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已启用新规
从国家商务部获悉,为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堵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据悉,该规定已于2004年8月1日起全面执行。 纳税资格分类管理 《通知》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该规定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进行审批管理,提高门槛。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和派专人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均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限不少于6个月 《办法》还明确辅导期期间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特定的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此外,商贸企业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据了解,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均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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