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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调研 中国盯住资本外逃中转站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04-8-8 10:50:46  

  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联合调研   针对近年资本外逃的不良行为,中国正在酝酿掀起一场风暴。   这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的是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西萨摩亚、百慕大等加勒比海所属和太平洋所属的等众多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因低透明度和极度宽松的管理制度,被各类资本视为“避税天堂”的上述弹丸之地,也成为资本外逃的“中转站”,此次它们被中国政府盯上,有关部门将制订相对措施,对利用该“中转站”进行资本外逃的不良行为严加防范。   由此,那些继续或将要通过离岸金融中心进行资本非法外逃的中国企业或个人,其企图将愈难得逞。   据记者获得的确切消息,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四大金融监管机构,日前正酝酿成立专题工作组,调研并提出遏制资本恶性“中转”外逃的具体解决措施。据称,该项专题调研已经悄然进行了一个多月。   重要批示   四部门的联合调研缘自国务院高层的重要批示。   据国务院相关部门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6月7日和14日,温家宝总理和黄菊副总理相继对名为《离岸金融中心成为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的报告作出批示,温总理分别给央行行长周小川和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作了批示,黄菊副总理则批示给国家外汇局局长郭树清和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并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尽快洽商提出解决办法。   实际上,该报告系商务部研究院研究报告《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中的一部分。   据记者获知,该课题于2003年初立项,2004年年初完成,该课题负责人系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该课题完成后,商务部将其重点内容刊发在其官方网站,部分内容被辗转转载,引起了国务院高层重视。   这场针对资本外逃的风暴究竟能刮多大,风力有多强,可能会出台哪些严厉的具体措施,均为外界所密切关注。   记者在联系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要求采访时,均被以事涉敏感等理由拒绝。记者也多次试图联系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采访,也被婉拒。   不过,上述知情人称,从目前该专题工作组的初步构成来看,此次调研分量之重,一目了然。   据悉,该专题工作组可能由央行主导,目前可能参与的大概有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央行反洗钱局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至于证监会方面参与部门则尚不清楚。   “央行反洗钱局的职责就是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则和政策。”该知情人士分析说。   据悉外汇局局长郭树清亲自批示将该项工作列入管理检查司今年工作计划。“外汇局管理检查司有四项职能,其中督查职能有两项,其一是监督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对超比例、超金额的经常项目下的售、付汇进行事前的真实性审查,另外就是有权检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活动,协助公安、工商、税务、法院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该知情人士解释。   8月6日,记者获得的最新消息称,由于国务院高层高度重视,商务部将继续进行该课题的后续研究。   “中转站”已成“外资”主要来源   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离岸金融中心异军突起,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对许多国家的金融管理体制乃至全世界资本流动模式的发展演变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中国而言,离岸金融中心投资迅速增长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内流中的突出现象。   在截至1999年的中国利用外资来源统计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仅次于中国香港、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省、新加坡而位居第六,合同外资金额204.05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93.95亿美元。   此后,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在中国外资来源地排行中的名次逐年上升,到2001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已经成为仅次于香港特区的中国大陆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开曼群岛名列第九。   2003年,按照实际投资金额排行,英属维尔京群岛、西萨摩亚、开曼群岛分居中国大陆第二、第八、第九大外资来源地。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对中国实际投资金额分别为17.52亿美元、7.52亿美元和3.07亿美元,在中国外资来源地中分别排行第二、第七、第九。   与此同时,据民间估计,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也已经数以万计,其中不乏新浪、网易、金蝶、联通等知名公司。   显然,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是,离岸金融中心同时又被外界称之为资本黑洞。在这些资本黑洞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中转站”五宗罪   记者辗转获得了该份较完整的课题报告。该报告用了较大篇幅充分肯定了“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中地位上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又指出,“离岸金融中心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中地位上升也给我国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该报告指出五宗罪:   一宗罪:为腐败分子、不良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在这份报告里,本报2004年2月9日披露的“中科健案”和2003年对于女亿万富豪何燕的系列报道,均被课题组列为此典型案例。   报告指出,大多数规模庞大的现代企业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因此存在代理风险,掌握经营权的经理人可能侵占股东资产,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也有可能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由于当前的中国商业法规不够健全,这种代理风险相当高,而离岸金融中心恰恰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便利的资产转移渠道。   这种资产转移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二是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   目前,中国国内兴起汹涌的并购浪潮趋势,大大便利了借助离岸公司“收购”公有股权的手法,而且由于政府监管部门紧急禁止通过管理层收购(MBO)转让国有股权,某些企业管理层便通过信托公司、离岸公司等其它表面上的非关联企业收购国有股权,从而规避监管部门的上述措施。   第二宗罪:推动资本外逃规模进一步膨胀,进而对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运作产生重大压力。   报告认为,中国资本外逃规模极为可观。而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大陆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这在国际财经界属于公开的秘密。资本外逃是国际游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来源,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严重干扰人民银行遏制信贷规模增长失控的货币政策。   第三宗罪:造成潜在投资争议。引起广泛关注的仰融案就最为典型。仰融与辽宁省政府争夺华晨股权,仰融一度借助其控制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在华晨中国的注册地百慕大起诉华晨中国及其四位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新华晨集团有限公司等。   第四宗罪:便利公司欺诈。报告指出,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的便利条件进行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虚增资产和虚增经营业绩。   虚增经营业绩往往是为了上市恶意“圈钱”,但虚增经营业绩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较高税收成本。企业如果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的免税待遇,就可以低成本虚增经营业绩,实现其“吹牛不上税”的目的。这种财务造假行为相当普遍,以至于香港形成了一条龙的财务造假“上市包工队”。   近年来,内地民营企业纷纷通过在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的方法曲线海外上市,在赴港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中,这类海外注册公司占大多数。2001年末以来,海外上市内地民营企业相继遭受财务造假质疑,有些已被证实有商业犯罪行为,而这些企业全部是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   之所以如此,至少部分原因是这些公司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超出了内地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能力,从而形成了监管真空。   第五宗罪:转嫁金融风险。随着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增长和对外资企业国内信贷政策日趋宽松,外资企业的信贷风险问题也日益显著。   由于离岸公司无需公布其资产负债情况,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难以得知其真实债务水平。并且,离岸公司之间、离岸公司与其他非离岸公司之间的资产和人事关系无需公开,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难以得知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的资金调度情况。因此,借助离岸公司工具,一家集团公司能够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帐面债务水平保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   在中国,外资企业借助离岸金融中心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债务违约而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这样的案例已经不止一例。最典型者莫过于印尼金光集团及其下属亚洲浆纸业股份有限公司(Asia Pulp & Paper,APP)债务危机案。2001年,APP公司负债总额超过百亿美元,因现金流量不足以偿付债务本息而爆发债务危机,至今仍在与国际债权银行谈判,尚未开始向境外债权人还债。根据当年2月APP总裁黄志源致海南省的函件,债务危机爆发前APP在中国内地各银行总共借入约17亿美元。   [ 相关 ] 对付资本外逃“中转站”的“七种武器”   随着离岸金融中心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影响日趋显著,国际社会已经难以容忍离岸金融中心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国际监管趋向强化,监管的目标是提高透明度,改进信息披露。   对于中国而言,可能选择的防范和监管模式有哪些呢?记者试图从四大金融机构获得些许具体措施,但均未果。不过,商务部该课题报告给出了七个方面的可能选择:   首先,改进对资本流动的监测。   报告指出,迄今,我国的资本项目监测还是一种不对称而且不全面的监测,对资本外流的监管严于对资本内流的监管,对内资机构的监管严于对外资机构的监管(如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实际上就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有鉴于此,改进对资本流动的监测应当扩大监测的范围,将资本内流与资本外流、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体纳入监测范围。其中尤其重要的一点是,内地外经贸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在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尤其是同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适度限制有关机构在内地开展离岸金融服务和避税服务。   目前已经有一批公司在内地开办了代理注册离岸公司业务,它们的主营业务中均包括“注册离岸公司或提供离岸金融”等业务。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政府不宜明确禁止他们开办这类业务,这样做反而可能迫使他们和有意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转入地下市场,更加难以监管。但是,政府应当限制这些企业的业务宣传,如对其广告刊登范围作出限制,等等。   此外,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国际税务筹划服务,实际上就是避税服务,对这类业务必须进行限制。   三、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目前,离岸金融中心对我国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可能助长国有资产改制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此,政府应当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   报告建议,紧急制止各地政府发起的大规模国有资产“改制”运动。由于地方政府官员一窝蜂“改制”国有资产的动机之一是套现资金投向政绩工程,制止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改制”运动还有利于遏制2003年出现的固定资产投资局部过热现象,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平稳。   同时,尽快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避免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真空”。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和改制,要在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管理层收购等方面实行公平、公开原则,严厉制止暗箱操作。   四、加强对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金融监管,防范其从境外转嫁金融风险。   首先,银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各家银行改善信息交流,包括本地和异地的信息交流,以便掌握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尤其是对属于同一集团的多家离岸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努力掌握集团总体资产负债结构。   其次,通过各种方式改进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流,尽可能提高离岸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掌握离岸公司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   五、放松资本流动管制,便利企业跨国经营。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注册离岸公司,原因之一是借此规避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某些过度管制措施,取得资金运用的更大主动权,满足本公司开展跨国经营的需要。鉴于我国目前已经不存在外汇缺口,适度放松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满足企业的上述正当需求,正当其时。   六、取消对外资的过度优惠,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之一是享受对外商的“超国民待遇”。目前,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遭到的反对日益强烈,从税收、审批、土地、借用外债等方面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时机正日益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内资企业为了享受“超国民待遇”而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将显著削弱。   与此同时,我国还应继续扩大对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减少对外资企业的各种限制。   七、改进税制,从根本上削弱企业向离岸金融中心迁移注册地的动机。跨国公司实际税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是否注册在离岸金融中心,因此,国内外许多企业迁往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双重纳税,与其国外竞争对手站到同一条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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