维协定保持的或不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除外)的成员,应:(a)将限制情况详细通报TMB,或(b)向TMB提供已向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机构递交过的通报。这些通报,无论在哪方面使用,都应提供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理由,包括这些限制所依据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 2.各成员保持的属于第1款内的限制,除那些经1994年关贸总协定某一条款证明合理,应:(a)在WTO协议生效后的卫年内,使这些限制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相符合并将此行动通报TMB,供其参考;或 (b)保持限制的成员在不迟于WTO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向TMB递交一份方案,逐步取消限制。该方案应规定在不超过本协议有效期限内逐步取消所有限制。TMB可就此方案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在本协议期限内,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产品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某一条款所实施的任何新的限制,或对已有的限制作出的改变,各成员应在这些限制生效后的60天内,把向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机构递交的通报提供给TMB,供其参考。 4·对于有关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证明理由,或未按本条规定作出通报的限制,任何成员均可向TMB提出反向的通报,供其参考。任一成员可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或按世界贸易组织适当机构的程序对通报采取行动。 5.TMB应按本条款将这些通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 第四条 1.在第二条中提及的,并在第六条下实施的限制,应由出口成员加以管理,进口成员不承担接受超过按第二条通报,或按第六条实施的限制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到货的义务。 2·各成员同意诸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做法、规则、程序和归类方面的改变,包括有关协调税制的改变,和实施或管理根据本协议作出通报或使用的的那些限制方面的变化,不应破坏本协议项下有关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某一成员的市场准人产生不利(影响;妨碍对该市场准人的充分利用,或扰乱本协议项下的贸易。 3·若仅构成部分限制的某一产品己按照第二条规定作出纳入的通报,各成员同意该限制水平的任何改变不应破坏本协议有关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4·然而,如上述第2款和第3款提及的改变确属必要,各成员同意,提出这种改变的成员须在实施这些改变之前通报有关成员,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主动与它方进行磋商,以便就适当和公平的调整达成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各成员还同意,实施前磋商不可行,那么提出这种改变的成员在受影响的成员的要求下,应尽可能在60天内与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就适当和公平的调整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达不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均可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事提交TMB,由其作出建议。若在WTO协议生效前,TMB没有机会审议与这些改变有关的争端时,该争端则须由TMB根据多种纤维协定适用的审议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 第五条 1·各成员同意,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舞弊会阻挠旨在将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本协议的执行。因此,各成员应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或行政程序来处理此类舞弊,并对其采取行动。各成员还同意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各成员将进行充分的合作来处理因舞弊而引起的问题。 2·任一成员如认为由于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或伪造正式文件而造成对本协议的舞弊,并认为对此种舞弊未采取措施或未采取充分措施,该成员应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寻求一项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此种磋商如可能应在30天内及时举行。如达不成相互满意的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议。 3.各成员同意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在其境内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和调查舞弊做法,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法律和/或行政的行动。各成员同意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对在本协议中的舞弊或声称舞弊的情况方面进行充分合作以便在进口地、出口地,以及如可行,在转运地确定有关事实,各成员同意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情况下的此种合作应包括:调查增加对设限成员的受限产品出口的做法,在可能的范围内交换单证、函电、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应要求在逐案基础上,提供访问和接触工厂的方便。各成员应努力澄清此种舞弊和声称舞弊的情况,包括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各自作用。 4.经过调查,如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舞弊(即,对真正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和对此种舞弊的情况有确实证据),各成员同意在必要程度内采取适当的行动。此种行动可包括:拒绝货物入境,或在货物已入境的情况下,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真正的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参与情况,调整限制水平,以反映真正的原产国或原产地。此外,如有证据证明货物转运所经成员领土的参与,那么此种行动可包括对转运地的成员设立限制。任何此种行动包括其时间和范围,可在有关成员之间为达成一项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而进行磋商之后采取,且此种行动应通报TMB并充分TABB理由,各有关成员可在磋商中就其他补救办法达成协议。任何此种补救协议亦应通报TMB。TMB可对有关的成员提出其认为恰当的建议。如达不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递交TMB供其及时审议和提出建议。 5.各成员注意到有些舞弊案件可能涉及到通过一些国家或地方过境的货物,在过境地并未对这些转运中的货物作任何改变或更改。他们注意到由这些过境地对此种转运的货物进行控制一般是不可行的。 6.各成员同意,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和归类,同样会阻挠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成员同意,如有证据TIBA发生了此种为达到舞弊目的所作的谎报,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应对有关出口商或进口商采取适当的措施。任一成员如认为由于谎报而造成对本协议的舞弊,并认为对此种舞弊未采取行动措施,或未采取充分的行政措施来阻止这种舞弊,该成员应及时与有关成员磋商,以便寻求一项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达不成解决办法,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议。本条规定无意阻碍各成员对申报中的疏忽性错误作技术性调整。 第六条 1.各成员承认在过渡期内可能有必要实行一项专门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在本协议中简称“过渡性保障”)。任何成员对除按第二条规定已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外的所有附件内的产品均可使用过渡性保障。未保持第二条中限制的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后的60天内通报TMB是否希望保留使用本条款的权利。自1986年以来,未接受多种纤维协定延长议定书的成员在WTO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应作出这样的通报。过渡性保障措施应尽可能少用,并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以及有效实施本协议纳入过程。 2.当一成员证明某一产品进入其境内的数量剧增,以致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时,该成员可在此基础上按本条款规定采取保障行动。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必须清楚地证明是由于该产品全部进口的数量增加,而不是因其 他诸如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倾向变化等因素所致。 3.在作出第2款所述的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的决定时,该成员应审查这种进口产品对特定工业的影响,诸如反映有关经济方面的变化:如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这些因素中的单独一项或与其他因素的混合都不一定能提供决定性的指导。 4.任何根据本条规定而实施的有关措施须以逐个成员为基础。第2款和第3款提及的造成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的成员的确定须根据来自这个成员的或这些成员中单个成员的(实际的或即将发生的)进口急剧增加和实质性增加和与其他来源的进口相比较的进口水平、市场份额以及在商业成交可比阶段的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这些因素中的某一项或与其他因素的混合都不一定能提供决定性的指导。此种保障措施不得适用于业已受制于本协议限制的任一成员的特定产品的出口。 5.为实施保障行动的目的,作出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决定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第7款规定的最初通报日后的90天。 6.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特别考虑到下列出口成员的利益: (a)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获得比本款所提及的其他各组成员更加优惠的待遇。此种优惠待遇最好是体现在所有要素方面,至少要体现在整体条件方面。 (b)对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总量小于其他成员出口的总量,以及其出口仅占进口该产品成员的进口总量的一个很小比例的成员在确定第8款、第13款和第14款规定的经济条件方面应获得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对于此类供应者,根据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应适当考虑它们将来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和允许从其达到商业数量进口的必要性。 (c)至于对生产羊毛产品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羊毛产品,由于他们的经济以及其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依靠羊毛部门,其整个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几乎全是羊毛产品,而且其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总量在进口成员市场上仅占较小的份额,在考虑其配额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时,须对这些成员的出口需要给予特殊的考虑。 (d)在符合进口成员的法律和惯例并经过满意的控制和证明程序时,对于出口到其他成员以便经过加工而后又重新进口到本国的那种纺织和服装产品,而且这种进口又来自一个此种贸易在其整个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中占有重要比例的成员时,这种产品的再进口须获得更加优惠的待遇。 7.提出采取保障行动的成员,须寻求同受该行动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磋商的请求应伴有最新的、具体的和有关的事实性资料,特别是以下方面的资料:(a)第3款提及的、作为该采取行动成员确定存在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的基础的因素;和(b)第4款提及的、作为提出对有关成员实施保障行动的基础的因素。对于按本款提出的要求,资料应尽可能地涉及可证明是相同的生产部门和第8款规定的参考期。实施保障行动的成员还须表明拟对从有关成员进口的特定产品设限的具体水平,此水平不应低于第8款提及的水平。寻求磋商的成员应同时将磋商请求包括第3款和第4款所列的一切有关的事实资料,连同建议的限制水平一起通报TMB主席。主席应通报TMB的各成员,关于磋商的请求,指明提出请求的成员,所涉及的产品以及收到磋商要求的成员等。有关成员应迅速对此要求作出回答,并立即举行磋商。磋商通常应在接到磋商要求之日后的60天内完成。 8.如果在磋商中彼此对有关成员某种产品的出口需要设限的情况达成谅解,这种限制水平应不低于在提出磋商要求那个月之前2个月结束的前12个月期间从有关成员出口或进口的实际水平。 9.在达成协议的60天内,应将达成的限制措施的细节通报TMB。TMB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确定达成的协议是否合理。
TMB为了作出决定,应得到上述第7款提及的提交TMB主席的事实资料,以及有关成员提供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TMB可对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10.如果在接到磋商要求之后的60天期满之后,有关成员之间仍未能达成协议,建议采取保障行动的成员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可于60天磋商期后30天内的进口之日或出口之日起实施限制,井同时将此事提交TMB。任何一方成员均可在60天期满前将此事提交TMB。在上述任一种情况下,TMB应及时对此事进行审查,包括确定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及其原因,并在30天内向有关成员提出适当的建议匕为了进行此种审查,TMB应得到上述第7款提及的提交TMB主席的事实资料,以及有关成员提供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11.在极不寻常的和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拖延将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害,则可临时采取第10款规定的行动,但应在采取行动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发出磋商要求并通知TMB。如磋商未达成协议,应在磋商结束时通报TMB,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在实施行动之日后的60天内。TMB应迅速审查此事并在30大内向有关成员提出适当建议。如磋商达成协议,则各成员应在磋商结束时,但最迟不得超过实施行动之日后的90天内通报TMB。
TMB可对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12.一成员可保持按照本条款规定实施的限制:(a)3年时间,不得延长;(b)直至该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两者以早者为准。 13。若限制措施的实施超过1年,除非向TMB提供了正当的理由,第一年以后的逐年限制水平在第一年规定的水平上加上不低于6%的年增长率。该有关产品的限制水平可在以后任何2年中的1年借用和域留用10%的配额,其中借用不得超过5%。对留用和借用的混合使用以及对第14款的规定,不得有数量限制。 14.若一成员按本条规定将另一成员的一项以上的产品列入限制,根据本条规定,达成的对这些产品中的每一项产品的限制水平可以超过7%,只要整个受限出口在达成一致的共同数量单位的基础上,不超过本条款下所有受限产品的总水平。若这些产品限制的执行期相互不一致,本规定应在按比例的基础上,适用于任何重叠期。 15.如果按本条规定对某一产品采取保障行动,而该产品在WTO协议生效前的12个月期间已接受到根据多种纤维协定而采取的限制,或者曾经根据第二条或第六条的规定而受限,新的限制水平应是第8款所规定的水平,除非新的限制在下列日期后的1年内生效: (a)第二条第15款提及的为取消以前限制的通知之日,或 (b)根据本条规定或多种纤维协定采取的以前限制的取消之日。 在此情况下,限制水平不得低于(I)受限产品的最近12个月期间的限制水平,或(ii)第8款规定的限制水平这两者中的较高水平。 16.若未保持第2条项下限制的成员,决定根据本条规定实施限制,该成员应作出合适的安排:(a)充分考虑诸如在进出口交易正常商业惯例的基础上,就纤维构成和国内市场同一部门的竞争,建立税则归类和数量单位的因素;和(b)避免过细的归类。第7款或第11款提及的磋商要求应包括此种安排的全部资料。 第七条 1.作为纳入进程的一部分,并与各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中所作出的具体承诺相联系,所有成员为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应采取必要的行动,以期: (a)通过诸如减让关税和约束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方便海关、行政和许可证手续等措施,实现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市场准人状况的改善; (b)确保在倾销和反倾销的规则和程序、补贴和反补贴的措施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实施与公正合理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条件有关的政策:并 (c)在为一般贸易政策目的而采取措施时,避免歧视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的进口。 此类行动不得损害各成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各成员应将所采取的第1款提及的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行动通报TMB。如果这些行动已经通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机构,原来通报的概要即足以满足本款的要求。各成员有权向TMB作出反相通报。 3.如任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没有采取第1款提及的行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受到破坏,该成员可将此事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机构,并通报TMB。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随后所作的裁决或结论应作为TMB综合报告的一部分。 第八条 1.为了监督本协议的执行,审查按本协议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与本协议的一致性以及采取本协议条款具体要求的各种行动,特此设立一个纺织监督机构(“TMB”)。
TMB应包括1名主席和10名委员,委员的组成应平衡并具有各成员的广泛代表性,还应按适当的间隔期进行委员的轮换。为TMB工作的委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各成员任命。以个人身份履行他们的职责。 2.TMB应建立自己的工作程序。然而,己达的谅解是,TMB内部的一致意见并不需要与TMB审议一项未决问题有关的成员所任命的委员的赞成或同意。 3.TMB应是一个常设机构,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
TMB应依据由各成员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供的通报和资料,各成员递交的任何新的信息或必要细节的补充材料,或TMB决定向各成员索要的材料。
TMB还可依据递交给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机构的通报或这些机构的报告,以及从它认为合适的其他来源得来的报告。 4.各成员应相互提供充分的机会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 5.在本协议规定的双边磋商达不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TMB应任一成员的要求,必须在对该事宜作彻底和迅速的审议后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6.TMB在任一成员的要求下,应对该成员认为已损害其按本协议应得的利益,而且在该成员与有关的成员磋商未达成一项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任何具体问题作及时的审议。在这些问题上,并为第11款规定的审议目的,TMB可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意见。 7.TMB在形成建议或意见以前,应邀请与直接受到有关问题影响的有关成员参加。 8.当TMB被要求作出建议或裁决时,TMB在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期限外,应最好在30天的时间内作出。所有这些建议或裁决须通报直接有关的成员,并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供其参考。 9.各成员应尽可能充分接受TMB的建议,TMB应对执行这些建议行使适当的监督。 10.如一成员认为无法遵守TMB所作的建议,它应在接到建议后的1个月内向TMB提出理由。TMB在彻底考虑这些理由后应提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建议。若此后问题仍不能解决,任一成员均可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引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争端解决谅解的有关规定。 11.为了监督本协议的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须在纳人进程的每一阶段结束前作一次重大审议。为有助于这种审议,TMB应在每一阶段结束前至少5个月,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受审议阶段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特别要涉及关于纳入程序、过渡期保障机制的实施问题以及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确定的有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的情况。
TMB的综合报告可包括由TMB递交给货物贸易理事会的任何适当的建议。 12.货物贸易理事会根据其审议情况,应经过一致意见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决定,以保证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受损害。为了解决第七条所涉及问题的争端,在不损害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日期的情况下,如发现任一成员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就其审议之后下一阶段的纳入,对第二条第14款中的内容作出调整。 第九条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限制应于WTO协议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一天结束,届时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应全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本协议不得延长。 附件一 本协议范围内的产品清单 1.本附件列出了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六位数字注明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 2.按第六条保障条款规定所采取的行动是针对特定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而并非以协调制度税号本身为基础。 3.第六条保障条款项下采取的行动不得适用于下列情况: (a)发展中国家成员乡村工业手工梭子织物产品,或乡村手工业手工梭子织物的产品,或传统的民间手工艺纺织品和服装制品的出口,只要这些产品是根据有关各成员之间商定的协定获得证书的; (b)1982年以前的国际贸易中已具有较大商业数量的传统贸易的纺织品,诸如以黄麻、椰丝、西沙尔麻、波罗麻、龙舌兰纤维和黑内金纤维制成的包、袋、地毯底、绳索、箱包、衬垫、蔗编和地毯; (c)纯丝产品。 由保障条款协议解释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这些产品。 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HS)第十一类的产品 (纺织品及纺织制品) 协调制度税号 产品名称 第五十章 蚕 丝 5004 00丝纱线(绢纺纱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5005 00绢纺纱线,非供零售用 5006 00丝纱线及绢纺纱线,供零售用;蚕胶丝 5007 10丝或绢丝机织机织物;落棉机织物 5007 20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含量在85%及以上(落棉除外) 5007 90其他机织物 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纲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5105 10粗梳羊毛 5105 21精梳片毛 5105 29羊毛条及其他已梳羊毛(精梳片毛除外) 5105 30已梳动物细毛 5106 10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讨·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5106 20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以下 5107 10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5107 20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Ok以下 5108 10已梳动物细毛纱线、粗梳,非供零售用 5108 20已梳动物细毛纱线、精梳,非供零售用 5109 10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供零售用 5109 90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ssok以下,供零售用 5110 00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 5111 20主要与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5111 30主要与或仅与化学纤维短纤混纺 5111 90 其他 5112 11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112 19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112 20 要与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5112 30 主要与或仅与化学纤维短纤混纺 5112 90 其他 5113 00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棉花 5204 11 棉制缝纫线,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ok以上 5204 19 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5204 20 供零售用 5205 11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5 12 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 5205 13 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 5205 14 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 5205 15 细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5 21 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5 22 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 5205 23 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 5205 24 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 5205 25 细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5 31
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5 32 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 5205 33 每根单纱细度在232. 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 5205 34 每根单纱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 5205 35 每根单纱细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5 41
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5 42 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 5205 43 每根单纱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 5205 44 每根单纱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 5205 45 每根单纱细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6 11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ok以下,非供零售用,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6 12 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 5206 13 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 5206 14 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 5206 15 细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6 21 精梳纤维纺制的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6 22 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 5206 23 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1分特 5206 24 细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 5206 25 细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6 31
未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6 32 每根单纱细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 5206 33 每根单纱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分特 5206 34 每根单纱细度在192.3=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 5206 35 每根单纱细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6 41
精梳纤维纺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每根单纱细度在乃4.29分特及以上 5206 42 每根单纱细度在7=4.29分特以下,但不细于232.56分特 5206 43 每根单纱细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92.3=分特 5206 44 每根单纱细度在192.3=分特以下,但不细于125分特 5206 45 每根单纱细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7 10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按重量计含棉量在ssok及以上 5207 90 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Ok以下 5208 11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5208 12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不超过200克 5208 13
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8 19 其他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8 21 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5208 22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不超过200克 5208 23 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08 29 其他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8 31 染色,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5208 32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不超过200克 5208 33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08 39 其他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8 41 色织,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il100克 5208 42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不超过200克 5208 43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08 49 其他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8 51 印花,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5208 52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不超过200克 5208 53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08 59 其他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9 11 棉机织帆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未漂
白,平纹机织物 5209 1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09 19 其他机织物 5209 21 漂白,平纹机织物 5209 2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09 29 其他机织物 5209 31 染色,平纹机织物 5209 3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09 39 其他机织物 5209 41 色织,平纹机织物 5209 42 粗斜纹布(劳动布) 5209 43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09 49 其他机织物 5209 51 印花,平纹机织物 5209 5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09 59 其他机织物 5210 11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与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未漂白,平纹机织物 5210 1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0 19 其他机织物 5210 21 漂白,平纹机织物 5210 2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0 29 其他机织物 5210 31 染色,平纹机织物 5210 3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0 39 其他机织物 5210 41 色织,平纹机织物 5210 4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0 49 其他机织物 5210 51 印花,平纹机织物 5210 5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0 59 其他机织物 5211 11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与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未漂白,平纹机织物 5211 1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1 19 其他机织物 5211 21 漂自,平纹机织物 5211 2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1 29 其他机织物 5211 31 染色,平纹机织物 5211 3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1 39其他机织物 5211 41色织,平纹机织物 5211 42粗斜纹布(劳动布) 5211 43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1 49其他机织物 5211 51印花,平纹机织物 5211 52 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211 59其他机织物 5212 11其他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未漂白 5212 12漂白 5212 13染色 5212 14色织 5212 15印花 5212 21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未漂白 5212 22漂白 5212 23染色 5212 25印花 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5306 10 亚麻纱线,单纱 5306 20 多股纱线或缆线 5307 10 黄麻纱线或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单纱 5307 20 多股纱线或缆线 5308 20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大麻纱线 5308 90 其他 5309 11 亚麻机织物,按重量计亚麻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309 19 其他 5309 21 按重量计亚麻含量在85%以下,未漂白或漂白 5309 29 其他 5310 10 黄麻或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机织物,未漂白 5210 90 其他 5311 00 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 5401 10 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合成纤维长丝纺制 5401 20 人造纤维长丝纺制 5402 10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尼龙或其他聚酞胺纺制的高强
力纱 5402 20 聚酯高强力纱 5402 31变形纱线、尼龙或其他聚酚胺纺制,每根单纱细度不超过50特 5402 32尼龙或其他聚酞胺纺制,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 5402 33聚酯纺制 5402 39 其他 5402 41 其他单纱,未加捻,尼龙或其他聚酞胺纱线 5402 42 部分定向聚酯纱线 5402 43 其他聚酯纱线 5402 49 其他 5402 51 其他单纱,捻度每米超过50转,尼龙或其他聚酞胺纱线 5402 52 聚酯纱线 5402 59 其他 5402 61
其他纱线(多股纱线或缆线),尼龙或其他聚酞胺纺制 5402 62 聚酯纺制 5402 69 其他 5403 10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粘胶纤维纺制的高强力纱 5403 20 变形纱线 5403 31 其他单纱,粘胶纤维纺制,未加捻 5403 32 捻度每米超过120转 5403 33 醋酸纤维纺制 5403 39 其他 5403 41 其他纱线(多股纱线或缆线),粘胶纤维纺制 5403 42 醋酸纤维纺制 5403 49 其他 5404 10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
超过5毫米的合成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单丝 5404 90 其他 5405 00 截面尺寸不超过卫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
超过5毫米的人造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5406 10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纱线 5406 20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 5407 10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尼龙或其他聚酞胺高强力纱、聚酯高强力纱纺制 的机织物 5407 20 扁条及类似品的机织物 5407 30 第十一类注释九所列的机织物 5407 41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酞胺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
漂白 5407 42 染色 5407 43 色织 5407 44 印花 5407 51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聚酯变形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407 52 染色 5407 53 色织 5407 54 印花 5407 60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聚酯非变形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 5407 71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407 72 染色 5407 73 色织 5407 74 印花 5407 81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
纺,未漂自或漂白 5407 82 染色 5407 83 色织 5407 84 印花 5407 91 其他机织物,未漂白或漂白 5407 92 染色 5407 93 色织 5407 94 印花 5408 10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粘胶纤维高强力纱的机织物 5408 21
其他机织物,按重量计人造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408 22 染色 5408 23 色织 5408 24 印花 5408 31 其他机织物,未漂白或漂白 5408 32 染色 5408 33 色织 5408 34 印花 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 5501 10合成纤维长丝丝束,尼龙或其他聚酞胺制 5501 20聚酯制 5501 30聚丙烯睛或变性聚丙烯睛制 5501 90其他 5502 00人造纤维长丝丝束 5503 10
合成纤维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尼龙或其他聚酚胺制 5503 20 聚酯制 5503 30 聚丙烯睛或变性聚丙烯睛制 5503 40聚丙烯制 5503 90其他 5504 10人造纤维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纺枷旺,粘胶制 5504 90 其他 5505 10 化学纤维废料合成纤维的 5506 20 聚酯制 5506 30聚丙烯或变性聚丙烯睛制 5506 90其他 5509 12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 21按重量计聚酯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单纱 5509 22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 31按重量计聚丙烯睛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单线 5509 32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 41其他纱线,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上,单纱 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5509 53主要或仅与棉混纺 5509 59其他 5509 61其他聚丙烯睛或变性聚丙烯睛短纤纺制的纱线,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
混纺 5509 62 主要或仅与棉混纺 5509 69 其他 5509 91其他纱线,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5509 92 主要或仅与棉混纺 5509 99其他 5510 11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
含量在85%及以上,单纱 5510 12多股纱线或缆线 5510 20其他纱线,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5510 30其他纱线,主要或仅与棉混纺 5510 90 其他 5511 10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
量在85%及以上 5511 20 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ok以下 5511 30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 5512 11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按重量计聚酯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512 19 其他 5512 21 按重量计聚丙烯睛或变性聚丙烯睛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512 29 其他 5512 91 其他,未漂白或漂白 5512 99 其他 5513 11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未漂白或漂白,聚酯短纤纺制的
平纹机织物 5513 12聚酯短纤纺制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513 13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5513 19其他机织物 5513 21 染色,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5513 22
聚酯短纤纺制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513 23 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5513 29 其他机织物 5513 31 色织,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5513 32
聚酯短纤纺制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513 33 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5513 39 其他机织物 5513 41 印花,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5513 42聚酯短纤纺制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513 43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5513 49其他机织物 5514 11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Ok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未漂白或漂白,聚酯短纤纺制的平
纹机织物 5514 12聚酯短纤纺制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帆 5514 13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5514 19其他机织物 5514 21染色,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5514 22
聚酯短纤纺制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514 23 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5514 29 其他机织物 5514 31 色织,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5514 32
聚酯短纤纺制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514 33 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5514 39 其他机织物 5514 41 印花,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5514 42
聚酯短纤纺制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5514 43 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5514 49 其他机织物 5515 11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纺制,主要或仅与粘胶纤维短纤混纺 5515 12 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5515 13 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5515 19 其他 5515 21
聚丙烯睛或变性聚丙烯睛短纤纺制,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5515 22 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5515 29 其他 5515 91 其他机织物,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5515 92 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5515 99 其他 5516 11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516 12 染色 5516 13 色织 5516 14 印花 5516 21 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未漂白或漂白 5516 22 染色 5516 23 色织 5516 24 印花 5516 31 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ok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未漂白或漂白 5516 32 染色 5516 33 色织 5516 34 印花 5516 41 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未漂白或漂白 5516 42 染色 5516 43 色织 5516 44印花 5516 91其他,未漂白或漂白 5516 92染色 5516 93色织 5516 94印花 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601 10纺织材料絮胎及其制品;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纺织纤维(纤维屑)、纤维粉未及
球结,絮胎制的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或尿布垫及类似卫生用品 5601 21絮胎;其他絮胎制品,棉制 5601 22化学纤维制 5601 29其他 5601 30纤维屑、纤维粉未及球结 5602 10毡呢,不论是否浸渍滁布泡覆或层压,针刺机帘惋呢及纤维缝编织物 5602 21其他毡呢,未浸渍滁布泡覆或层压,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5602 29 其他纺织材料制 5602 90 其他 5603 00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5604 10 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 5604 20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或涂布的聚囫:泥龙淇他聚酚胺或粘胶纤维制的高强力纱 5604 90其他 5605 00由纺织纱线偏条及类似品与金属线、扁条或粉未混合制得或用金属包覆制得
的含金属纱线,不论是否螺旋花线 5606 00粗松螺旋花线偏条及类似品制得的螺旋花线,绳绒线,删、起圈纱线 5607 10线蝇庸缆,不论是否编织或编结而成,也不论是否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
布、包覆或套裹,黄麻或其他韧皮纺织纤维纺制 5607 21
西纱尔麻或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纺制,包)、用绳 5607 29 其他 5607 30 蕉麻或其他硬质(叶)纤维纺制 5607 41 聚乙烯或聚丙烯纺制,包扎用绳 5607 49 其他 5607 50 其他合成纤维纺制 5607 90 其他 5608 11线蝇域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他网,化学纤维材料制,制
成的渔网 5608 19 其他 5608 90 其他 5609 00用纱线偏条及类似品制成的或用线蝇虏溉制成的其他税号未歹懦物品 第五十六章地毯及其他纺织材料的铺地制品 5701 10结织栽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结织栽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5701 90 其他纺织材料制 5702 10
“开来姆”/苏麦克”/卡拉马尼”及类似的手织地毯 5702 20 椰壳纤维制的铺地制品 5702 31
其他起绒结构的铺地制品,未制成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5702 32 化学纤维制 5702 39 其他纺织材料制 5702 41
其他起绒结构的铺地制品,制成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5702 42 化学纤维制 5702 49 其他纺织材料制 5702 51
其他非起绒结构的铺地制品,未制成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5702 52 化学纤维制 5702 59 其他纺织材料制 5702 91
其他非起绒结构的铺地制品,制成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5702 92 化学纤维制 5702 99 其他纺织材料制 5703 10
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5703 20 尼龙或其他聚酞胺制 5703 30 其他化学纤维制 5703 90 其他纺织材料制 5704 10
毡呢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毡呢铺地制品,未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最大表面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 5704 90 其他 5705 00
其他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产品,不论是否制成的 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聋毯、装饰带、刺绣晶 5801 10 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5801 21 棉制,不割绒的纬起绒织物 5801 22 割绒的灯芯绒 5801 23 其他纬起绒织物 5801 24 不割绒的经起绒织物(棱纹绸) 5801 25 割绒的经起绒织物 5801 26 绳绒织物 5801 31 化学纤维制,不割绒的纬起绒织物 5801 32 割绒的灯芯绒 5801 33 其他纬起绒织物 5801 34 不割绒的经起绒织物(棱纹绸) 5801 35 割绒的经起绒织物 5801 36 绳绒织物 5801 90 其他纺织材料制 5802 11 棉制毛巾织物及类似毛圈机织物,未漂白 5802 19 其他 5802 20 其他纺织材料制的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 5802 30 簇绒织物 5803 10 纱罗,棉制 5803 90 其他纺织材料制 5804 10 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 5804 21 机制花边,化学纤维制 5804 29 其他纺织材料制 5804 30 手工制花边 5805 00
手织装饰毯以及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不论是否制成的 5806 10
狭幅机织物,用粘合剂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元纬纱的狭幅织物,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 5806 20 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机织物 5806 31 其他机织物,棉制 5806 32 化学纤维制 5806 39 其他纺织材料制 5806 40
用粘合剂粘合制成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织物(包扎匹头用带) 5807 10
未刺锈的纺织材料制的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匹、成条或剪成一定形状或尺寸,机织的 5807 90 其他 5808 10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品,成匹的编带 580S 90 其他 5809 00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金属丝机织物,用于衣着装饰及类似用途 5810 10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不见底布的刺绣品 5810 91其他刺绣品,棉制 5810 92化学纤维制 5810 99其他纺织材料制 5811 00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组合而成的被褥状纺织产品 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 5901 10用胶或淀粉物质涂布的纺织物,作书籍封面及类似用途的 5901 90其他 5902 10尼龙或其他聚酞胺制的帘子布 5902 20聚酯制 5902 90其他 5903 10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聚氯乙烯制 5903 20 聚氨基中酸酯制 5903 90 其他 5904 10 列诺伦(亚麻油地毡),不论是否剪切成形 5904 91 其他,以针刺机制毡呢或元纺织物为底布的 5904 92 以其他纺织物为底布的 5905 00 糊墙织物 5906 10 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宽度不超过20厘米的胶粘带 5906 91 其他针织或钩编的 5906 99 其他 5907 00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作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 5908 00用纺织材料机织、编结或针织而成的灯芯、炉芯、打火机芯、烛芯或类似品;煤气灯纱筒及纱罩,不论是否浸渍 5909 00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元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 5910 00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不论是否用金属或其他材料,。强 5911 10
用橡胶、皮革或其他材料涂布、包裹或层压的作针布用的纺织物、毡呢及毡呢
衬里机织物,以及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类似织物 5911 20筛布,不论是否制成的 5911 31环状或装有联接装置的纺织物及毡呢,用于造纸机器或类似机器,每平方米重
量在650克以下 5911 32 每平方米重量在650克及以上 591i 40
用于榨油机器或类似机器的滤布,包括人发制滤布 5911 90 其他 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6001 10 “长毛绒”织物 6001 21 毛圈绒头织物,棉制 6001 22 化学纤维制 6001 29 其他纺织材料制 6001 91 其他,棉制 6001 92 化学纤维制 6001 99 其他纺织材料制 6002 10其他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宽度不超过30厘米,按重量1+3gi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 6002 20 其他,宽度不超过30厘米 6002 30宽度超过30厘米,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 6002 41其他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002 42 棉制 6002 43 化学纤维制 6002 49 其他 6002 91 其他,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002 92 棉制 6002 93 化学纤维制 6002 99 其他 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6101 10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101 20 棉制 6101 30 化学纤维制 6101 90 其他纺织材料制 6102 10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102 20 棉制 6102 30 化学纤维制 6102 90 其他纺织材料制 6102 11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装套服、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扩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西服套装,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103 12 合成纤维制 6103 19 其他纺织材料制 6103 21 便服套装,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103 22 书韦瓮翘 6103 23 合成纤维制 6103 29 其他纺织材料制 6103 31 上衣,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103 32 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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