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企业靠什么“一统天下”(三)
第三道坎:2008年12月31日 这一道坎体现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中。 该报告书的第4节D段11条是专门为纺织品设定的。在该条中,中国承诺:(1)一旦相关成员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中国同意在收到请求后对相关产品的出口增长速度控制在7.5%(羊毛类产品为6%)的幅度以内。(2)如果在90天的磋商期内双方未能达成解决问题的办法,则在磋商继续进行的同时,相关成员可以对中国涉案纺织品进行限制。(3)上述限制措施的有效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相关成员提出磋商时距离年底已经不足3个月(或者刚好3个月),则限制措施的有效期是12个月。(4)该条款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由于这项规定既清晰又严厉,而且操作简便,因此笔者预测,在2009年1月1日该规定失效之前,包括美国在内的W TO成员,一旦与中国在纺织品与服装领域发生纠纷,首先会采取上述方式对中国进行制裁。 事实上,稍早美国对华三种纺织品的设限,援引的就是这样的一个规定。 第四道坎:2013年12月10日 这一道坎体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 在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规定,如果WTO成员认为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对该成员的同行业造成威胁或者造成市场扰乱,则该成员可以向中国提出磋商。中国承诺:(1)如果双方的磋商未能在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有权在必需的限度内,对中国相关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2)中国产品对相关成员的损害分为两类,即出口的相对增长和绝对增长,相关成员据此对中国的限制措施也分为2年内和3年内两种。(3)相关成员可以对中国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期限200天。(4)相关成员作出的限制措施一旦超越期限,中方的反击权利为暂停实施减让或者义务。(5)该条款的适用期为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12年(也即2013年12月10日,笔者注)。 由于以上规定和《工作组报告书》4节d段11条的内容有重复的可能,因此,《工作组报告书》4节D段11条中规定,“不得根据本规定(即《工作组报告书》4节D段11条,笔者注)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这一条款的通俗解释为:两个大棒子,只能一个一个用,不能两个同时抡。 笔者猜测,只有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这个规定才有可能被W TO成员利用。因为《工作组报告书》中的规定更为严厉。 第五道坎:2016年12月10日 这一道坎体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是关于反倾销的规定。 在该议定书第15条中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 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 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2)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以上规定,通俗一点解释即为,中国企业在入世之后15年之内(截止到2016年12月10日),将不会被看作具备市场经济地位,除非其能够自身证明。 非市场经济待遇一直是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遭遇的最大的障碍,但是这个障碍要在入世15年之后才能撤销。 具体到纺织品,至少在2008年年底之前,中国的纺织品一般不会遭到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因为WTO成员有另外的简单易行得多的保障措施手法。但是,在2008年年底之后,甚至2016年之后,反倾销可能会越来越多。 因此,从现在开始,虽然中国纺织业即将迎来无配额时代,但是该行业面临的关卡,就像接力赛一样,一重又一重,直到2016年年底,中国纺织业才能获得真正的公平待遇。以上关卡,将成为中国纺织业进军国际市场的重大掣肘。 当然,更大的问题在于中国纺织业本身,如何提高产品的品质、如何打造优质品牌,是每一个纺织业者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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